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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並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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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並軌解讀

養老保險並軌解讀

國務院正式發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千呼萬喚的養老並軌改革終於破冰。

按照《決定》的新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採取與企業相同的繳費辦法,即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結束以往機關事業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做法,是此次改革的實質性舉措。而以往的做法正是一浪高過一浪的並軌呼聲中詬病最多的一點,也是支撐“雙軌制”不合理的主要證據之一。

然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畢竟是性質不同的單位,不僅養老金髮放對象完全不同,資金來源、保障水平也有很大差異。所以,《決定》第六條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此外,《決定》第八條專門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的問題。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職業年金制度的實施,體現了不同職務、級別人員基於貢獻大小在享受養老待遇上的差別。廢除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從財政賬户轉到社保賬户,但實際上仍是由財政支付。相對於現有社保賬户存在着的缺口隱患,財政支付的社保賬户顯然具有更強的兜底功能,沒有支付之虞。而職業年金的設立,也會進一步增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安全預期。

《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抱有“削峯填谷”、拉平待遇預期的人們,實際上是誤讀了養老保險制度並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