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財產繼承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繼承人:
第二繼承人:
第三繼承人:
茲有浙江省臨安市肇村村民吳小法,於20__年2月26日醫治無效去世,因病期間無法清楚語言表達,未留下任何遺囑。
吳小法,趙建容家庭共有財產如下:
1、肇村呂家8號房產;
2、肇村磚瓦廠總資產百分之二十五股份;
3、臨安雄業氣瓶檢測有限公司總資產百分之二十五股份;
4、臨安彩霞印花有限公司總資產三分之一股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吳小法配偶趙建容對以上家庭共有財產有50%所有權。家庭共有財產的作為吳小法的個人遺產按繼承法規定,由第一法定順序繼承人繼承。吳小法配偶趙建容女兒吳顏、兒子吳彬都是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原則上三人繼承份額相同,經協商決定:女兒吳顏、兒子吳彬放棄繼承,故吳小法遺產不予分割,以上所列4項財產均歸趙建榮所有。吳小法生前個人債務由遺產繼承人趙建榮償還,但以吳小法個人遺留的'財產為限承擔,吳小法與趙建榮共同債務由趙建容償還。
此協議一式五份,各繼承人簽字後生效,對吳小法個人遺產的處分以此協議為最終處理協議。
第一繼承人:
第二繼承人:
第三繼承人:
日期:
第一繼承人:
第二繼承人:
第三繼承人:
繼承人:長女:__二女:__三女:__四女:__父母雙方與其子女一致商議通過繼承贍養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無任何理由推託贍養義務,共同料理兩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終。
二、房屋改造為一門四户三層格式,面積勻等,每户現定價為起始10萬元,(注:工程錢不夠時再平均續拿),面積按院內實際尺寸為準。
三、修善改造後的`房屋如遇國家及開發商拆遷,每户房屋賠償面積為(90-100平方米)範圍內,不能無理取鬧。
四、每户賠償注(90-100平方米外)所摺合的面積按國家和開發商所開發的價格摺合人民幣,為兩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強佔強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處,與事要共同商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轉讓變買。如私自轉讓變買,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權收回。
七、以上商議以由父親__,母親長女:__夫:__二女:__夫:__三女:__夫:__四女:__夫:者__共同商議表決無異議。
八、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蓋章有效,並起法律效力。
第一繼承人:
第二繼承人:
第三繼承人: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系被繼承人子女,被繼承人之妻子已經先於被繼承人去世且無遺囑,現被繼承人除甲、乙雙方外再無其他已知的同一順序財產繼承人,甲、乙雙方針對遺產繼承問題協商一致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遺產範圍
經甲、乙雙方清查確認,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現金:______________元;
2、銀行存款:______________元;
3、房產:_________________位於________________房產一套;
4、其他財產及債務:_________________無
二、遺產分配方案
雙方按照等額繼承的方式平等分配遺產,分配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遺產中的貨幣資產部分雙方平均分配,貨幣資產總額_______________元,雙方各繼承_______________元。
2、遺產中的房產部分由甲方繼承,甲方作價補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3、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作價補償後,前述房產歸甲方所有,被繼承人原有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權利及房屋拆遷補償時的補償權益完全由甲方享有。乙方對甲方享有房屋權益時所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隨時予以配合。
4、其他再無爭議,如有未經發現的遺產或債務部分,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原則協商處理。
三、違約責任
1、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分配遺產,如有違反,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造成守約方的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約定協助甲方實現關於房產包括拆遷補償在內的`權益,如有怠於協助或另行主張對房屋的其他權利,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已支付的作價補償款,且不改變甲方對房屋已經擁有的所有權益。
四、其他約定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規範範圍內進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以書面形式補充約定。
3、為保證本協議表的意思的真實性,由雙方共同信任的兩位見證方對協議書的簽訂過程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予以見證。
4、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甲乙雙方與兩位見證方各持一份。
5、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