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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訂立合同彙總五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99W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訂立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訂立合同彙總五篇

訂立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署的一份合同協議,它的目的在於約束雙方遵守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們知道什麼東西都是有流程和程序的,簽訂合同也是一樣的。

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訂立合同 篇2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訂立合同 篇3

一、訂立合同的步驟:

1、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2、資信審查。當你選擇了準備與對方談判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資信審查。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3、洽談協商。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的不同意見經過反覆協商,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洽談協商。

4、擬定合同文書。擬定合同文書是將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文字表述出來。

5、履行合同生效手續。在合同文書擬定後,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後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的',則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批後,才能正式生效。

二、合同訂立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訂立合同 篇4

合同是民法關係中調整經濟行為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合同無論是以書面方式達成還是採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對簽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今經濟活動的紛繁複雜決定了合同內容的多樣、複雜性,如何訂立合同,起草合同對於合同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有着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當事人在簽訂涉外合同時,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訂立合同的一般規則外,還應注意下列主要事項: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既貫徹於國際政治關係中,也貫徹於國際經濟關係中。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不得訂立任何有損於我國國家主權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關國際交往方面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尤其要遵守有關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當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視具體情況還得遵守有關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和國際條約。

(3)主體必須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對外貿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訂立合同的我方當事人必須是享有對外經濟經營資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對外經濟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簽訂合同,代辦有關貿易事宜。

(4)委託代理的,代理人(即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在核定的經營業務範圍內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外貿事項對外簽訂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經營權限簽訂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權限簽訂合同。如果委託人也是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代理人應以委託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果委託人是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人應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這實際上是《合同法》上所規定的行紀合同內容,詳見本書“行紀合同”一章)。

(5)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必須經過國家批准。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獲得批准時,方為合同成立。尤其是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技術,進口或者出口時應當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簽訂合同的,該合同不能成立。

(二)涉外合同訂立的過程

涉外合同訂立的過程,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就是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但在國際貿易中,合同訂立比國內交易磋商複雜得多,而且充滿了矛盾。貿易磋商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或者口頭(電話等)進行,也可以通過書面和口頭相結合,交叉進行。下面,以貨物買賣貿易為例,其合同磋商整個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四個基本環節(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適用):

1、詢盤

詢盤,又稱詢價,是指買方或者賣方為了洽談購買或者銷售產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的詢問。詢盤可只詢問產品價格,也可以詢問其他一項或者幾項交易條件,直到對方發盤。在實際業務中,由買方主動發詢盤的較多。買方詢盤,是要求賣方發盤。詢盤的對象,應事先有所選擇。除因用貨單位訂購特定的產品,只能向指定的產品生產廠家詢盤外,一般可根據以往的業務資料,或者經其他方面的查詢,選擇適當的外方交易對象,進行詢盤。詢盤的對象多少,應根據產品和交易的特選擇確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區多頭詢盤,影響市場價格,也不宜只侷限於個別客户而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對數量較大的進口或者出口任務,應適當安排採購或者銷售進度,以免對方抬價或者壓價,千萬不必要的浪費。在詢盤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過早透露真實意圖,以免處於不利地位,但對貨物品種、規格、型號、技術要求等務求詳盡。詢盤對於雙方無法律效力,且並不是每筆交易祕書處必需的,有時未經詢盤可直接向對方發盤。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點,故不能忽視。

2、發盤

發盤在法律上稱為“要約”,習慣上又稱為發價,是買方或者賣方向對方提出各種交易條件,並願意按照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簽訂合同的一種表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詢盤後提出發盤,但也有不經詢盤而直接提出。買方發盤稱為購貨發盤,賣方發盤稱為售貨發盤。在實際業務中,往往由賣方主動發盤。發盤一經受盤人有效接受,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在其發盤為對方有效接受後,如發現所報價格或者其他條款難以實現等情況,都不得拒絕對方按所接受的發盤條件履行其責任義務,否則將構成違約。發盤和接受都是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發盤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合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

3、比價和還盤

在收到國外來盤後,要對來盤的各項交易條件進行分析,根據掌握的其他資料認真比較,如對商品品質、數量、交貨條件和付款條件相同的發盤進行比較,對各種不同交易條件的發盤進行比較,對同商品過去的成交價格和現行的報價比較。比較時,應注意不同品質的差價,不同成交數量的差價和匯率的變化等。

訂立合同 篇5

訂立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二、要籤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範,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三、試用期內也要籤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説,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籤 “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四、正確行使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知情權。

在勞動合同締結之前,用人單位和員工為了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通常採用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應聘的方式,來實現訂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協商。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一個權利——瞭解對方相關信息的權利。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用人單位的面試根本就無法開展,因此法律必須賦予雙方當事人知情權。

對於勞動者來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單位工作方面的相關內容和勞動者想了解的一些情況,這是勞動者的知情權。而用人單位也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不得隱瞞,這是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用人單位的知情權行使得非常充分。當用人單位面試勞動者的時候,什麼問題都可以直接問,一般説來,這些問題勞動者都要回答,因為現在勞動力供大於求,如果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的面試,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機會,所以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行使幾乎沒有什麼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