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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媽媽勇敢面對法律糾紛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71W

某市一中學發出關於女教師計劃生育的“暫行規定”:為保證正常教學,每學期每個學科只能有一名女老師有生育指標;已婚女教師要有計劃懷孕,準備懷孕的女教師至少提前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經校長審批簽字後方可懷孕……

職場媽媽勇敢面對法律糾紛

這一“懷孕審批”規定因倍受爭議被叫停。調查發現,“懷孕審批”竟是醫生、護士、演員、模特、導遊等諸多行業一項不成文的“潛規則”。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充分的生育自由,只要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範圍內的生育,用人單位無權干涉。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發現,除了懷孕需要審批外,職場女性如果想成為媽媽,似乎也困難重重。從入職需承諾“未婚”、懷孕就被調崗或辭退,到產假不給工資、生娃不給報銷醫藥費……種種“坑媽”損招,讓職場女性在享受做母親這項最基本權利時尷尬不已,引起不少糾紛。

想工作,就別想結婚

經過層層篩選,剛畢業的小李幸運地被某公司錄用。因聽説公司有不錄用已婚女性的“潛規則”,本已結婚的小李在入職登記表上的“婚姻狀況”一欄填寫了“未婚”。2012年7月,小李入職當日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聘用員工如被發現提供虛假陳述,公司與其勞動關係即自行解除,且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後來公司發現小李已經結婚,馬上向小李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小李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了小李的請求。小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小李在入職時提供了關於婚姻狀況的虛假陳述,確實違反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但是婚姻狀況並非擔任職務所必須提供的信息條件,小李的該項虛假陳述不能構成欺詐行為;而該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該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關係於法無據。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李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維權提示 :

法律禁止用人單位以性別、婚姻狀況等原因拒絕錄用女性員工,因為如果允許上述內容作為招聘條件,實際上就是容忍了就業歧視的存在,也是對勞動者隱私權的侵犯。如果員工是因上述原因而作出虛假陳述,不構成欺詐,用人單位無權據此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懷孕了,就別想有好崗位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建材公司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系協商一致變更工資標準的情形下,自行降低小潘工資待遇缺乏依據。最終,法院判決建材公司支付小潘2012年期間擅自降低的工資差額。

維權提示 :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後單方變更其工作崗位,並減少女職工的工資報酬,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為照顧女職工而進行的工作崗位調整,也必須遵從協商一致的原則,並考慮女職工的特殊身體狀況。

休產假,就別想領工資

維權提示 :

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如果女職工沒有能夠享受自己的相關權利則一定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一定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請假考勤制度,避免給自己帶來維權麻煩。

生孩子,就別想報銷醫藥費

胡女士是一家公司的會計,公司從未給女員工繳納生育保險。2012年,胡女士生育小孩後,公司一直沒有為其報銷生育費用。

胡女士在向公司要求報銷無果的情況下,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核定胡女士的生育費用中有6000元的費用符合社會保險報銷標準,裁決胡女士所在公司為其報銷醫療費6000元。仲裁裁決作出後,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勞動者在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待遇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支持了胡女士的要求。

維權提示 :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應該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遵守法律規定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用而導致女職工無法報銷生育費用的,要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核算的標準,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