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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合同模板集錦七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33W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經濟合同模板集錦七篇

經濟合同 篇1

一、引言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合同是煤礦企業效益合法化的關鍵形式。簽署合同是維護企業利益的合理途徑和保證,而加強合同管理是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環境下提高企業效益的有效途徑。但由於煤礦企業的特殊性,長期以來企業管理人把精力更多地放在煤炭產量和安全生產方面,對經營情況重視度不夠,以致於企業的經濟合同管理方法不夠先進,缺乏法律意識,導致相關工作做得不到位,甚至造成一些經濟損失。因此,煤礦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仍存在改進的空間,需要相關人員的共同努力。

二、煤礦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當前狀況淺析

現代企業的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合同的形式,合同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規避企業風險,調整各經濟實體平衡關係方面發揮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對煤礦企業而言,合同的簽定是企業自身權益的法律保證,必須認真對待。如果在簽約重大投資,技術等方面的合同時粗心大意,出現紕漏,不僅會導致企業資產流失,而且甚至可能直接導致破產。一些國有大中型煤礦企業經營理念不夠先進,仍堅持“以產能為導向,管理為輔助”的方針,導致合同管理觀念落伍,方式陳舊,以至於造成無謂的經濟虧損。儘管大多數煤礦企業都注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也針對合同管理定製了相關規章條例,但在落實過程中仍然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1.經濟合同管理不被重視

經濟合同管理過程缺乏專業部門人士負責。許多企業並未設立專門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的管理工作由內部的管理部門職員協管,除卻合同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員仍肩負人事管理等工作任務,這就導致合同管理工作混亂,工作效率和穩定性都大大降低。有的煤炭企業的經濟合同管理由業務部門人員在具體業務中制定銷售合同,從制定各項條款到合同簽章,所有流程均由業務人員自行完成,這樣的合同程序難免出現漏洞,不能充分體現企業的利益。在簽署合同後,仍需進行大量詳細和專業的調查,包括合同各方的主體資格,信用和履職能力,都要進行全面嚴格審查。在合同規定的具體規定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合同條款的理解是否存在歧義,違約合同條款,技術標準等都應做出詳細的解釋。為改善煤炭經濟合同管理的落後,還需跟蹤管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數據收集進行評估和分析,但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簽訂的合同專業性不強,甚至影響合同管理質量,執行過程中很容易引起經濟糾紛。隨着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進步,科技已經普遍應用於企業管理,對合同管理的要求更加嚴格專業。但是一些煤炭企業的合同管理,仍未使用先進的管理軟件,不僅浪費人力資本,還有可能造成經濟效益的損失,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有着不利影響。由於煤礦企業的特殊性,經濟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視。煤礦企業的類型決定了必須以工業生產為重,企業最為重視的是生產安全生產工作,把提高煤炭產量作為企業發展的首要任務,不能從根本上給予合同管理足夠的重視。

2.經濟合同管理規定的實施情況不理想

雖然煤礦企業目前對合同管理設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但大多沒有落到實處。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原因是所制定管理規章制度不切合實際,理論脱離現實導致規章制度過於僵化,最終執行起來阻力重重。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簽訂合同的雙方法律意識不強,態度不夠端正,甚至沒有簽訂合同就先行進行業務,把簽訂合同留到最後草草補辦;或責任人違規操作,在簽訂合同中利用不正當手段損害企業利益而謀取自己的私利;

(二)缺少監督機制對合同簽約雙方進行監管,只簽完合同就萬事大吉,而在經濟合同簽訂後是否履行合同,合同中涉及貨物與錢的交付沒有具體的監督程序約束。如果合同履約涉及方面太多,各種信息無法及時收集,整理,結果往往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執行;

(三)由於簽約合同對象始終發生變化,合同內容不統一,合同簽訂的限制水平,容易出現合同條款不完整,合同信息不完善,甚至條文語言表達詞不達意,都會造成審計和監督執行合同的麻煩,提高法律風險。

三、加強經濟合同管理的`措施

如何加強經濟合同管理,使企業經濟合同的簽訂符合理合法,讓能夠使企業快速發展的一切資源快速整合,成為企業的迫切問題。為此,企業必須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培訓專業化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署合同,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

1.制定和使用統一的標準合同文本

由於煤礦企業合同制定沒有統一規定,缺乏嚴謹性,導致在未來易出現一定的風險。因此,有必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與專業法律諮詢機構進行協商,制定出可以反映企業自身利益和遵守法律的嚴格合同樣本。這樣可以減少非標準業務造成的缺陷,解決合同雙方違約時的糾紛。授權和委託代理制的合同應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制定,具體負責的銷售人員應由有關領導經過認真考慮後授權,在法律顧問協助下籤訂合同,確保合同簽訂手續符合法律要求,方便履行合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2.對合同管理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目前,合同管理相關人員由於缺乏相關方面的專業培訓,對合同的管理工作執行不到位,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容易出現紕漏。因此必須做好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無論合同文本多麼好,規章制度如何詳細,沒有合同管理人員來履行,都不可能完成合同管理水平的質的飛躍。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煤礦企業法規管理力度,作為煤礦企業管理層的領導,必須率先學習,發揮榜樣作用,邀請專家教授法律法規,運用各種形式的活動,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通過案件分析,提高法律意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依法操作,使煤礦企業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成立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規範化

由於大多數煤礦企業合同管理機構並不獨立,以致合同管理過程中湧現了較多問題,缺乏監督機制,操作過於武斷,對此,應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煤礦企業合同需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實行集中和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合同管理部門一般肩負法律管理職責,有權建立和修改合同管理制度,有權對合同管理企業各部門的審計,履行等活動進行監督引導。國外簽訂合同的,應使用專用印章或合同印章,企業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外國企業簽字,也可以授權他人簽訂合同。合同管理由合同承辦單位,考核機關,審計機關問責制管理。合同審查應進一步規範化,企業合同管理應履行包括正常審計在內的職能,審查對方的資質和信用狀況,合同項目審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府部門規定。審查合同應符合國家技術行業和企業標準,價格的確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合同事項是否通過投標確定交易對象,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最後,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工作,利用網絡管理體系對合同進行分類妥善保管,方便隨時查閲。

四、結語

綜上所述,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合同糾紛總是不可預測的,當出現糾紛時,合同成為企業利益最大的保障依據。因此,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科學嚴謹地締結合同是企業開展正常經濟活動的保證。在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煤炭企業必須做好相關工作,才能在企業發展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經濟合同 篇2

買方:____________ (下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___ (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___ (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按照_______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 .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 2.驗收方式:______(如採用抽樣檢驗,應註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檢驗機構按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8.其它:_______________.第十條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行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附加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__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雙方來往函件,按照合同規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以___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後的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單位。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受權代表:(簽字)______

受權代表:(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於____(地點)。

經濟合同 篇3

1.高校經濟合同內容及其特徵的分析

1.1高校經濟合同

合同,是契約經濟中各個主體相互往來的橋樑,是商品在交換的過程中,對活動主體行為進行有效約束的依據。它能夠使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得到有效的落實。是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經濟活動合法化的保障。目前,我國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指高校與市場經濟活動中其它主體在自願的前提下,以“平等、公平”為原則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2高校經濟合同特徵的分析

1.2.1從高校經濟合同主體方面來看

在經濟活動中的各個當事人在鑑定合同時,被稱之為合同主體。合同主體依法享有合同中所規定各項權利,並承擔着相應的法律義務。而高校經濟合同中,至少會有一方主體,是與社會經濟活動相關聯的,並以自身發展為目的高等院校。這是其經濟合同中最為主要的特徵。

1.2.1從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來看

在開展高校經濟活動的時候,一定要預先制定出科學完善的規範計劃,並且要與其教育、學術、公共服務的內容相結合,在保障學校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使其能夠充分發揮其各項職能。由此可見,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僅限於教育,服務,科研等方面。與其它經濟合同內容相比,範圍很小,區別很大。

1.2.3從高校經濟合同簽訂程序來看

高校參與在社會經濟活動的時候,其活動的範圍和內容與其它經濟活動有着明顯的區別,因此,其經濟合同的審批簽訂及其履行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照相關規定,學校在需求經濟合作伙伴之前,需要首先進行投標招標活動。在履行合同規章制度的.方面,高校一般都是要以學校的名義為前提,派遣法人代表與合同其它主體進行簽訂活動,而另外部分的工作,則是交由其它相關部門來進行。

2.當前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現狀與問題分析

2.1合同內容不完善、不明確

經濟合同,其內容首先要規範,對於各項責任與義務分配,一定要明確。合同的適用性是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為前提的,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也是要在合同生效之後方可適用的。因此,目前我國高校內部執行部門與對外業務部門聯繫不緊密,對於合同的制定標準不夠專業,瞭解不夠全面等現象,都有可能會造成合同簽訂後,學校主動權的喪失,這會造成學校經濟利益的損失。

2.2合同生效時間不明確

經濟活動中,參與活動的各個主體,之所以簽訂經濟合同,就是為了使其活動內容受到法律的保障與約束,因此合同就是約束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法律條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我們要明白的是,合同並不是法律,它只是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合同只有在得到了法律認可並對其賦予法律約束力的時候,才能生效。

2.3經濟合同在執行的過程中,相關部門監督力度不夠

合同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約束力,但是在其執行的過程中,合同中各個主體的行為活動依舊需要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控制,只有這樣才能使更好的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但是,由於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隨意變更以及其財務監督部門的監控措施不夠完善等原因,使其經濟活動中存在很多不安隱患。這非常不利於高校經濟的發展。

3.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中的合同管理

3.1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定

在高校經濟活動中,健全,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定是其得以順利進行的保障,也是其行為的指導和規範。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從學校的經濟模式與發展需求方面考慮,在分析了學校實際的運營特點之後,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制度的創建。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使高校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能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使其在執行的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種糾紛的發生機率,在維護了學校權益的同時,也將學校的各項義務有效的落實下來。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經濟活動得以進行的先決條件。

3.2各個機構緊密配合,團結協作

在對高校經濟合同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除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之外,還要將組織結構的設置工作做好。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不是一個部門或者個人所能獨立完成的,它需要各個部門的團結協作。也就是説,在高校內部,應該就有一個分工明確,脈絡清晰,層次多樣的管理網絡。對於一些重大的經濟決策,應該經過先關部門的分析,表決之後,方可施行。這樣一來,不但合同的中雖規定的任務能夠得以有效完成,也能夠減少很多無用功的產生。各個部門的有效配合,還能夠提高工作的效率,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3.3定期開展管理人員的培訓活動

任何社會活動都是以人為主體而進行的活動,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必然也要以人為主體,在推行高校管理模式多樣化的過程中,相關部門要重視管理人才的培養。在學校內部,要定期開展管理知識普及活動,也要定期安排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技術的學習。只有這樣才能,好的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與職業素養,進而提升其法制觀念與工作能力。

4.結束語

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使得我國各項事業都處於相對繁榮的時期,為了能夠更加適應市場的需求,以及提高其自身的經濟實力,我國高等院校的發展模式也朝着多元化的方向開始發展。經濟合同,是高等院校與經濟活動中其它主體的鏈接橋樑,也是其經濟利益得以順利實現的重要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經濟合同 篇4

受聘人員:

新世紀幼兒園因工作需要,聘用 為本園 ,擔任 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止。

二、聘用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

聘用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受聘人員的義務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聘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2、學習業務,鑽研技術,努力完成崗位職責所規定的任務。 聘用單位的義務職責:

1、組織安排受聘人員積極參加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進修等活動。

2、保證受聘人員享受有同類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學習、民主管理、政治榮譽等權利。

三、受聘人員勞動報酬:聘用期間月工資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聘用所規定的條件的;

2、受聘人員違法違紀或違反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受聘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聘用單位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五、由於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六、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都應遵守合同,不得擅自違約。如需中途終止合同,須經雙方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違約一方應給對方賠償損失。如有爭議,由勞動部門仲裁。

七、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並受到法律保護。

九、本合同於年 月 日簽訂,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聘用單位(蓋章):

受聘人員(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章)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5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複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瞭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説,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着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羣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經濟合同 篇6

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問題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係,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税,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經濟合同 篇7

【判斷題】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

(對 、錯)

正確答案: 對

【判斷題】

承租人以出租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時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主張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對 、錯)

正確答案: 錯

答案解析 :

承租人以出租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時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主張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知識點:租賃合同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着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