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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合同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12W

篇一:EXW(工廠交貨)

exw合同

EXW

EX works(…named place)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該術語是賣方承當責任最小的術語。買方必須承當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但是,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並承當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並承當費用和風險,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為貨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並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約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類貨物的慣常時間,在指定的地點將未置於任何運輸車輛上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若在指定的地點內未約定具體交貨點,或有若干個交貨點可使用,則賣方可在交貨地點中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和A7/B7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由於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負擔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到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 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

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税、税款和其他費用,

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買方必須償付賣方按照A2規定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將於何時何地交給買方處置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確定在約定的期限內受領貨物的具體時間和/或地點時,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無義務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已受領貨物的適當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查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包括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交貨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出口和/或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要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費用。

篇二:合同範文

合同範本

合 同 條 款 及 資 料 表

目 錄

1.定 義

2.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3.專利權

4.履約保證金

5.檢驗和測試

6.裝運通知

7.保 險

8.運 輸

9.伴隨服務

10.索 賠

11.賣方履約延誤

12.誤期賠償費

13.違約終止合同

14.爭端的解決

15.税和關税

16.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 同 條 款

1. 定 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係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係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後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係指賣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他材料。 d.“服務”係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場”本項目現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曆天數。

2. 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2.1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僱傭於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僱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並限於履行合同必須的範圍。

2.2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款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2. 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後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3. 專 利 權

3.1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4. 履 約 保 證 金

4.1 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後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所規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4.2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4.3 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兑換的貨幣採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和營業的銀行;或②買方可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和營業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

b.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4.4 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後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約保證金退還賣方。

5. 檢 驗 和 測 試

5.1 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並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將説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或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5.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目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5.3 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5.4 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後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5.5 在交貨前,賣方應讓製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並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製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後面。

5.6 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場後,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

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並出具交貨後檢驗證書。 如果檢驗檢疫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場後九十(90)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5.7 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定的保證期內,根據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5.8 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6. 裝 運 通 知

6.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價(C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後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註明。

7. 保 險

7.1 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製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兑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7.2 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並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7.3 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後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兑換的貨幣辦理以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8. 運輸

8.1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和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地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8.2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8.3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8.4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隻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隻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隻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隻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用於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隻安排運輸。

9. 伴 隨 服 務

9.1 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格規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台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並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或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9.2 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9.3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0. 索 賠

10.1 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8條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規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並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b.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金額,經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負擔買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8條規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0.2 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後三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覆,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後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11. 賣 方 履 約 延 誤

11.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11.2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後,應儘快對情況進行評價,並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12. 誤 期 賠 償 費

12.1 除合同條款第29條規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在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週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根據合同條款第28條的規定終止合同。

13. 違 約 終 止 合 同

13.1 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違約

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根據合同條款第26條的規定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或

b.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c.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x和欺詐行為。為此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1)“腐x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公共官員在採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和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採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借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和之後),人為地使各投標價喪失競爭性,剝奪借款人(或業主)從自由公開競爭所能獲得的權益。

13.2 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8.1條的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14. 爭 端 的 解 決

14.1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友好協商開始後60天還不能解決,爭端應提交仲裁。

14.2 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其仲裁規則/程序在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14.3 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4.4 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14.5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15. 税 和 關 税

篇三:進口合同格式

關於進口採購合同的一般樣式

一、進口採購合同一般格式如下:

1、頭文件(Head)

註明:採購合同字樣,同時列出買賣交易雙方的姓名,地址,電話,傳真,郵箱(這個很重要,與國外做生意時,往往大部分的通訊方式都是通過郵件來展開的) 以及採購合同號,用於唯一確定這批貨物的流水號。 可以根據您的要求將採購合同樣式設計的更為美觀一點。

Purchasing order

Order no: xxxx

Buyer: AASeller: BB

Address:XX Address:XX

Tel: XX Tel:XX

Fax:XXFax:XX

E-mail: XX E-mail:XX

二、採購合同文字些的一般説明(Order claim)

We AA agree to buy products offered by Seller BB. We come to this agreement and both of the parties should abide by it and reach the following items. If any exception, either of the party must inform the other party in written form in advance!!

三、列出所購買產品信息(Product list)

包括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期、交貨方式(一般較多的交貨方式有EXW(工廠交貨),FOB(離岸交貨), CIF(到岸交貨),CPT(運費付至)等方式,具體採用哪種方式,要買賣雙方在協議前談好)。一般採用產品列表清單列出以上信息,示意如下:

NO.

Name

Model

Spec.

Qty

U.P.

Amount

1

2

Total

Freight

Delivery time

四、註明交易條款(Trading items)

1. Port of destination:

2. Way of payment:

3. Quality guarantee period:

4. Provide high- quality products and technical support within the product quality guarantee period for free

五、最後註明賣買雙方簽字署名(Signature)

Buyer :AASeller: BB

AUTHORIZED SIGNATURE: AUTHORIZED SIGNATURE:

現在進口交易雙方簽字方式,多者是通過傳真來進行簽字確認,也是目前很流行,很方便,很經濟的一種簽字確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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