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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83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

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1

甲方(賣方)姓名:______ 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買方)姓名:

身份證_____________ ______

鑑於: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徵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願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現屬於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以後集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時,如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後收益款。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於

2、該房屋6層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7層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拾____萬仟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萬仟元整給甲方;

2、剩餘房款人民幣萬仟元整於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天內支付。

第五條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七條本合同經見證。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見證人:

日期:

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公平、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房屋買賣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所賣房屋是住宅樓一棟(四樓四間),磚混結構,坐落在台江縣台拱鎮秀眉東大道,革東衝320國道旁原龍氏酒樓,土地面積為394.5平方米(土地證號為:台國地土(___)第___號),建築面積為730.57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該房屋所有權證(總證)台房權證台江縣字第(1999)1779號,現還在台江縣信用社抵押貸款,房屋租給高鐵民工住宿,於_____年9月15日到期。

第三條、房屋成交價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價款為208萬元。

付款方式:(1)於_____年8月___日,先預付定金20萬元;(2)_____年___月___日付88萬元;(3)_____年2月30日付100萬元(春節前付清)。

第四條、房屋產權和其他具體狀況的承諾

1、甲方應當保證該房屋產權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該棟房屋原來的水電立户及設施屬於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時間於_____月_____月_____日前,甲方將房屋、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全部交給乙方。

4、乙方得證後,若乙方沒有過户,拿我原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去貸款或作其他用,甲方概不負責。

5、房屋賣給乙方後屬於乙方資產,由乙方隨時轉讓或改造,甲方無權干涉,不論房屋改造或轉讓,過户、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6、土地房屋轉讓的各項税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除國家政策,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擔滯納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納乙方滯納金。

第六條、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商量解決。

此合同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3

隨着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更加深入,國家已經開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並在部分地區展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同地、同權、同價”的呼聲高漲,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終將破繭而出。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分類

從用益物權的角度劃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兩類: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的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一條。2、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為用益物權之列。與此相對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為兩類:1、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農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買賣合同。2、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建設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舊住宅新建樓房的買賣合同。

二、如何認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一般論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觀點,存在一個誤區,往往只論述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卻忽略了另外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相對來説,對於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規定比較明確,學説理論分歧較小;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規定較少,學説理論分歧較大。

(一)農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根據買賣合同主體之一購買方的身份不同,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為兩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

1、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也沒有直接規定農村居民的.住房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農村居民可以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居民買賣住房視同宅基地轉讓。這樣根據“地隨房走”的法律原則,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就應當有效。另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指導意見。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xx〕201號)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以及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以及山東省高院的指導意見等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無論是城鎮居民或者同樣具有農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賣房屋人不是同一經濟組織的人員,所簽訂的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一點,目前審判實務判決結果比較一致,觀點統一。

(二)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本條法律規定僅僅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規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規定,且限制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是房屋所有權。並且從目前法律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集體經濟組織出租集體建設用地的情況不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審判實務均有判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對此條法律規定落實已經有了鬆動的跡象。

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比較複雜,需詳細分析。出於牟利等原因,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建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或者農村拆除舊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況下,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在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房需求的情況下,額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建設了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後來經營不下去,將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出售。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為購買方。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分為兩類:集體建設用地上住房買賣合同和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區別不同情形進一步分析,才能認定合同的效力。

針對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成房屋後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並不完全符合適用條件。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集體經濟組織建成房屋後,就享有房屋所有權,不需要登記公示物權。又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將合同效力和物權轉移做了區分,物權是否轉移不是判斷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有效。

1、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房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為一般原則,認定有效為例外情形。

有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均禁止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並沒有禁止集體經濟組織將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規定。在保證農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房買賣合同可以有效。畢竟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只有全體成員才有對房屋的處分權。

2、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以認定有效為一般原則,認定無效為例外情形。

有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均沒有禁止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非住房的買賣,並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但書的規定,一定情形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發生轉移。只要集體經濟組織和購買方簽訂了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就可以認定為有效。除非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認定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