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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簽訂合同模板彙總十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03W

隨着時間的推移,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簽訂合同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關於簽訂合同模板彙總十篇

簽訂合同 篇1

注意事項一、房屋產權和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唯一憑證,沒有房產證對買房人來説是有極大風險的。房主可能將房產證進行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有些房屋共有權共有好多個,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房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房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因此有關人士認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委託信譽好、專業強的房地產經紀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來驗證買賣雙方的真實身份、確認房屋產權無糾紛

注意事項二、明確成交價格和税費責任

在簽定合同中一定要註明正式的成交價格,還有交易的時間,交易税費,還有税費到底由買賣雙方的哪一方負責。

從現行税收政策來看,房產買賣過程中歸房主交納的税費為:營業税,個人所得税,印花税;歸客户交納的税費為:契税,土地出讓金,印花税(與房主各交一半)。

注意事項三、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

簽定此條款時十分重要,如果有一方出現違約責任,應擁有怎樣的權利,在簽定合同時雙方利益上得到怎樣的補償都要約定清楚,違約金的數量以及交付時間應寫得毫無異議。

注意事項四、明確付款方式和時間

雙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付款方式和時間。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數量和時間,確保買方出現拖欠或減少階段支付金額的情況時有據可依,較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在二手房買賣案例中存在客户以貸款方式購買二手房卻因為批貸不成而導致交易失敗的例子屢見不鮮,因此為了避免浪費無謂的時間,業主應儘早對客户是否能被批貸進行確認。

注意事項五、過户時間要明確

過户時間要明確,買房人最在乎的莫過於什麼時間房屋最終屬於我,因此約定過户時間是合同中較重要的條款之一,買方需慎重和簽訂準確的時限。

 注意事項六、物業交割要清楚

在簽定買賣合同時候千萬不要忘記物業交割階段,付加條款裏一定要約定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時間。對於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應該要到原房主所在單位改簽協議內容,而買方需改簽協議時賣方應做出的配合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註明,從而達到維護買方利益的目的。

簽訂合同 篇2

摘要: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企業不簽訂合同需要負法律責任,下面看具體的案例。

李某20xx年3月31日到某電子器件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9月10日,該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內達不到要求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未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李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5月至8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4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350 元。該公司辯稱:公司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後與公司簽訂1年勞動合同,1年期滿後,公司有權決定是否續簽合同。李某未在試用期內達到要求,應解除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認為根據公司的規定與李某已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達到要求方能訂立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規定,該公司未在用工 1個月內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二倍工資。該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內未達到要求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李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最終,仲裁委裁定某電子器件公司支付李某5月至8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400元、經濟補償金1350元,共計6750元。

附: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簽訂合同 篇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合同 篇4

委 託 人:XX省煙草公司XX 市公司

法定代表:鄭祖雄

地 址:XX 市文星大道102號

受委託人:

職 務:

地 址:XX市文星大道10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規定,我單位委託同志以單位的`名義與鄂州市天度視覺設計中心直接簽訂《品牌診斷報告書設計製作》合同,並對其簽訂的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使管理職權,對其合同簽訂和管理行為為我單位承諾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委託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託人:XXX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 篇5

發包人(甲方):

監理公司(乙方):

鑑於乙方在甲方基建、安裝施工期間負責工程監理,雙方就乙方在甲方施工監理期間及工程竣工後的保密事宜,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祕密信息:

甲乙雙方確認: “祕密信息”是指甲方未曾公開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等,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程序、製作工藝、製作方法、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乙方承認在甲方施工期間可能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圖紙、書面變更、口頭通知、圖表等資料獲得或通過觀察全部或部分設備、產品等獲得這些祕密信息。

第二條 對祕密信息的保密

乙方承諾,嚴格保守自己在為甲方施工監理期間所獲得有關甲方及甲方項目的一切祕密信息。

乙方保證除非為了甲方項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種祕密信息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以任何方式,無論口頭、書面,還是磁盤、通信網絡等介質向任何其他方,包括個人、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等泄露祕密信息。

第三條 禁止非法使用祕密信息

乙方保證除非為了甲方項目的工作需要而使用此種祕密信息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祕密信息,並且不以任何方式許可或協助他人使用祕密信息。

第四條 祕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在甲方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停止使用所有的'祕密信息,不得向任何個人、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等披露此種祕密信息。在工程施工監理期間一旦甲方要求,乙方應隨時將從甲方及甲方項目獲得的一切資料文件及其複製件歸還甲方,工程竣工後乙方必須全部將從甲方及甲方項目獲得的一切資料文件及其複製件歸還甲方,乙方不得私自保存或存檔。

第五條 保密期限

雙方同意本協議規定的保密期限為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雙方合同關係終止或解除後五年內有效,其中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為施工期間及竣工後的無限期期間。

在保密期限內,乙方無論何種原因必須承擔保密義務,且甲方不支付任何保密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工程監理費的10%賠償,如果甲方的損失超過工程監理費10%的,以甲方的損失額為準進行賠償。由於乙方違約而使甲方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直接損失、可得利益等間接損失及調查、訴訟費用。並且乙方還應採取各種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響,儘可能使祕密信息繼續處於保密狀態;同時,本協議繼續有效。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向發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作為工程合同的附件,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公章): 監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有限責任公司

簽訂合同 篇6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認真閲讀合同條款,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勞動者需特別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千萬不要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向用人單位索要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並保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將成為重要證據;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時應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合同 篇7

未畢業大學生可以入職並簽訂勞動合同嗎

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只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此處要正確理解《意見》第12條的立法精神,《意見》第12條的是為了考慮工作時間較為零星而設立的,並非禁止不籤合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大學生實習期間,只是未拿到畢業證而已,是文憑問題,法律對就業並沒有文憑限制,實習期已經不用再上課了,所以不再屬於勤工儉學的範疇,而且即使還未到實習期,如果與用人單位就簽了合同,並沒有違反《意見》第12條的規定,因為該條規定是“可以不籤”,不是“應當不籤”,所以這種情形簽了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都是有效的,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當然,如果已領到《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那就更有資格就業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簽訂合同 篇8

1、列明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

2、明確房屋的位置、面積及具體狀況

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説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衞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衞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明確租賃房屋用途

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明確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明確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按月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明確房屋修繕責任

如無約定,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明確房屋狀況可否變更

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明確是否允許轉租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於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傢俱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於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簽訂合同 篇9

首先,要充分了解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當前各種經營單位的性質和種類比較複雜,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比較普遍。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有必要考察雙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年檢證明資料等。

其次,注意合同條款的對等性。《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要簽訂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業主委員會違約如何處理的內容。

再者,合同條款要明確。《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户之間發生的一項勞務的交易準則,其根本要求是實用,合同的用詞用語不需要華麗、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確,言簡意賅,避免毫無意義的空話,同時合同前後不能出現矛盾。

同時,也要注意管理費標準的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中的管理費標準的確定必須合理、合法,具有可執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顧物業管理企業實際開支情況,又要顧及業户的'負擔。既要使物業管理企業有收益,又要使業主有所獲。

另外,對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裏分包而來的,此類合同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發包方是否允許承包商對項目進行分包或轉包,通常的情況是發包方禁止項目轉包和分包或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包、分包都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否則轉包或分包行為無效。對物業管理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對分包方隱瞞了原合同的規定,對此應當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問題並要求其徵得發包方同意才能將物業管理項目轉包或分包。

簽訂合同 篇10

不簽訂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要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這條規定已為廣大企業所熟知。然而,一些小企業仍然對此置若罔聞。勞動仲裁部門的數據表明,今年年初以來,全市勞動仲裁機構受理的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賠償的勞動爭議案件已有近700起,且多數發生在個體加工企業、小型餐飲企業,以及外地駐甬商業服務類企業。

不訂合同後果很嚴重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顯然,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後果是嚴重的,部分企業已為此付出了不小的`違法成本。張小姐在一家外地駐甬辦事處當營銷員,雖然她每月1500元的薪酬都能按期足額拿到,但單位一直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直至今年5月底,張小姐提出辭職,並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她4個月的雙倍工資,單位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合同範本《不簽訂勞動合同》。最後,按照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支付了張小姐總額為6000元的4個月的雙倍工資。

小規模的加工企業,雖然用工不多,但要是不與職工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損失同樣慘重。本市一家小型電子企業,只有十幾名工人,但長期處於無合同用工狀態。雖然這麼多年來尚未發生過糾紛,但當今年上半年企業轉產時,勞資雙方就發生了爭執。當該廠工人瞭解到沒簽勞動合同可以拿到雙倍工資時,就集體申請仲裁。儘管此案最後以調解告終,但企業還是按規定支付了這十幾名職工近8萬元的工資。

勞動合同要依法訂立

當用人單位正在認真貫徹勞動合同法,大幅度地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的今天,一些小企業為何仍然頻頻“觸雷”?勞動仲裁部門分析認為,這些企業以往用工就不夠規範,加之為了規避社保,就往往以員工流動性大為由,不想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的今天,也不把簽訂勞動合同當回事。加之有的企業主不太瞭解勞動合同法還有這一條規定,等到職工與其對簿公堂時,才恍然醒悟。

勞動仲裁部門提醒企業,勞動合同法不僅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企業的利益。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的職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就不能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