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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土建工程合同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81W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水電土建工程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水電土建工程合同

水電土建工程合同1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並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單位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單位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併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1.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託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曆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承擔由於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發佈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託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佈開工通知。

4.3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佈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範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範圍內的徵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託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託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治安保衞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衞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其實施。

4.14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保證發包方免於承擔由於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並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並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築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按第30條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後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後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並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餘材料。

5.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後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准,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佈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並通知承包方。

7.3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範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後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後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並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後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採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並與雙方充分協商後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於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於施工放樣。

9.2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築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築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於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築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製的細部設計圖、澆築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後的28天內批覆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覆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覆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託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户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應經批准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徵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採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僱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並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徵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於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僱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繫時,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決定採取措施後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徵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並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併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並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説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於):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並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衞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後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並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後,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並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並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准,否則由於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後,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准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並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後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准。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徵得監理單位同意後,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於自己的閒置設備。

15.3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並應由具有設備鑑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後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並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並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後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餘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税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負全部責任,並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於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水電土建工程合同2

發包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風險提示:發包人的相對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且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發包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

二、工程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關於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為____天。

四、質量標準:合格,爭創優良。

五、合同價款:_____萬元(主體工程預算價)。

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相關規定。

七、發包人工作

1、圖紙發包人在承包人進場前一週內提供蓋章生效施工圖三套。

2、動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管、線接至施工現場50之內。施工期中不間斷供水、供電。

3、提供砼拌和場地、砂廠料堆放場地、鋼筋、模板加工場地。

4、提供施工人員生活福利住房和臨時庫房、工棚。提供生活水、電供應。

八、承包人工作

1、進場後一週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逐月提供建設計劃報表。

2、負責尾水閘孔的圍堰填築、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發包人承擔費用。

3、負責

1、2機組之間施工隔牆構築和拆除,運行機組保護棚架的搭設和拆除。發包人承擔費用。

九、材料風險提示:對於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義務與責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發包人違約的約定辦理。所有永久和臨時工程的建築材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保管、使用。材料用量根據實際完成工程最按建築定額計算耗用量結算。材料價格按經發包人同意的實際發生的市場價格、運雜費、採購保管費結算。

十、質量和驗收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中間驗收尾水室、蝸室基坑開挖結束後,必須作隱蔽工程驗收,廠房舊屋頂拆除結束後,作中間驗收。凡中間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項目必須合格簽證後方能進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

十一、安全施工承包人按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規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所發生的費用。

十二、合同價款及支付

1、按設計預算單價作為合同單價結算基數。

2、人工費補貼:按實際計量的人工工日數,發包人每工日補貼10元。

3、材料費價差:按實際計量計算材料用量,計算實際發生價扣除預算價,等於材料價差,計算材料價差金額及其税金,由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機械用油差也參照此規定執行。

十三、工程預付款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支付伍萬元工程預付款給承我人,用作進場人員調進、臨時工程材料準備、部份工程材料準備和施工機械配備等項工作費用。此預付款在第一台機組完工結算時扣回。

十四、進度工程款支付每月____日進度工程計量。承包人憑發包人月計量簽證報送月工程量結算申報表,發包人在次月____日前支付90%進度款給承包人。

十五、完工結算完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頒發工程移交證書給承包人,承包人報送工程完工結算申請書,發包在____月內審批支付到完工結算造價97%的尚金額給承包人。

十六、質量保脩金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佔有之日起算。完工結算總價的3%扣作工程質量保脩金,保修期________年。保修期滿後半月內結算保脩金。

十七、違約、索賠、爭議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按民法典規定標準進行賠償。

2、若甲方在整體工程驗收合格後,未將款項付清給乙方,乙方有權停止供水。

3、雙方如發生糾紛,通過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_____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十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工程質量保脩金結算後失效。

十九、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二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發包人:

住所:

代表:

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

住所:

代表:

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電土建工程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指分包部分之間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地點.

第三條工程範圍.

第四條質量標準可依照工程施工詳圖、施工説明書及《安裝工程施工驗收技術規範》列出)。

第五條承包人(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於總承包人及發包人負責供應之材料,分包人應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註明)。

第六條工程總價本工程包價計人民幣元整。

第七條工程包價本工程包價計人民幣元整(本工程全部總造價減去發包人及總承包人供應材料總值)。

第八條付款辦法

第九條工程期限按本合同第三條的工程範圍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全部完工。

第十條中間開工本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交工。第十一條雙方聯繫制度及協作辦法.

第十二條關於工程保密辦法.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特殊條款.

第十五條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辦理交工驗收款項結清後失效。

第十六條合同份數本合同正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總承包人收執份(其中送撥款銀行及發包人各一份)分包方收執份。

第十七條合同附件

總承包人:

分包方:

___年___月___日

水電土建工程合同4

發包方(下稱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下稱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承接甲方發包的水電工程的施工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項目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

1。3承包方式:包材料、包安裝(含防雷接地)、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竣工調試驗收的方式。使本工程按照甲方規定工期通過有關部門的驗收並交付使用。

1。4工程範圍與內容:________________(包括施工圖內所有的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圖改變後工程量另行計算)

第二條工期

1、乙方必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竣工。乙方在招標方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施工任務,甲方要求的竣工是指該工程全部完成,驗收合格。

2、如因由施工場面(包括土建施工場地、水電施工圖的提供、施工方案變更、拖欠工程款)影響乙方的'工程進程則工期應作相應順延。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按照國家現行安裝規範施工,並達到水電驗收標準合格等級。

第四條合同價款

本合同價款按_______萬預算。結算按工程完成時的最新定額,材料價格參照11年價目表,人工費60元/定額工,括人工、機械、施工安裝、調試、保險及風險等各項費用。

該工程完工後報驗及檢測費由甲方負責,若檢測不合格,需要二次檢測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工程款支付

合同簽訂後甲方應付給乙方總款的10%作為啟動資金,電線、電纜到達現場付總工程款的30%,開關燈具到達現場付總工程款的20%,配電箱到達現場付總工程款的10%,安裝完成付總工程款的20%,工程驗收合格後付總工程款的7%,餘3%作為質量保證金兩年後無質量問題一次性全部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設計變更

6。1因施工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款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七條雙方職責

7。1甲方職責

(1)按時提供施工工作面給乙方使用。

(2)負責協調配合管理施工現場,指定相應的施工員監管施工工作,負責有關簽證。

(3)甲方提供施工用水、電源連接點及施工工人現場住宿。包乙方工作人員住宿牀位,用水、用電。

(4)按施工安全規範的規定,採取應有的施工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與第三者的安全。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責任以及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5)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甲方應協助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保護期間如有人為故意損壞,應由損壞方予以修復或返工。

(6)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指定人員管理,按照甲方管理制度施工。

(7)負責對該工程合同範圍內的施工現場內的防火、防盜、安全及治安工作。乙方工人因自身原因在施工現場、工作時間,發生意外傷害費用,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乙方承擔全部費用,一萬元以上,甲方承擔超出部分的70%費用,乙方承擔相應費用。如若是乙方工人自身不安全行為發生的意外傷害,甲方概不負責。

第八條安全施工

8。1施工期間,乙方應嚴格遵守建築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築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裝條列》和其他相關法規以及施工期間國家頒發的新的法律法規,並對現場作業的安全及工程質量負責。乙方必須做好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負責人,物件堆放整齊。

8。2乙方必須進行安全文明施工。

8。3乙方應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8。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關於工期延誤

9。1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過甲方現場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未按約定日期提供施工場面及相關開工條件;

(2)甲方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甲方工程師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甲乙雙方負責造成的爆炸、火災、水災以及六級以上台風、大雨、暴雨、地震等;

(6)合同約定或甲方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9。2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均屬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及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調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第十二條合同份數

12。1本合同自雙方法人代表或其他委託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

12。2本工程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完最後一筆尾款,此合同自動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電土建工程合同5

發包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二、工程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為____天。

四、質量標準:合格,爭創優良。

五、合同價款:_____萬元(主體工程預算價)。

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相關規定。

七、發包人工作

1、圖紙發包人在承包人進場前一週內提供蓋章生效施工圖三套。

2、動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管、線接至施工現場50m之內。施工期中不間斷供水、供電。

3、提供砼拌和場地、砂廠料堆放場地、鋼筋、模板加工場地。

4、提供施工人員生活福利住房和臨時庫房、工棚。提供生活水、電供應。

八、承包人工作

1、進場後一週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逐月提供建設計劃報表。

2、負責尾水閘孔的圍堰填築、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發包人承擔費用。

3、負責1#、2#機組之間施工隔牆構築和拆除,運行機組保護棚架的搭設和拆除。發包人承擔費用。

九、材料

所有永久和臨時工程的建築材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保管、使用。材料用量根據實際完成工程最按建築定額計算耗用量結算。材料價格按經發包人同意的實際發生的'市場價格、運雜費、採購保管費結算。

十、質量和驗收

中間驗收尾水室、蝸室基坑開挖結束後,必須作隱蔽工程驗收,廠房舊屋頂拆除結束後,作中間驗收。凡中間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項目必須合格簽證後方能進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

十一、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規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所發生的費用。

十二、合同價款及支付

1、按設計預算單價作為合同單價結算基數。

2、人工費補貼:按實際計量的人工工日數,發包人每工日補貼10元。

3、材料費價差:按實際計量計算材料用量,計算實際發生價扣除預算價,等於材料價差,計算材料價差金額及其税金,由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機械用油差也參照此規定執行。

十三、工程預付款

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支付伍萬元工程預付款給承我人,用作進場人員調進、臨時工程材料準備、部份工程材料準備和施工機械配備等項工作費用。此預付款在第一台機組完工結算時扣回。

十四、進度工程款支付

每月25日進度工程計量。承包人憑發包人月計量簽證報送月工程量結算申報表,發包人在次月5日前支付90%進度款給承包人。

十五、完工結算

完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頒發工程移交證書給承包人,承包人報送工程完工結算申請書,發包在一月內審批支付到完工結算造價97%的尚金額給承包人。

十六、質量保脩金

完工結算總價的3%扣作工程質量保脩金,保修期___年。保修期滿後半月內結算保脩金。

十七、違約、索賠、爭議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按民法典規定標準進行賠償。

2、若甲方在整體工程驗收合格後,未將款項付清給乙方,乙方有權停止供水。

3、雙方如發生糾紛,通過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_____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十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工程質量保脩金結算後失效。

十九、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二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發包人:

住所:

代表:

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

住所:

代表:

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