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公司在2007年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地點.2008年公司以支援其它地區的理由調我去外地工作,並説若不去就回家(即炒魷魚).在此情形下我只好去外地並工作了一段時間.因在外地水土不服,導致身體不適,就向公司提出回去工作.公司以我不服從公司安排要我離開,並要我提交辭職報告.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提交辭職報告,公司該如何補償?如果我不交辭職報告,由公司來解除合同,公司該如何補償?請高手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