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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租賃合同15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91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租賃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租賃合同15篇

有關租賃合同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場地

乙方承租甲方▁▁▁▁▁▁▁▁▁(層/廳)▁▁▁▁▁▁▁▁號場地,面積▁▁▁▁▁平方米,用途以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庫房▁▁▁▁▁平方米,庫房位置為▁▁▁▁▁▁▁▁▁▁▁▁▁▁▁▁▁▁▁▁▁。

第二條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個月;其中免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條租金

本合同租金實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標準為▁▁▁▁▁▁▁▁▁▁▁▁▁▁▁▁;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匯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條保證金

保證金屬於雙方約定事項。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是/否)應支付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計▁▁▁▁▁▁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擔保。乙方支付保證金的,甲方則以市場當年租金總額的2-5%作為市場整體性的對應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保證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還等事宜見合同附件。

第五條保險

甲方負責投保的範圍為:公共責任險、火災險、▁▁▁▁▁▁▁▁▁▁▁▁▁▁▁▁▁▁▁▁▁▁▁▁▁▁▁▁▁▁▁▁▁▁。

乙方自行投保的範圍為:▁▁▁▁▁▁▁▁▁▁▁▁▁▁▁▁▁▁▁▁▁▁▁▁▁▁▁▁▁▁▁▁▁▁▁▁▁▁▁▁▁▁▁▁。

第六條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衞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應對市場進行商業管理,維護並改善市場的整體形象,包括:對商品品種的'規劃和控制、功能區域的劃分、商品檔次的定位、商品經營的管理及質量管理;服務質量管理;營銷管理;形象設計;市場調研;公共關係協調;糾紛調解;人員培訓;▁▁▁▁▁▁▁▁▁▁▁▁▁▁▁▁▁▁▁▁▁▁▁▁▁▁▁▁▁▁▁▁。

有關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

有關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權屬的房屋及場地出租給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及場地的基本情況

本協議出租的房屋及場地位於蘭州市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

1、房屋及場地的租賃期限自至,共計年。

2、租金標準為第一年總計80000.00元(大寫捌萬元整)。

三、租金的支付方式

1、租金支付日期為每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當年的全部租金。

2、由甲方出具收到轉讓款項的相關收款憑證。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出租的房屋及場地擁有處分權,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瑕疵。

2、甲方應尊重乙方在租賃期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並保證在租賃期限內不將該房屋及場地出租給第三人。

3、甲方保證出租前房屋及場地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全部結清。

4、乙方生產經營中需在租賃物附近土地通行,甲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如村民干涉,由甲方協助乙方解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按約支付轉讓費。

6、自甲方房屋及場地交付乙方後,使用該房屋及場地產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7、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房屋及場地,乙方所建固定設施歸甲方所有。

8、在租賃期內,涉及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税費由乙方承擔。

9、承租期內因乙方使用房屋及場地造成乙方人員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與甲方無關。

五、違約責任

1、因甲方隱瞞事實真相,出現第三人對本協議所指的房屋及場地主張權利的,影響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

2、在承租期內甲方將本協議所指的房屋及場地出租給第三人的,影響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退還當年全部租金,並承擔當年租金總額30%的違約金。

3、乙方利用房屋及場地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當年所收租金不予退還,並承擔當年租金總額30%的違約金。

4、乙方擅自將房屋及場地出租給第三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當年所收租金不予退還,並承擔當年租金總額30%的違約金。

5、乙方欠付租金超過二十日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及場地。

六、特別約定

在承租期內房屋及場地被國家依法徵用、佔有的,該土地上所建建築物及該土地所得的補償金由甲方所有,乙方無權主張補償金。但乙方投資部分的補償金歸乙方所有。

七、其他條款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租賃合同2

第一章合同雙方

第1條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第2條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第3條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信守本合同一切條款。

第二章出租房屋

第4條

4.1甲方同意出租給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賃按本合同經雙方同意的附件b“出租房屋圖示”所確定的房屋。(附件b1:所有的面積表;b2:所有樓層的圖紙中出租面積用粉紅色標明;b3:已批准的擴初設計製作的全套建築圖紙)。該出租房屋與擴初設計一致,其竣工後與竣工圖一致,並且與本合同的條款一致。甲得到施工圖就向乙方提供。

4.2如果因為或建築技術的要求與擴初設計的圖示相比較,甲方對出租房屋的建築和/或對最後竣工的出租房屋作了改變,只要這些變更不改變按本合同規定的出租房屋的用途,提高了相應的裝修和設備,而且只要這類改變對實際的使用面積不作大的變化的話,雙方同意這些更改。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繼續受本合同的所有條款的約束,而且乙方同意不應對這些更改提出任何索賠或其他要求。

4.3出租房屋的建築的內外裝修應根據甲方和出租房屋建築的承包商之間的施工協議的標準説明(附件c),由甲方自費設計和實施。乙方要求對附件c作出的任何改變應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5條

5.1雙方希望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築的建造將以正常的建造速度進行,以便在 年月日或者由甲方在締結中心建築合同後個工作日內通知的其他日期竣工並交付使用。

甲方應提前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出租房屋的租賃(以及第9條中規定的義務)應根據本合同的條款開始生效的日子(以下稱為“開張日期”),但在開張日之前出租房屋應已由甲方從承包商手中接收過來。“開張日期”不應比年月 日或前面所説的甲方通知乙方的其他日期早於或晚於個工作日。

如果“開張日期”超過年月日或上述其他所定日期工作日,甲方應向乙方補償由於這種逾期而引起的任何合理的實際費用。

出租房屋在建築物基本竣工時便應認為可交付使用。

5.2在“開張日期”的天后,甲乙雙方應簽訂一個移交議定書,確認出租房屋的正常移交,並指明哪些被發現的(如果有的話)應由甲方負責的缺陷。

5.3當出租房屋已適合於為本5.3條款規定的目的而進入時,乙方在“開張日期”之前的個工作日之內為安排可移動設備或其他必要物件的安裝事宜,有權進入出租房屋的任何部分,但條件是:(1)乙方事先向甲方送交一份認可書,確認全面接受乙方認為完好並滿意的出租房屋的這一部分;該認可書對乙方應有約束力;(2)甲乙雙方應對由他們各自的行為或疏忽或各自代理人、承包人或僱員的這類行為造成的所有損害或損失或人身傷害負完全責任。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責任

第6條甲方應負責:

6.1按以下規定,建造並完成出租房屋的建造:建造並完成出租房屋的建築物的結構;根據附件c中規定的標準説明書,安裝內外裝修和設備,包括一套預製的可進入式的兩種温度的冷庫。安裝必要的給排水、煤氣、電、供暖、空調、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滅火、電訊的設施,以及閉路電視和計算機系統的空管,建築物的管理系統和有關辦公室的必要安裝。這類建築和安裝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均由甲方承擔。

6.2提供乙方在安裝出租房屋防盜系統時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條件是這種提供的費用只能根據乙方遞交的這類開支的合法的發票支付,而且甲方這種支付總額不超過人民幣 。乙方有權安裝防盜系統,條件是這類安裝不影響出租房屋的結構。

6.3根據附件c中的規定為出租房屋安裝水、電、煤氣、供暖和空調的設施及提供電訊設施。

6.4維修出租房屋的供暖和空調系統,電梯,自動扶梯,火警,防火系統的機械裝置。甲方承擔這類維修的費用,甲方具有自己實施這類維修工作的專有權利,亦有委託信譽良好的分包商進行這類維修的權利,無論以何種方式,因為這類維修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和開支應由甲方承擔。

6.5保持出租房屋建築物和結構及首層的公用區域和出租房屋的地下室處於良好維修狀態,允許乙方的顧客使用露天停車場。

6.6向乙方收取租金、誠意抵押金及保證抵押金和根據本合同乙方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6.7保證不在建築物內經營也不允許任何第三者經營與乙方性質相類似的商店。

6.8根據雙方同意的條件,在乙方提出與租賃房屋相關的要求時提供其他幫助。

第7條乙方應負責:

7.1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義務,包括按期向甲方繳納誠意抵押金、保證抵押金和租金以及有關出租房屋的供熱和空調的費用。同時直接向有關部門支付水、電、煤氣費,如果不行,則仍應向甲方支付這類費用。

7.2支付自己的垃圾清理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以及

其他可能徵收的與出租房屋相關的公共服務費用(如有的話)。

7.3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在租賃期內出租房屋應對公眾開放,允許中外賓客作為顧客進入出租房屋,採用國際先進的服務方式把出租房屋經營成為一個具備一流服務標準的購物中心。

7.4佈置安裝各種可移動的設備和傢俱,所有由乙方購買的這類設備和傢俱應屬於乙方所有,乙方應自費安排相應的保險。

7.5保護出租房屋,包括建築物和設備在良好維護和清潔的條件下正常運轉,維護出租房屋的衞生條件,消除擾人的噪音,並修復由乙方的代理人、僱員、顧客、客人或供貨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損壞。

7.6未經與甲方建築師商議後作出書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外部的任何部分張貼、刻劃或塗寫任何記號,設置燈箱或刊登廣告。但乙方的店名和店徽則無需徵得事先的書面同意,不過他們的規格和安放位置應與出租房屋的建築師協商。

7.7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出租房屋或建築物的任何部分作拆移或毀壞或損壞。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出租房屋作任何改變、增設或改進。到租賃結束時乙方應將出租房屋恢復至開張日期的原狀。

7.8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同意,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帶入或存放在出租房屋裏。

7.9不得安裝任何可能產生超過有關環保法規規定限制標準的震動或噪音,或超過與此出租房屋相關的設計荷載或使出租房屋易於招致火災或增加建築物失火的危險,或改變此建築物保險率的儀器、機器或設備,或安裝任何其他對出租房屋有危害或影響其安全的物品。

7.10不得使用任何負荷超過現有管線的煤氣和電器用具。

7.11不對建築中的不屬於本合同規定的出租房屋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使用、經營、管理或出租,提出任何反對意見或干預。

7.12在出租房屋內安排並實施防火和安全保衞措施。

7.13如出租房屋建築物發生火災事故或任何其他緊急情況,或在出租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裝置和設備發現有缺陷時,立即通知甲方。

7.14遇到甲方提出與出租房屋相關的請求,按雙方同意的條件提供幫助。

第四章租賃期限、租金、押金和其他服務費用

第8條

8.1租賃期從“開張日期”起算為年。經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則租賃期限可以延長。希望延長租賃期限的任何一方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延長期限的意向。

8.2開張日期年後,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前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時,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的條款和執行情況以及租賃情況作出評價和討論。但是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合同修改;沒有作出這類修改時,本合同仍對雙方有約束力。

第9條

9.1出租房屋的租金總金額共為 。

租金按月支付。每個日曆月的租金乙方應在該月的15日付給甲方。(如果該日為星期日或國家規定的假日,則在以後最近的一個工作日支付)。開張日期所在月有關部分的租金應推遲並放入下個月的租金中一併支付。

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租金應根據租金支付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人民幣與外幣的兑換率以(幣種)的形式支付。根據9.3條和9.4條規定支付的誠意抵押金和保證抵押金的支付也以相同的方法計算和支付。

9.2合同中的租金應按附件中規定的比率調整和增加。

9.3另外,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額為 個月租金的誠意抵押金,該筆抵押金按一年分期支付,第一筆於開張日期前個月時支付,以後每個月支付一筆。這筆誠意抵押金在本合同租賃期終止或解除時甲方應退還給乙方。

9.4另外,乙方還應付給甲方總額為 個月租金的保證抵押金,按年分期支付,第一筆於開張日前 個月支付,以後每 個月支付一筆。保證抵押金在整個租賃期保持不動,乙方不得將該押金用作月租金或作扣除。

本合同的租賃期終止或解除時保證抵押金應由甲方退還給乙方,如根據本合同乙方因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對甲方有債務時,可從中扣除實際欠款額。

9.5所有根據本合同應支付的款項均由乙方直接轉賬付給甲方告知的甲方在北京的開户銀行

除租金、誠意抵押金和保證抵押金外,乙方根據本合同負責向甲方支付或償還的款項或費用應以甲方作這類支付或花費時所用的相應幣種支付。

甲方得知乙方違反了本合同的規定或未盡到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一部分中所規定的義務時,仍接受乙方繳納的租金或其他付款不可認為是放棄了對這種違約追究的權利。

9.6根據這個第9條或本合同規定所有應由乙方付給甲方的款項應如數支付,不應有任何性質的扣除。

9.7雙方各自承擔各自的税務。

第10條

10.1第7.1條中所規定的供暖和空調費用將由甲方向乙方按成本價格收取,方式為購入價+損耗率+勞務費+其他費用。

10.2第7.1條中提及的每個月發生的費用,由乙方在下個月的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

10.3雙方同意,如果因為對任何裝置或儀器進行必要的修理和維護,而影響到在第10條前提到的任何服務時(應事先

通知乙方)或如果因為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甲方無法控制的原因或其他險惡條件或由於甲方無法控制的不可避免的燃料、材料、水、氣、電、勞動力的短缺,(應儘快通知乙方)或任何因乙方的任何顧客、服務員、門衞或其他服務人員的行為、失職或疏忽大意而引起的損壞或毀壞,甲方不對乙方負有任何責任;乙方亦不應追究甲方的責任。

第五章使用、轉租、權利轉移

第11條

11.1除綜合經營商場和批發部外,乙方不能把出租房屋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為他用,雙方明確同意在租賃期間如果未經甲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出租房屋被全部或部分地作為他用,甲方有權立即提高租金或迫使乙方終止這類未經授權的使用。同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這類未經授權的使用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和損害。

11.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任何部分轉讓或分租給任何第三者。甲方有權作出提高租金為條件的同意的決定,提高租金;提高的數額至少為已定租金與第三者因這種轉讓,分租或佔用,支付給乙方數額之間差額的50%,如果甲方同意這種行為,乙方應承擔第三方一切行動或未採取行動的責任,無論是否為乙方自己的過失或疏忽。

11.3如果乙方違反11.2款的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儘早結束並彌補這類違約,但無論怎樣時間不應晚於提出要求後一個月。

11.4未經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將本合同的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讓與或抵押轉讓給第三方。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12條通知乙方後,甲方,甲方的代表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僱員或承包商應有權隨時進入出租房屋(緊急情況除外,此時無需通知乙方)對其進行檢查和/或改動或修理,或甲方認為對出租房屋的建築物或設備或裝置的運行和維修有必要的事情,並且在租賃期的最後6個月中允許將來的承租者進入出租房屋觀看。對以上所提行為,乙方應有權派遣其僱員與甲方合作進行。

第七章合同的修改

第13條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需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否則無效。

第八章合同違約、終止

第14條

14.1雙方受本合同明確規定的'專門條款的約束,如果任何一方違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條款,並且不能完全恰當地履行或部分地履行其按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利用掛號信通知對方已違約。除非違約方在二週內採取滿意的補救措施,否則要求補救的另一方應有權對其損失和損害要求索賠。

14.2根據本合同,應由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項到期未付時,該方應承擔從應付日至結清日全部遲誤付款額1%的月息。如果這筆款項超過三個月仍未支付,則未清款額的月息應增至1.5%。

14.3甲方或其代理人,代表或僱員,對乙方的財產或其他人的已委託給乙方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財產的損壞不負責任;也不對因中心的房客或第三者造成的在中心的經營或建築期間所引起的任何損壞或人員傷害負有責任。除非,這類的損害或人員傷害是由於甲方的過失,疏忽或其他甲方可控制的有意行為所致。

第15條雙方受本合同明確規定的專門條款的約束,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的力量如地震、風暴、洪水、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瘟疫、戰爭、、敵對行動、公共騷亂、公共敵人的行為、政府 或公共機關的禁止、勞資糾紛或其他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為不可預防和避免,而無法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受妨礙的一方如果可能的話,應在這類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8天內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15天之內,提供事件的詳細情況和有關部門簽署的證明及一份解釋不能履行按本合同規定應履行的全部和部分義務的説明書。

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因不能履約或延誤履約而遭受的任何損害,成本增加或損失負責。聲稱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並在最短時間內努力重新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響的義務。通過協商,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序,決定是否修改或終止本合同。

第16條出現如下情況時,本合同可在其期滿前以下列方式終止:

(1)如果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誠意抵押金或保證抵押金,甲方除有權要求索賠外,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果一方被申請執行或要對其採取執行破產或其他類似程序或行動時,對方可以立即終止本合同。

(3)如果出租房屋遭到毀壞或嚴重損壞以致其使用受到嚴重損害時,如果甲方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對其進行修理或更換,乙方可以提前兩週通知甲方終止此合同。

(4)遇到第15條中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時,合同可以按該規定終止。

雙方在此同意,除第16條中規定的終止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可終止本合同。

第17條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在期滿或終止時無需得到通知和要求並不無理拖延就把其所有物搬出出租房屋,把出租房屋交還給甲方,

包括所有的固定裝置和設備。這些裝置和設備應和租賃開始時一樣的良好,自然磨損和自然損壞除外。在本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由於乙方無理拖延未能按時把出租房屋的佔有權交還甲方,乙方應賠償甲方因無理拖延而受到的一切損失、損害和費用,包括甲方因任何後繼租客、或任何其他第三者由此而提出索賠而受到的一切損失或損害。

第18條在中國法律允許和有關部門同意的範圍內,如果任何一方認為為了雙方的利益應共同經營乙方商店(有或沒有第三者加入)或為進一步合作做出安排的話,該方與另一方應就此事宜進行討論,除非雙方以書面作出,否則雙方達成的任何協議無效。

第九章語言、法律和仲裁

第19條本合同由中、英文寫成,兩種語言具有同等效力。

第20條本合同的制定,其合法性和解釋及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相關的爭議的解決,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法律的約束。

第21條

21.1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出現爭議或發生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首先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則任何一方都有權把爭議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規則進行仲裁。作出的任何裁決都是終審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21.2在仲裁過程中,除有爭議的事情外,本合同應繼續執行。

第十章合同的生效

第22條如下述兩項條件都得到滿足,則合同應生效

有關租賃合同3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 年 月 日就乙方承租 號商鋪簽訂《 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生效後,甲方依約將商鋪交付給乙方使用。現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就《租賃合同》終止、商鋪返還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合同》自 年 月 日協商解除。

二、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於 年 月 日前將鋪位退還給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還,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賃合同》約定月租金的5%作為違約金。若逾期退還超過5日,甲方有權強行收回商鋪並進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承擔商鋪實際退還之日前的所有費用,包括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四、乙方退還商鋪時應保證商鋪內水、電等設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損壞商鋪內原有設施和非乙方裝修部分,若有損壞,乙方需照價賠償。

五、《租賃合同》解除後,乙方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租金部分不予退還;但可退還管理費及推廣費部分,共計 元;因乙方尚欠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計 5元,故甲方實際退費金額為 元。

六、退費時間為合同解除後滿兩個月,退費方式為網銀轉賬。

七、乙方撤出商鋪後,遺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八、因乙方退租給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租賃合同4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租賃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原推光漆門面房(現隆興源)一套(1-3層)租於乙方使用。

二、租賃時間從二零零九年 月日到二零一二年 月 日止,為期三年。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每年萬元,三年共計萬元。

2、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款簽訂協議後乙方交付甲方萬元,第二次付款的時間為 ,金額為 萬元,第三次付款的時間為,金額為 萬元。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將租賃房屋交乙方執掌。

四、租賃期間,水費、電費、暖氣費、管理費及工商、税務等乙方經營需繳納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但甲方負責水、電、暖接通到租賃門面房內,費用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保證租賃期間對租賃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因租賃房屋產權出現問題,由甲方配合乙方積極處理。

六、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擔的'房屋,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包括卷閘、玻璃門等)損壞的,乙方應立即修復或經濟賠償。乙方如要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設置,即增減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施,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對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及設施損壞的甲方應及時修理,或乙方修理,甲方負擔費用。

七、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八、租賃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協商續租事宜。任何一方不願續租的,均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

九、租賃期滿後,如甲方對外出租,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乙方,如甲方不再租賃,乙方要將門面完好交付於甲方。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有關租賃合同5

甲方(檔主):

乙方(承租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自願簽訂本合同確定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共同遵守,內容如下:

1、甲方把所在東興市口岸國門國際批發商場1—35號檔出租給乙方,____月租金為人民幣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租金按壹20____一次性交清,即20____租金為42000元(肆萬貳仟元整)。

2、乙方另交壹仟元整(1000元)作為押金,此押金期限為三20____,即乙方租滿三20____後退回。若不滿三20____,押金不予退還。

3、乙方在租期間必須保護甲方原有的.裝修設備,一旦毀壞必須給予修好,否則甲方有權不退還押金,情節嚴重甲方有終止合同的權利。(比如大面積損壞,長時間不修好等情況下)。

4、租期為三____,即從國門商場正式收租____日算起。租金按20____交,中途不得退租,否則租金與押金不再給予退還。

5、雙方協商把原有的側門口牆重新裝修,甲方給予支持,但乙方重新裝好後歸甲方所有,租期滿後不得拆走,且新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6、____月租金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包括的費用為:商場____月租金,公共水電費,公共空調費,以及管理費,衞生費等商場的公共費用,不包括私人費用,如私自水電費,網費等商場公共費用外的自用費。

7、乙方在租期間必須遵守商場的一切規章制度,在租期間如有損害商場或自身的名譽,財產等後果自負,與甲方無關,望乙方遵守規則,合法經營。

8、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他人。

9、租期滿壹20____後,如須續租,必須提前一個____月交清下一20____租金,其餘事項不變。

10、以上事項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此合同共兩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____日起生效。附加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20________月____日

20________月____日

有關租賃合同6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________噸載重量________ 牌汽車________ 輛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於工地運載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主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付給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____元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____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月為___________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賠償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租賃合同7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1.租賃地址: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號______室;房型規格____________;居住面積平方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室內附屬設施

a:電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傢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後,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第一次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衞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________天;

(4)連續_____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並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4.租用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_______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________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本協議;

6.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防中毒等安全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並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四、其它未盡事宜

1、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2、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3、水:____________噸;電:____________度。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關租賃合同8

出租單位:____(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單位:____(以下簡稱承租方)

為了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_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自__年__月__日起將__(租賃財產)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三)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交納期限

根據國家規定的__(租賃財產)的租金標準(無統一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應向出租方交付租金__元,交納租金的時間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雙方商定其他時間一次或幾次交付)。

(四)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

租賃期間,__(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__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__方承擔。

(五)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__(租賃財產)出租期間,出租方如將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告知承租方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後,__(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將__(租賃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擔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__(租賃財產)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出租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遇不可抗力而造成____(租賃財產)的損壞或滅失,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實,承租方及時向出租方説明情況,不負修復或賠償的責任。

(八)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__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租賃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隨意廢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方:__(蓋章)承租方:__(蓋章)

地址:__地址:__

代表人:__(蓋章)代表人:__(蓋章)

聯繫人:__聯繫人:__

電話:__電話:

開户銀行:__開户銀行:__

帳號:__帳户:__

__年__月__日訂

有關租賃合同9

合同編號:

合同各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擁有合法出租權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建築物”)等出租給乙方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建築物情況

1.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建築物位於(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第____層,共_____ 〔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

1.2甲方作為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合法出租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係。甲方保證該建築物在本合同簽訂前不附有任何擔保物權和債權,現狀不屬違章建築,符合政府規定的規劃、環保、衞生、消防、建築要求或標準,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機構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1.3甲方以建築物現狀租賃給乙方,本合同簽訂前,乙方已充分了解並實地考察了甲方建築物現狀,已知悉本合同所有條款,自願接受並履行該合同,自願承擔租賃及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法律風險。

二、房屋用途

2.1甲乙雙方同意,建築物作為 使用,並遵守國家和房屋所在地有關建築物使用和管理的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承擔費用。

2.2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核准前,不改變該租賃用途,不向第三方轉租或與第三方聯營等。

2.3若乙方改變租賃用途徵得甲方同意後,甲方有權單方自行調整租金,乙方應按甲方調整租金執行。

三、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甲、乙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該建築物。

該建築物租賃期自交付日起為起租日,共計,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經甲乙雙方協商推遲交付日期的,起租日、付款日和租賃期限也相應順延。

3.2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將建築物交給乙方,並由甲、乙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

3.3租賃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甲方有權收回建築物,乙方應如期返還。並將自己所有的物品搬離完畢,否則,視為乙方自己放棄所有權。

3.4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出租該建築物,如若繼續出租,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租賃權。若甲方不再出租,則乙方應立即搬離,並保證建築物完好,乙方添附物不可拆卸的歸甲方所有,甲方對此不作補償或賠償。

四、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雙方約定,自起租日起,上述建築物租金為元/ 年(大寫:萬元/年);第個租賃年度開始租金在第一年的基礎上遞增%,以後每年在此基礎上遞增 %。甲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不以其他任何理由調高租金,經甲方同意的乙方改變租賃用途除外。

4.2租金按年度支付,採取先交後租原則。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將首期租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萬元)一次性足額付給甲方。以後乙方應於年租賃期屆滿前一個月一次性足額支付下年度租金。

4.3在簽訂本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年租金一半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萬元),甲方收取履約保證金後向乙方開具收款收據。

4.4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採用銀行轉帳、支票或現金等方式。

甲方確認收取租金的帳户如下: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帳 號:

乙方將合同約定的租金足額匯入如上銀行賬户視為乙方完成付款義務。如甲方賬户變更應於乙方付款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否則相關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4.5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租金後5日內將房屋所在地税務機關發售或開具的正規房租發票交付到乙方。

4.6如乙方需在出租地註冊成立公司的,本合同承租主體不變,乙方成立的公司自然為本合同的保證方,為乙方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各方不再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本合同履行中,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公司支付租金均可。

五、建築物的相關約定

5.1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無償享有乙方租期內的添附物所有權。

5.2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包括但不限於因乙方經營和使用產生的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煤氣費;

3)電話費;

4)物業管理費;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若乙方未及時足額向相關部門交納上述費用或乙方經營不善等而致使有關部門要求停業整頓或其他行政處罰,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乙方應立即搬離且不得拆除建築物附屬設施並應保證建築物完好;因此而給甲方造成不必要麻煩及損失,甲方有權採取一切手段維護己方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要求乙方立即補交相關費用並補償甲方損失、支付甲方違約金及相應損失(該違約金按甲方損失的30%計)、封門、停水停電等並有權立即解除與乙方的租賃合同且不對乙方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及損失賠償。

六、建築物維修責任

6.1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着設施每隔 ____〔月〕〔年〕檢查、修繕一次,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完好,以保障乙方正常使用。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6.2乙方人為損壞的部分及乙方增加的設施/設備由乙方負責維修保養。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續租,裝修物(增添物)歸甲方所有,甲方對此不予補償。

6.3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由乙方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若情況嚴重,乙方應立即告知甲方相關情況並及時妥善維修且承擔相應費用,如經甲方發現情況嚴重或乙方應告知而未告知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予以維修並與終止雙方之

間房屋租賃合同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 建築物返還時的狀態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租期屆滿後的5日內返還該建築物。

7.2乙方交還建築物時應當保持該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可正常使用,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建築物的正常使用。

7.3乙方交還建築物時,建築物已做改造、翻新、加固、新建的,甲方原有設施設備及乙方所做裝修不得做破壞,無需復原,無條件無償返還,並經甲方驗收認可。

7.4甲乙雙方交接該建築物時,相互結清各自承擔的費用。

八、轉租、轉讓、交換和抵押

8.1 租賃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該建築物。

8.2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建築物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書面告知乙方。並保證抵押權人認可本租賃合同內容,不影響乙方的承租權。

8.3租賃期間,甲方(含上級主管部門、國資委決定)如需出售處置該建築物,或因資不抵債、銀行等抵押或質押需要處理該土地及建築物的,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乙方表示不購買該建築物,則乙方應在5日內搬離,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本合同的解除

9.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9.2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 該建築物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徵用的。

2) 該建築物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拆遷許可範圍的。

3) 該建築物因不可抗力全部或大部分毀損、滅失或者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4) 因不可抗力導致乙方無法繼續經營的,本合同解除,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十、違約責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應按照日租金的20%(以天數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15日以上(含)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已預收的租金、押金並支付等同於押金數額的違約金。

10.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日租金的20%(以天數計)向甲方交付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

10.3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違反此規定,則應退還乙方預付租金中剩餘部分並雙倍返還乙方押金。若乙方違反此約定,則甲方有權沒收押金。

10.4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日租金的20%(以天數計)違約責任,甲方可從押金中優先扣除相應費用。

10.5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新的房屋,仍需繼續短暫使用承租房屋的(以30日為限),甲方應予以同意,但乙方應按實際使用天數向甲方支付相應的租金。

十一、免責條件

11.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滅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1.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11.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十二、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其他約定事宜

13.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2本合同所載地址為雙方有效聯繫方式,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文書均按照該地址送達。任何一方變更聯繫方式的,均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應承擔送達不能的後果。

13.3

13.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經 辦 人: 經辦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有關租賃合同10

承租方:出租人:

一、出租人將___輛___車租給承租人使用,車號分別是:

二、租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金每車每月為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負責。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車只用於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人司機負責。

五、承租人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車輛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人自負,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人不負擔不能使用期間的租金,出租人應承擔每日租金等額的違約金。

六、違約責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未運輸期限租金額賠償承租人。承租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按照民法典規定辦理。

八、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出租人:承租人:簽約時間:簽約地點:

有關租賃合同1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經雙方協商達成房屋租賃協議,並簽訂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標的物

出租人將位於 出租給承租人,租賃面積 平方米。承租人只能按 用途使用,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分租或移作它用或變更用途。

第二條.租賃期限

一、租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為一個月,時間定於合約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個月,即,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租賃日期確定後,承租人不得以裝修、移機、搬遷等任何理由推遲起租日期。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立即終止房屋的租賃:

(一)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人擅自將出租方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二)承租人違反雙方約定之租賃用途,或利用出租方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對房屋的主體結構造成破壞的。

四、租賃期間,如果出租人須收回房屋自用,必須提前 叁個 月書面通知承租人,方可解除合同,租金按實際租賃期計算。同時,出租人應付給承租人 兩個 月的房租作為補償。

五、租賃期間,如承租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 叁個 月書面通知出租人,方得解除合同。同時承租人應付給出租人 兩個 月的房租作為補償,出租人可直接從承租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

一、本合同項下的租金價格為經雙方確認的市場公允價格。XXXX

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租金人民幣 元/月,20xx年 月 日至XXXX年 月 日租金人民幣 元/月,XX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租金人民幣 元/月。

二、履約保證金為 元人民幣(簽訂合同時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租賃期滿,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則出租人退還保證金給承租人),在房屋承租合同期內,承租人不得用履約保證金抵扣房屋租金及其他按本合同約定應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

三、租賃期間發生因使用出租房屋而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取暖費、空調費、清潔費、電話費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應按相關部門的規定準時足額交納費用。合同期滿後,在承租人繳清以上費用並提交相關書面證明的情況下,出租人需在 七 日內返還履約保證金給承租人。

四、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季)支付,於每(季)第一個工作日前支付當(季)租金(遇節假日順延),將租金劃入委託代理人指定賬户。

1、租金帳户:

開户行:

銀行帳號:

2、履約保證金帳户:

開户行:

銀行帳號: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的修繕

一、承租人在租用期間可對房屋在不改變主體結構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裝修和改造。方案必須徵得出租人的認可後方可實施,有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需要向有關物業管理部門或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報批的,承租人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

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二、租用期間或裝修期間,由於承租人有責任,造成房屋和各種設備設施的損失、損壞(如火災、不當施工造成坍塌等),由承租人負責恢復和賠償。承租人承擔對第三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租賃期間,租賃房屋的維修由承租人負責。

第五條.續租

租期屆滿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但必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兩個月書面通知出租人。如雙方同意繼續承租,需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未書面通知出租人的,視為自動放棄續租。

第六條.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租人權利

1.承租人依法享有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部位場所的權利。

2.承租人有權按本合同的約定在允許範圍內進行室內裝修;

3.承租人有權自己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備進行合法的維修和保養。

二、承租人義務

1.承租人應按時支付租金及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各項費用;

2.承租人必須保證合法經營,如因承租人過錯致使出租人被處罰或承擔其他責任的,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追償損失。

3.承租人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並接受物業公司管理。

4.承租人租賃期間不得將承租房用於抵押,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整體或部分轉租經營,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處分。

5.承租人在公共部位張貼廣告、標記、指示牌等,必須得到出租

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6.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無權就裝修、改造等要求補償,也不得實施拆割等有損房屋使用價值的行為。

7.承租人必須在租賃期滿或者合同解除後 當 日內搬出,包括承租人所有的全部物件,搬遷後 叁 日內房屋內如仍有餘物,視為承租人放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8.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承租人逾期不搬遷,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七條. 雙方共同認可事項

一、 出租人依法有權將該房屋出租給承租人。

二、 出租房屋在交付承租人使用時,結構完整,狀況良好,足供承租人從事本協議所述的`用途。

第八條.違約責任的處理

一、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金的,出租人每日按欠繳租金的 5% 收取滯納金。欠繳租金超過30天的,無論數額大小,出租人可以從承租人已經交付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租金,並且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租人的承租權。如果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書第三條第三款的約定交納相關費用,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按照損失金額扣除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或改建亂建及進行其他形式處分造成損失的,或因過錯造成事故和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按實際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三、 承租人擅自將租用房屋進行抵押或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和出租人利益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 租用期滿後,承租人對各種原屋所屬的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撤、轉移。否則將按同等數額對出租人進行賠償。

第九條. 免責條件

如因國家或地方政府建設、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租賃房屋消滅、喪失使用性能的,本合同可以終止,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將分別承擔各自損失。

第十條.爭議解決條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如需提起訴訟,雙方應當向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作出書面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出租人三份、承租人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蓋章) (蓋章)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租賃合同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20xx-7-30

執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麼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脱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託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託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思魯、盧願光,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築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築面積(後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後座)建築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為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為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為該物業的產權人,為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後我要求被告為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於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並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為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後的評估價值為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為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後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為此,我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請閲讀下文了解。

網友提問:

請問律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適用於專屬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係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於債權債務糾紛,並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中已作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怎麼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認為房屋租賃的權源只能是所有權。而無論是法理分析,還是具體考察國外關於租賃的立法及審判實踐,都會得出房屋租賃的權源來自合法佔有的結論。房屋租賃的權源問題也恰是長期困擾審判人員的根本問題。也正是這個問題使得許多房屋糾紛案件難以作出合乎邏輯和合乎實際情況的判決。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沒有完全取得產權,是否就認為出租行為無效呢?還如大量存在的“二房東”現象,是否“二房東”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都無效呢?顯然,這些出租行為認為無效,極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也會導致房屋資源的閒置和浪費。這與社會主義立法的目的和法律應適應事物發展規律的原則是相左的。從物權的角度來分析,所有權人出讓佔有權是很常見的,合法佔有權人在所有權人允許的範圍內享受收益權,理應恰當,否則光“佔有”有何經濟價值呢?房屋的合法佔有人出租房屋正是這種情況。物權的另一種形式,即他物權人實際上就是物的實際佔有者,同時其又享有所有權人的諸如出租等的許多權利。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經營權,難道説國有企業因為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能把財產拿來出租嗎?顯然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業出租商鋪,出租廠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認定為是非法的,那麼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租賃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關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出租人作為合同的一方,並非以所有權人為限,因為租賃關係體現的是佔有的轉移:一方讓渡其佔有獲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則通過支付租金取得佔有以使用收益。單就租賃的法律關係而言,各方均不與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直接必然的聯繫,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出租人與通過其他方式合法獲得佔有權的出租人之間並無不同,只是他們佔有權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沒有一國的立法和我國當前立法一樣將出租人直接表述為所有權人。從理論上講,合法佔有即獲得標的物的出租權。至於轉租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賃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並不能被認為就是所有權人。綜上所述,把所有權作為房屋租賃的權源是不恰當的,而應以合法佔有權作為權源。如此一來,許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權屬受到諸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的租賃是否允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為權屬有爭議訴之法院,法院依申請人申請採取了訴訟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違法違紀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被查封。後兩種情況被查封,因為關係到房屋本身問題,肯定是不能進行租賃的。但前一種情況在一定條件下,應允許房屋租賃。從理論上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權源來自於所有權的基礎之上,所以所有權不清晰當然認為不能租賃。依合法佔有權源理論,即使權屬有爭議,在法院沒有最後裁決之前,合法佔有人仍應有權出租的。如果一方堅持不能讓合法佔有方出租,則應提供擔保,以保證法院裁決房屋歸屬合法佔有方後,合法佔有方的合理租金損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決房屋歸非合法佔有方所有,則房屋在訴訟期間取的租金歸還給最終所有者。如果同時存在“二房東”的情況,則依照所有權人與“二房東”的約定分配租金。從審判實際中看,法院查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後,在法院的監督和辦理一定手續情況下,採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於閒置,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樣做最終還是有利於房屋所有權人的,也利於充分發揮現有社會財富資源的最大作用。不過需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下的租賃一定要辦理一定的擔保手續,並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應是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税收之策。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經濟的發展和交易日益頻繁,一切交易手續應越簡便越好,登記制度會制約交易的進行。此論迴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為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徵,與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應有權屬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作為房屋所有權中佔有權及使用權出讓,當然也應予以登記備案。還有人認為,現行《合同法》在規範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並未出現關於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鑑於低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不得與高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相牴觸,以及新法吸收舊法的原則,房屋租賃可以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説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腳。《合同法》關於租賃的規定僅是範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財產的租賃。但房屋的租賃,作為一種特殊財產有特別法規來規定,並不違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於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與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同時調整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時,優先適用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實際上,合同法無對租賃要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並沒有否定有要求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價值的牴觸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沒有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4.審查房屋租賃

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

有關租賃合同13

甲方:

乙方:羅建軍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同意將位於梅州市平遠縣石正鎮先鋒村小地名為黃路子的荒蕪水田租給甲方種植蔬菜。甲、乙雙方經充分、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標的及價款

水田位於梅州市平遠縣石正鎮先鋒村小地名為黃路子(詳見附圖),面積2.12畝,租金每畝¥250元/年,租期10年, 10年租金共計人民幣伍仟叁佰元整(¥5300元)。

第二條、租賃期限

由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租期10年。

第三第、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後一週內,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合同義務及責任

1、 乙方保證租給甲方的土地歸乙方所有,無權屬糾紛,如甲方承租

乙方土地後出現權屬糾紛,責任由乙方承擔,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2、 甲方保證在承租期間水田只用於種植蔬菜使用,不得對水田進行改造或用於工程建設,否則乙方有權收回土地,不退回租金,甲方必須恢復水田原樣,不能恢復的`甲方須支付乙方合同價款的3倍作為罰金。

第五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違約,乙方無需退回租金,負責將水田恢復原樣,如乙方違約,需退回甲方租金,並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第六條:合同效力

1、出租人身份證複印件(須按指模)及水田地圖作為本合同附件,具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平遠縣石正鎮先鋒村委各執壹份,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梅州市平遠縣農豐實業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有關租賃合同14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第一條 租賃房屋座落在_________、間數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房屋質量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

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金(大寫):

_________。

第四條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_________。

第五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衞生費和物業管理費。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

_________。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維修:

出租人維修的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_________。

承租人維修的範圍及費用負擔:_________。

第八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

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範圍是:_________。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處理:_________。

第九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

第十條 定金(大寫)_________元。承租人在_________前交給出租人。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_________個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_________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的;

6.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出租房屋_________個月以上;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3._________。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時間是:

_________。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滯納金。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出租人(蓋章):_________ 承租人(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租賃合同1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比賽機器、1名技術人員搭建並調試服務器,配合乙方於租賃期間的使用技術和操作指導。

二、租用設備及明細清單如下:

三、租用計劃時間20xx年 11月6 日21:00~20xx年11 月7 日21:00,共訂 24小時。乙方歸還時間不得超過11月7日23:00。

四、租用費用:總計金額:¥1000.00元(人民幣:壹仟元正)

五、權利與義務: 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如上所示的'機具設備,並且保證所有機具設備運行良好。在租用的運輸及使用過程中,乙方務必愛護機具設備,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勿野蠻操作,不可私自折卸,如有損壞機器設備的按原價賠償。

六、結算方式:

在租賃前,乙方支付甲方押金5000元(人民幣:伍仟元正) 在租賃期滿後,乙方一次性付清協議確定的租賃費用,甲方退還乙方押金。如需續租,費用由雙方協商另計。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兩份,承租方、出租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或郵件確認)後即可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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