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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宣傳費用巧籌劃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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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費用額度

廣告宣傳費用巧籌劃的方案

我國現行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果能夠通過分支機構人為“增加”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企業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即,納税人將原來的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產品先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雖然整個企業集團對外的銷售收入實際上並沒有改變,但是在原企業與銷售公司之間增加了一道名義上的營業收入,在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並未改變的前提下,費用限額扣除的標準可同時獲得提高。

實例:某生產企業某年度實現銷售淨收入20000萬元,企業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160萬元。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3500萬元。請問應如何籌劃?

業務招待費超標:160-160×60%=64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標:3500-20000×15%=500萬元,超標部分應交納企業所得税税額為(64+500)×25%=141萬元。

如果通過納税籌劃將企業的銷售部門分離出去,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把企業生產的產品以18000萬元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20000萬元對外銷售。費用在兩個公司間分配:生產企業與銷售公司的業務招待費各分8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為1500萬元和2000萬元。由於增加了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這樣一個新的組織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額;而因最後對外銷售仍是20000萬元,沒有增值,所以不會增加增值税的税負。經過納税籌劃後,在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以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限額,結果如下:

生產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80萬元,扣除限額為80×60%=48萬元,超標80-48=32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1500萬元,而扣除限額=18000×15%=2700萬元。

生產企業就招待費用大於扣除限額的32萬元,需做納税調整。

銷售公司: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80萬元,扣除限額=80×60%=48萬元,超標80-48=32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2000萬元,而扣除限額為20000×15%=3000萬元。招待費用超標32萬元,需做納税調整。

兩個企業調增應納税所得額64萬元,應納税額為:64×25%=16萬元。通過納税籌劃,節約企業所得税141-16=125萬元。

當然,設立獨立的銷售公司後還會有一些影響。例如,機構設立後會持續經營下去,因此企業應考慮長遠的市場狀況和企業發展狀況;會有成本、費用項目的增加;流轉税也可能會增加。

交易價格會影響兩個公司的企業所得税,即生產企業以多少價款把產品賣給銷售公司,才能保證兩個企業都不虧損?如果一方虧損一方盈利,那虧損一方的虧損額就產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則必須多交企業所得税。所以,交易價格一定要仔細核算,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應充分考慮以上各種因素,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

方案二:改變廣告形式增加扣除限額

企業可創新廣告宣傳樣式,如:通過僱員到現場宣傳支付工資的形式,從而減少納税負擔。

實例:乙飲料企業,年初計劃推出新產品。經本廠企劃部提出兩個宣傳方案,預計銷售額2000萬元。

方式一:通過新聞媒體作廣告,年需廣告費支出650萬元。

方式二:派出250名僱員,身穿特製服裝,服裝上印製本廠商標和本廠廠名以及宣傳口號,到需要宣傳的地區的各大酒店和商場,在酒店和商場進行促銷12個月。此方案服裝製作費需支出50萬元,250名僱員每月支付工資2000元,兩項合計支出50+250×2000×12=650萬元。

方式一因飲料企業廣告費税前扣除為30%,扣除限額2000×30%=600萬元,需納税調整650—600=50萬元,負擔所得税50×25%=12.5萬元。

方式二中,特製的服裝製作費50萬元為業務宣傳費,不超扣除限額2000×30%=600萬元准予扣除;該項僱員工資按税法規定可全額扣除,因《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全額扣除。因此方式二較方式一更優,可少納税12.5萬元,不需納税調整從而減少納税負擔。

方案三:利用扣除方式選擇進行籌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72號)第二條規定,“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由於財税〔2009〕72號文件明確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比例扣除,另一種是據實扣除,扣除方式的不同,導致了税收籌劃空間。

實例:甲企業為飲料品牌持有方,2009年的營業收入為1500萬元,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乙企業為甲企業授權生產該品牌產品的企業,2009年的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已税前扣除,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限額。

甲、乙企業所得税税率均為25%.則兩種不同方式下的税務處理如下:

方式一:乙企業選擇按比例扣除的.方式甲企業的税務處理如下:2009年,甲企業税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450萬元(1500×30%),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有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為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過税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因此,該50萬元未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業的税務處理如下:2009年,乙企業税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300萬元(1000×30%),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有1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為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過税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因此,該100萬元未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甲、乙企業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為750萬元。

方式二:乙企業選擇歸結至甲企業税前據實扣除的方式甲企業的税務處理:2009年,乙企業歸結至甲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作為甲企業的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甲企業自身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税前扣除限額為450萬元(1500×30%),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有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為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過税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因此,該50萬元未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業的税務處理如下:2009年,乙企業税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0.

甲、乙企業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為850萬元(400+450)。

對比分析發現:第二種方法比第一種方法税前多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0萬元,即為乙企業選擇比例扣除法超限額不得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第二種方法由此節約的税收收益為25萬元(100×25%),甲、乙企業可以協商共享。由此可見,如果預計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將超過税法規定限額,可以採取結轉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據實扣除的方法。如果預計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税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則可選擇按比例扣除方式或結轉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據實扣除的方法。納税人可以權衡利益,合理選擇税務處理方法進行籌劃。

  税務籌劃要考慮長遠利益

對於廣告宣傳費的税務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營銷戰術,不能夠為籌劃而籌劃,否則可能給企業發展帶來税務籌劃風險。

例如,甲公司為一家生產經營企業,其從事行業發生的廣告根據税務政策不允許税前扣除。

該企業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適用企業所得税率為25%,未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即使不能税前扣除廣告支出,但企業為了不斷擴大市場份額,每年還是要投入相當金額的廣告費用於企業形象宣傳。

以2012年為例,當年的財務預算預計投入廣告費用6000萬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將調增應納所得額6000×25%=1500萬元。有人認為,該公司從事的行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不允許在税前扣除,而代理行業政策不同,可考慮設立一個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進行廣告宣傳,其實這種思路不可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甲公司如投資設立一個全資代理公司,負責原材料的代理採購。以全年代理採購200000萬元、按5%手續費計算為200000×5%=10000萬元代理收入,可税前列支的廣告宣傳費限額為10000×15%=1500萬元,對應的應納税額為1500×25%=375萬元。代理手續費應按5%計徵營業税,按營業税的7%和3%分別計徵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不考慮印花税等),則應繳營業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費附加10000×5%×〔1+(7%+3%)〕=550萬元,對淨利潤的影響為550×(1-25%)=412.5萬元。

比較可知,由代理公司進行廣告宣傳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可少繳所得税375萬元,而增加淨利潤375萬元。但是因設立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續費要繳營業税及附加税費550萬元,而要減少淨利潤412.5萬元,兩者合計減少淨利潤412.5-375=37.5萬元,所以籌劃設立代理公司節税並不可取。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用納税籌劃涉及面較廣,但企業應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合理地進行廣告宣傳費用的納税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