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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兩件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28W

高某琳工傷案

法律案件兩件

案情簡介

高某琳於2 0 11年2月到泉州市華蓋某某發展有限公司任燒爐工。2 0 11年1 2月1 4日上午7時1 5分左右,高某琳在工作過程中受傷,致:左前臂毀損傷。2 0 1 2年3月4日經認定所受傷害為工傷。2 0 1 2年4月9日經評定為傷殘三級。在治療期間,泉州市華蓋某某發展有限公司支付了高某琳醫療費用十二萬元,借支生活費五萬元,安裝假肢款五萬元。後雙方因工傷補償事宜產生爭議,泉州市華蓋某某發展有限公司認為已為高某琳繳納工傷保險,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享受長期待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而高某琳認為自己老家在江西,享受長期待遇不太現實,要求一次性處理。雙方堅持自己的主張互不相讓。協商無果後,高某琳向泉州市鯉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

辦案思路及心得

律師接受高某琳委託後,認為雖然有法律規定,但只要雙方協商同意,也可達到雙方案結事了的目的。於是積極與雙方溝通,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裁判結果

經過律師的努力,泉州市華蓋某某發展有限公司同意解除與高某琳的勞動關係,除先前高某琳已產生的醫療費十二萬元,借支的生活費五萬元,安裝假肢款五萬元等款項外,再一次性支付高某琳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人民幣 3 2萬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三級傷殘農民工享有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但不包含之前已付和借支的' 各項費用),充分維護了高某琳的合法權益。

人身損害案件成功調解結案

案情簡介

2013年5月,楊某在工地上做工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楊某及其家屬跑當地勞動部門,想要申請工傷認定,可是因為楊某與建築單位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也未為楊某購買社會保險,因此,想要認定工傷還得先確認勞動關係。

辦案思路及心得

羅律師接受楊某委託之後,將工傷損害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兩套方案同楊某及其家屬進行講解及分析,聽過羅律師的分析後,楊某自願選擇按人身損害賠償的方向去走。後經鑑定,楊某的傷勢按道交標準已達到傷殘等級。羅律師收集好相關證據,做好起訴狀並向法院起訴後,多次與單位方就賠償一事進行溝通協商。起初單位方態度強硬,不認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後經羅律師與單位委派的處理該事件的負責人反覆溝通,擺事實,講道理,更講法律,單位方面已經軟化。

裁判結果

在庭審過程中,我方將調解方案向法官提出,再經過法官做工作,很快案件順利調解結案,單位除承擔楊某的醫藥費外,還賠償楊某近十萬元的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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