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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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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合同

單位合同 篇1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員):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xx)117號),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終止(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約定試用期(大中專應屆畢業生見習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聘用崗位和職責要求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崗位意向,決定聘用乙方從事崗位工作。乙方同意在該崗位工作,並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履行義務,完成工作任務。

因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也可選擇其他崗位。雙方就崗位變更事宜作如下約定:_________。

三、工作條件和崗位紀律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衞生等方面的規定。

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保守有關祕密。

四、工作報酬、福利及社會保險

(一)甲方依據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及本單位內部分配辦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貼、補貼,並按規定調整工資標準。

(二)甲方應按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時制度、公休假日、女職工保護、因工負傷、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或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並相應變更本合同。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未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上刑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國家或省出台新的規定前,醫療期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到新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按本款第1、2、3項規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為無效,甲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五)款規定單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者司法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於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單方解除本合同,並書面通知甲方: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除本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未能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繼續履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

2.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甲方被撤銷、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職;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本合同:

1.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屬於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終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應當在本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乙方。續訂聘用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甲方應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並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乙方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封存或者轉移手續。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經協商,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乙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6.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7.甲方被撤銷、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業的。

經濟補償金應以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在甲方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經濟補償金。乙方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六、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合同的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二)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違反服務期約定和保守單位商業祕密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具體標準為:

(三)甲方未按照規定辦理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乙雙方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後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但不得超過為乙方培訓的實際支出,並按乙方培訓後回單位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用20%的比例計算。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八、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檔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2

目前是員工跳槽和大學生就業的高峯期,很多人為了儘快找到工作,加上對《勞動法》《合同法》等了解不多,簽了合同吃了不少的虧。有的用人單位則故意設下陷阱,但有時卻聰明反被聰明誤。為此,本報特提醒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小心簽訂合同的誤區。

誤區一:試用期內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許多用人單位都存在這樣的認識,既然是試用期,單位和員工雙方都是自由的,員工可以隨時走人,單位也可隨時讓你走人。這一認識的錯誤在於沒有認識到試用期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此所謂限制是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像勞動者一樣可隨時無條件解除。實踐中由於合同雙方大多未對錄用條件加以明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往往因為難以舉證説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陷入被動。對此勞動者也應有清醒認識以免自己權益受損。

誤區二:錯用競業禁止和脱密期條款

對於競業禁止和脱密期的運用誤區在於:一是競業限制和脱密期並用,有關條例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如果並用了競業禁止和脱密期,則脱密期約定無效;二是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沒有約定相應的經濟網站補償,對於此類缺少經濟補償約定的競業限制約定司法實踐中均認定無效。

誤區三:員工辭職應經單位同意或批准,否則屬違約

有關法律規定,除非有服務期或者脱密期的約定,員工辭職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或批准。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或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不依法繳付社保費或以暴力、威脅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隨時辭職。

誤區四:將退工手續辦理視為單位的權利並以此作為談判砝碼

這樣的案例隨處可見:勞動關係結束後,員工要求企業辦理退工手續,而企業則以不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為手段或談判的砝碼,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退還培訓費等,由於企業不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員工無法再行就業,員工要求企業賠償工資損失,最終員工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獲得了法律的支持。員工勝訴的原因主要在於現行法律規定,企業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7日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這是無條件的。同時,法律規定,如不及時辦理造成員工損失的,企業應當賠償。而企業的敗訴則在於企業錯把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這一法定義務當成了自己的權利和有利於自己的談判砝碼。這一誤區非常普遍,特別應引起企業的重視。

誤區五:濫設賠償金條款

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在雙方的勞動合同里約定,如員工違約則賠償單位損失多少元(固定金額),那麼這種約定是否有效?答案是不一定。因為賠償與違約金不一樣,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而賠償則是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即你要求對方賠償首先得證明對方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及損失的大小,如對此證明不了,即使有上述約定,對方也可以不予賠償。

單位合同 篇3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二、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是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允許用人單位隨便解除同職工的勞動關係,對職工來説將是更大的不利。考慮到這點,法律才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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