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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43W

第一部分、合同的形式與條款

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1、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的形式很多,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 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 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其他 形式是指採用除書面、口頭形式以外合同內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 示形式。 公司訂立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往往難以舉證, 責任無法確定,只有書面形式的證據最容易提供、效力最高。

  2、合同的一般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二部分 合同訂立法律風險與防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係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 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 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 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後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 條款等。正因為如此,合同訂立過程中潛藏了眾多法律風險,需要我們高度重視,並提前採取措施。

合同訂立過程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因合同相對人主體身份所產生的法律風險 因合同性質、形式和簽訂方式的選擇不當產生的法律風險 合同條款有瑕疵的法律風險 因締約過失的法律風險 因合同效力問題產生的法律風險 主體身份的法律風險 ? 合同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 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因為,簽訂合同的主體很重要。

常見的風險有:相對人無主體資格,包括自始至終都未享有法律主體資格,也包括曾經享有法律主體 資格,但在簽訂合同時已經註銷,還包括相對人在特定締約範圍內無主體資格的情形。

風險:導致合同無效 防範措施:提供營業執照。對於法律限制某些主體從事某種行為的主體資格,應該審查對方 主體資格是否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以免簽約後合同無效。 相對人無獨立主體資格,指相對人所屬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但相對人只是其組成部分,如法人的分支機構、項目部、各組成部門,這些機構 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和締約能力,與之簽訂一些法律有限制的合同將導致 無效。

防範措施:籤合同時,注意對方是獨立的主體還是分支機構或僅是法人的部門。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讓相對人出示營業執照,仔細審查是否有“分支機構”的字樣。如果有,應當請求其同時出示本公司的營業執照。企業應對本公司是否授權分支機構簽訂 合同進行核實,並保存相關證據(如授權書)。在合同書的當事人一欄中,要表明當事人的獨立主體資格,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和營業執照註冊號,並核實其與營業執照是否完全相符。在簽字欄,要特別審慎地檢查合同章是否和當事人完全相符。 相對人惡意利用公司人格,指相對人明知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故意利用公司或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應負債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