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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店鋪出租合同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01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個人店鋪出租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個人店鋪出租合同

個人店鋪出租合同1

個人商鋪租賃合同是指出租房與個人就商鋪租賃所達成的書面合同,圍繞着商鋪使用權所形成民事租賃關係。投資的客户無需買斷商鋪產權,只需簽訂一定時間的租賃合同,並交納一定的押金作為履約保證;如在租賃期限內允許轉租,投資客户方可享有完整的轉租權、收益權。

個人商鋪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1 、調查商鋪的產權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如果承租人無法查清,可以委託律師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2 、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3 、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麼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4 、税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税費:

1)出租:

營業税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税租金*12%

個人所得税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税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税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徵收,具體以代徵機關實際徵收為準。

2)轉租:

營業税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税印花税轉租租金(總額)0.1%

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税費德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準只是法定徵收標準,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徵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諮詢實際代徵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税費德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税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税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税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後,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徵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税率所迷惑。

  5 、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意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着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註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註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註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註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註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衞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註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6 、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於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7 、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

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在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8 、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並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9 、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係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係,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係,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係。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潛心租賃合同,也需要徵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錯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並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鑑於商鋪租賃合同牽涉問題較多,涉及合同金額較大,建議對此類合同應謹慎簽訂,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士把關,以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引起訴訟,更是得不償失。

  10、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於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於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後,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11、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個人店鋪出租合同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信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租甲方門面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門面房的位置、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門面房位於炎陵縣靈官坳。

2、該門面房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一)

  第二條 租賃期限、用途:

1、本合同租賃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正式交付門面房於乙方使用的時間是 年 月 日。

2、租期屆滿,乙方如需續租,應在租賃期屆滿 個月之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3、本門面房租賃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押金、租金、租賃期相關費用及税金:

1、合同生效以後,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 元。合同期屆滿,如乙方沒有申請續租,甲方應於合同屆滿之日起___日內退還乙方全部押金。

2、乙方應按月交納租金,租金為:___元/月,標準是:________.

3、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税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4、乙方須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負責,依法按時交納應由其負擔的各項税費;

  第四條 房屋維修及改造:

1、甲方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租賃期內,甲方主動提出維修的,須提前 ___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配合。

2、乙方應合理使用租賃物,因使用不當造成甲方損壞的,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對租賃物進行改造需經甲方書面同意,改造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未經同意擅自改造的,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租賃物;甲方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2、經甲方同意,乙方可將租賃物轉租第三人。有關轉租的條件及程序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六條 雙方保證條款:

1、甲方保證本合同及《附屬設施清單》所列設備、設施及有關照明、供水、消防等公用設備的正常使用安全。

2、甲方保證按乙方要求提供滿足乙方經營需要的車位,並確保該車位的正常使用。

3、乙方應保證自己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不得無證經營、違法經營。

4、乙方保證在商場內不安排廚房、不破壞商場內的一切設施設備。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定的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2)一方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的。

(3)任意一方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書面通知乙方:

(1)乙方惡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的。

(2)乙方利用租賃物進行非法活動的。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違反本合同內容,應承擔違約金:_____元,如造成對方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協議內容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