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經濟,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廠內A倉庫租用給乙方使用,為共守信用,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定以下協議:
一、 倉庫只屬於危險品化工倉庫,能適合存放純鹼之用。
二、 乙方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物品必須經過甲方同意方可存放。如私自存放不適合倉庫等級物品,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並且罰款處理。
三、 倉庫有償使用面積(約525平方)
1. 倉庫使用期限為三個月(由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
2. 倉庫使用費金額: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月倉庫使用費人民幣……元。(乙方交給甲方的租金所開發票的税費由乙方負責)
四、 付款規定:簽訂本協議之日由乙方先付……元人民幣給甲方作為租用甲方倉庫的押金。
(押金在乙方把倉庫存放物品清理完畢後歸還)倉庫採取先交費後使用的原則,即每月的`20號前交下月的租金。
五、 ①乙方必須按協議規定依時交付費用,逾期交付則按月息2%計收,超出半月欠交的,甲方則有權終止協議。甲方可變賣倉庫物品抵扣租金,並且沒收押金;如甲方在租期內無故違約(國家或上級部門徵用或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則甲方賠償乙方的押金的一倍賠償給乙方。②乙方在租用期間自負盈虧,一切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包括工人工資) ③乙方必須合法經營,不能存放違法物品。
六、 協議期滿後,乙方的一切物品歸乙方自行處理,如倉庫有毀壞的地方必須修復完好,才可收回押金。
七、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