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當前位置:文學範文吧 > 行業範例 > 合同

有關電子合同3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24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電子合同3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電子合同3篇

電子合同 篇1

一、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

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Paperless)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律價值相近的規範。原因有: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製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後調取查閲;

3.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信息。

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定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三、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

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打印出來。我國的做法是應當提交原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打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複製件或抄本。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我們對“文件”並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書面做成的並能提供某種信息。但隨着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採用了《電子商業示範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採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於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後,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範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

電子合同認定效力需注意的

1.雙方當事人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其打印件應當作為證據認定;

2.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先核對其電子簽名,如相符,應認定系擁有該電子簽名的人所收發。

3.如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對方認可,否則該打印稿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我國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訴訟當中可以作為電子數據這類的證據出現。看完小編帶來的文章後,相信此時大家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經有所瞭解了吧。若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電子合同 篇2

買方:交易帳户:

賣方:交易帳户: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 日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互惠原則,通過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報價、成交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板栗

2、質量指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板栗質量等級》(GB/T22346-20xx) (以下簡稱《板栗國標》)一級炒食型板慄;替代交收品及質量品質價差詳見交收細則。

3、交易代碼:交易商品以交易代碼表示,交易代碼是指在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編號,交易代碼所代表的內容為XXXXXX (1、2位代表商品名稱, 3、4位代表年份,5、6位代表交收月份)。板栗交易代碼表示為BLXXXX,BL代表符合《板栗國標》的一級炒食型板慄,第一二位X代表年份,三四位X代表交收月份。 4、交易單位: 25公斤/批。

5、報價單位:元(人民幣)/批。

6、最小變動價位:1元/批。

7、漲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格的±7%。

8、最小交收量:200批。

9、單個交易商最大訂貨量:40000批。

10、合同訂立(轉讓)時間:每週一至週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晚上19:00-21:00。

11、交收月份:2、4、6、8、10、12

12、交易所交收的板栗包裝物應符合《板栗國標》的包裝要求。

13、交收日:交收月第十一個交易日到第十二個交易日,經交易所批准也可以選擇提前交收或協議交收。

14、交收結算價:為交收月當月全部交易日結算價的加權平均價,買賣雙方按照交收結算價結算。

15、交貨地點: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倉庫。

16、貨款收付:貨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當買賣雙方成交後,買賣雙方須按貨款總額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賣方在交收月份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如果未向交易所提供合同約定的倉單,必須用和買方相同標準的履約保證金保證履約。

(1) 成交日按貨款總額的20%收取保證金,並且於成交時一次性付清;

(2) 進入交收月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保證金標準提高為50%;

(3) 進入交收月的第六個交易日開市前,保證金標準提高為100%,賣方

提交足額註冊倉單。

最後交易日若發生交收價低於買方的訂貨價或高於賣方的訂貨價,買賣雙方須及時補足價差。

(4) 買賣雙方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請提前交收,賣方交易商應在提前

交收匹配成功之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前,將符合交收條件並不低於“賣訂立”數量的商品《倉單》在交易所註冊,否則,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買方交易商應在提前交收匹配成功之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前將足額貨款預存至買方交易商於交易所開設的帳户中,否則,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5) 如交易所調整付款進度,交易商須按交易所要求及時足額支付貨

款。

17、違約責任:若出現上述第17條的(2)、(3)、(4)、(5)條情況下,交易商未能及時補足貨款、履約保證金或交付《註冊倉單》的即屬違約行為,若發生上述違約行為,雙方在此委託交易所按《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及其它規定對違約方進行處理。

18、雙方約定,一方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轉讓合同時不須另徵求對方同意。

19、在最後交易日收市之前電子交易合同在轉讓時,轉讓方應按轉讓價與原訂貨價之間的差價取得或支付合同轉讓價差。價差的計算公式為: 買方轉讓合同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轉讓價-買方訂貨價)×轉讓數量

賣方轉讓合同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賣方訂貨價-轉讓價)×轉讓數量

20、交收日收市後,買賣雙方依據本合同及《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協調辦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終止。

21、貨款結算:實際貨款由交易所在交收結算價的'基礎上根據交易所公佈的質量標準以升扣價的形式進行價格調整。實際交貨貨款為:(交收結算價_____ ±地區差價_____±品質差價_____)×數量。

22、交收貨物的出庫及質量確認按《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23、合同簽訂

(1) 買賣雙方通過其交易賬户,登入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競價申報,交易一經成交,本合同即行生效。

(2) 本合同對應的交易賬户和交易密碼即為買賣雙方的簽字蓋章。

(3) 本合同當且僅當買賣雙方通過市場的電子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時即為簽訂生效。

24、其他未盡事宜,依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及其他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合同各方應向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6、其他未盡事宜,依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27、本合同於買、賣雙方在計算機網絡交易系統中成交時生效。

28、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 篇3

甲方:遼寧數字證書認證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數字證書及電子印章(簡稱CA印章),應用在遼寧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其作用是識別身份、數據傳輸加密及電子簽章。從而保證遼寧建設工程信息網及使用者招投標信息的安全可信。

一、雙方責任

甲方:1、甲方負責對乙方提供辦理CA印章資料審核、CA印章的製作。

2、甲方負責對乙方CA印章的信息變更、年檢及廢除及CA印章補發。 3、甲方負責對乙方CA印章提供完善售後服務。

乙方:1、提供真實的CA印章辦理資料。故意或過失提供不真實資料,導致甲方簽發CA印章錯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2、乙方辦理CA印章所需資料: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一份;經辦人身份證一份;所需灌章的印模;

3、妥善保管CA印章,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過失導致他人知道或被盜用、冒用、偽造或篡改時,所造成的後果責任自負;

4、CA印章有效期一般為一年,有效期從受理之日起計算。乙方必須在CA印章失效前30天向甲方或受理機構提出更新請求,否則,CA印章到期將自動失效,甲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5、甲方為乙方提供的CA印章存儲介質,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損壞,則乙方需交費更換,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一年內如介質無人為損壞,甲方免費為乙方更換。

二、收用標準

根據遼價函[20xx]46號文件制定如下優惠價格:150元(介質費50元,第二年起每年年費100元)

三、其它事項

1、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分CA印章服務,甲方依法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其它未盡事宜,參照甲方《數字證書申請責任書》 四、協議生效時間及有效期

本協議從雙方簽定日期開始,到乙方CA印章廢除後失效。

甲方:遼寧數字證書認證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委託人:委託人:

日期: 日期:

Y業員

單位數字證書申請表

填寫説明:

1、在填寫申請表之前,請仔細閲讀申請表背面的《數字證書申請責任書》;

2、請用鋼筆或圓珠筆如實、準確、清楚地填寫申請表,各頁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用户在申請時,須攜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國税登記證副本、地税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法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及其複印件各一份(複印件加蓋公章);

單位數字證書申請表

填寫説明:

1、在填寫申請表之前,請仔細閲讀申請表背面的《數字證書申請責任書》;

2、請用鋼筆或圓珠筆如實、準確、清楚地填寫申請表,各頁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數字證書申請責任書

遼寧數字證書認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CA),作為權威的、公正的電子認證機構,為數字證書使用者(以下簡稱用户)發放數字證書。數字證書用於網絡上的身份標識和信息加密。為確保在網上作業中,數字證書能正確標識用户身份,所有用户在申請和使用數字證書時必須嚴格遵循以下規程:

一、遼寧CA發放的數字證書只能用於在網絡(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標識用户身份,各應用系統可以根據該功能對其用途進行定義。數字證書不能作為其他任何用途,否則遼寧CA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

二、遼寧CA委託受理機構進行用户的信息錄入、身份審核和證書製作工作。用户在申請數字證書時應遵照當地證書受理機構的規程辦理手續。在通過受理機構的錄入、審核和製作後,用户即可獲得所申請的數字證書。

三、證書受理機構在進行用户身份審核或證書製作時,將充分遵守遼寧CA安全操作流程,嚴格審核用户身份,確保證書信息與用户身份保持一致。

四、遼寧CA積極響應各受理機構發出的證書申請請求,及時為通過審核的用户簽發證書。如果由於遼寧CA的設備或網絡故障等無法預見的因素而導致簽發數字證書錯誤、延遲、中斷或者無法簽發,遼寧CA將重新簽發證書,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分證書服務的,遼寧CA依法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六、遼寧CA承諾,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由遼寧CA簽發的數字證書不會在有效期內被偽造、篡改。如果發生上述情況,經業務主管機關查證確屬遼寧CA責任,遼寧CA將承擔相應責任。

七、隨着技術的進步,遼寧CA有權要求用户更換數字證書。用户在收到技術更新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遼寧CA更新證書,若逾期用户沒有更新證書,所引起的後果責任自負。

八、用户在向受理機構辦理申請時,故意或過失提供不真實資料,導致遼寧CA簽發證書錯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户承擔一切責任。

九、用户應當妥善保管遼寧CA所簽發的數字證書,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過失導致他人知道或被盜用、冒用、偽造或篡改時,所造成的後果責任自負。

十、如發生第九條情況,或者用户不希望繼續使用數字證書時,應當立即到當地證書受理機構廢除數字證書。廢除手續遵循受理機構的規定。遼寧CA在接到受理機構的廢除申請後,在24小時內正式廢除用户的數字證書。用户必須自行承擔在數字證書正式廢除之前所有因使用數字證書而造成的後果及責任。

十一、用户辦理的數字證書有效期一般為一年,證書有效期從受理之日起計算。用户必須在證書失效前30天向遼寧CA或受理機構提出數字證書更新請求,否則,證書到期將自動失效,遼寧CA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十二、遼寧CA對於下列情況之一,有權廢除所簽發的證書: 1、申請初始註冊時,提供不真實材料;

2、沒有按照規定繳納證書費用,或者其它相關費用;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其它規章制度,不應簽發數字證書的; 4、有盜用、冒用、偽造或者篡改他人證書的; 5、不履行安全電子業務應承擔責任的; 6、利用數字證書在網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十三、如果用户死亡或單位解散,在30天內法定責任人需要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及原數字證書向遼寧CA請求廢除用户數字證書。其數字證書在廢除前產生的一切行為及後果由相關法定責任人承擔。

十四、本責任書如有修訂而涉及用户及受理機構的權利、義務時,遼寧CA在網站進行通知。根據用户需要,遼寧CA會將其內容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到您指定郵箱中,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廢除或變更證書的,應當在收到電子郵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向遼寧CA提出申請。如果逾期沒有提出,則視為同意依本責任書修訂所引起的變更的權利和義務。

十五、遼寧CA為用户提供的證書存儲介質,如因用户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損壞,則用户必須重新交費辦理數字證書,遼寧CA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六、遼寧數字證書認證管理有限公司是經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密碼管理局批准的全國性認證服務機構,負責對以上事項解釋並承擔相應責任。

Tags:合同 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