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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殖合同4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3W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養殖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養殖合同4篇

養殖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範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定理本家畜家禽養殖產銷合同。

第一條 養殖人負責___________的養殖生產管理。銷售人負責__________的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為___________。

第二條 養殖人承諾養殖的.__________為_______只(頭),按照銷售人提出的技術標準要求進行養殖管理,並於約定日期__________前足額向銷售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登記的___________千克(只、頭)。

第三條 養殖人承諾在銷售人未放棄收購權是,其養殖的____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 養殖人養殖的__________符合約定質量標準和等級,銷售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千克(只、頭)的收購價為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銷售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信息技術和培訓工作,指導養殖人科學養殖,預防禽畜疾病,提高養殖質量。如確需食糧收取技術信息服務費的,其收取的標準和時間為________ 。

第六條 銷售人需統一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優惠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為_________種苗_______元(只、頭),預防治療用藥____________。

第七條 銷售人因技術知道失誤或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質量問題給養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養殖人未按銷售人提出的技術條件和標準進行養殖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時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__生效,於___________失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養殖人

養殖人(章)

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銷售人

銷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居民身份這個號碼:

委託代理人(章):

電話: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郵政編碼:

養殖合同 篇2

甲方:木林鄉崖窯村委會

乙方:黃花鄉油府莊村村民 任 強

經甲乙雙方協商將崖窯村養牛場租賃給乙方養殖使用。

一、乙方在租賃使用期間必須遵守本轄區內的一切規章制度及崖窯村級組織的領導,隨時接受上級領導的`檢查指導工作。

二、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搞好牛棚維修、水電、及其他設施維護,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牛棚在租賃期間甲方不經乙方同意不可轉租第三方,否則乙方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四、租賃期限為三年,即從20xx年7月20日至20xx年7月20日,每年每棟雞舍租金為500元,五棟共記2500元,按年交付,每年年七年級次交清當年租賃費,不得拖欠,否則甲方有權阻止乙方經營。

五、乙方必須搞好雞場及周圍的環境衞生,做到雞舍乾淨、環境整潔。

六、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木林鄉崖窯村委會負責人:

乙方:黃花鄉油府莊村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養殖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1.租賃標的物

甲方將位於海拉爾區哈克鎮哈克村一五窯現代化牧場和附屬設施{牛舍、擠奶廳、飼料庫、機械庫、鍋爐房、配電室等}(以下簡稱租賃物)租賃給乙方經營,一五窯現代化牧場佔地面積約為6萬平方米。同時,甲方將現有設備(TMR飼料攪拌機、山貓滑移裝載機)按國家折舊標準一次性出售給乙方。

2.租賃期限及牧場使用功能

2.1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拾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如繼續租賃,乙方應租賃期限滿前六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後,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2.2一五窯牧場使用功能:

功能為牲畜養殖,如乙方需轉變使用功能,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因改變使用功能所應交納的全部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一五窯牧場佔地和飼料地

甲方應保證一五窯牧場佔地面積(包括建築物面積、奶牛活動場地和飼草料儲存地)不得小於1000畝,一五窯現代化牧場經營需院外部分用地(飼料地20xx畝),由甲方協助乙方租賃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4.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方將租賃物按現狀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賃物及設施的現狀承租。交付時雙方對基礎設施的狀況以交接單的形式簽字確認,並附照片。對分期交付的,分期交接確認。接交完後乙方儘快利用現有的設施,發揮其作用。

5.租賃費支付

本租賃物採取包租折舊的方式,長期租賃,分段付款,分段籤合同,租金為每年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籤合同之日第一次一次性交付頭三年租賃費壹佰伍拾萬元整,甲方用於解決牧場原遺留問題,其餘年限租賃費於租賃期當年壹月拾日前交付給甲方。

在租賃期限內,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時,甲方在書面通知乙方交納欠款之日起,按日按欠款金額的3%繳納違約金。

6.遺留問題的解決

(1)已報項日的履行問題

為了完成上級項口的建設內容,順利通過上級部門的驗收父,乙方同意奶牛養殖場暫不變原先的名稱,但奶牛養殖

場法人必須是乙方負責人。項目資金到位後乙方承擔完成項目建設內容,甲方負責項日建設當中各項

手續的辦理和項日驗收組的接待等事宜。項目資金的分配應合同雙方協商決定。

(2)此奶牛養殖場為國家示範項目,乙方要確保奶牛養殖數量,確保外來人員隨時參觀條件。

7.維修保養

7,1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所屬設施的使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物內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並在本合同終止時專用設施以折舊方式隨同租賃物歸還甲方。

7.2乙方對租賃物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7.3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8.裝修條款

8.1在租賃期限內如乙方須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須事先向甲方提交裝修、改建設計方案,並經甲方同意,方可動工。改建、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8.2如乙方的裝修、改建方案可能對租賃物主結構造成影響的,則應經甲方及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後方能進行。

8.3裝修、改建增加的附屬物產權由甲方和乙方協商決定。

9.乙方在租賃期限內,要負責做好承租範圍內的安全

生產、防火(包括森林草原防火)防汛、牲畜防疫工作。

10.合同解除

10.1乙方 個月內未支付有關款項,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使用租賃物內的有關設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轉租户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滿足合同承諾的事項乙方有權提出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山甲方承擔。

10.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如乙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畢相關手續,方可提前解約。

11.免責條款

11.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為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當地政府行為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時,將按土14.2款執行。

11.2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應在30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該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文件,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

12.合同終止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物,

並將出租物返還甲方。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物的,應向甲方書面通知,並支付當年的租金。

13.有關税費

按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因本合同繳納的有關的税費,按有關規定應由甲方、乙方作為承擔人分別承擔。有關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經營性税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14.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可交海拉爾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15.其它條款

16.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6.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6.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養殖合同 篇4

甲方:楊林山

乙方:張玉柱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個人位於樺林鎮大莊三村的牛羊育肥養殖場整體租賃給乙方使用,具體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期限:拾年(20xx年8月1日—20xx年7月31日)。

二、租賃費:每年肆萬元。第一年的租金在協議簽訂後先支付貳萬元,育肥牛進圈前支付貳萬元。從第二年起,在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現有的財產(附清單)全部由乙方無償使用,一切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若需要添置新的財產或處置舊的財產,雙方協商解決。

四、甲方將原來養殖場的一切手續全部交給乙方使用,生產經營及財務管理人員全部由乙方派遣,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甲方不能干涉。

五、租賃期間,雙方密切配合爭取項目。項目款除費用(包括養殖場的修建、財產購置、招待、評估等)外,盈利部分雙方各50%。

六、租賃期間,養殖場的一切生產費用及國家税費全部

由乙方承擔。項目中的税費另行別論。

七、甲方要保證租賃土地的.合法性,處理清養殖場以前的遺留問題(如拖欠款項、土地、道路扯皮等),由此引起村民鬧事或干擾生產的現象,甲方要積極配合乙方將事情擺平。

八、在租賃期,如遇國家徵用土地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協議無法履行時本協議自行解除,地上附着物及生產經營損失賠償誰投資誰收益。

九、租賃期滿如養殖場繼續出租,乙方有優先權。

十、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不能違約。一方違約,給對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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