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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師業務進修及外出學習培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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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師業務進修及外出學習培訓管理條例1

第一章總則

中學教師業務進修及外出學習培訓管理條例

第一條根據《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指草坪、花木範圍為校內所有綠化區域。

第三條根據學校教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凡外來人員進入校園均有履行本條例的義務和職責。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學校綠化工作由校長、書記直接領導,由校綠化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日常綠化工作由總務處統一協調管理,日常綠化養護委託尹氏綠化公司。

第五條根據學校綠化工作全員參與共同管理的原則,現實行科學網絡管理,使全校師生親身實踐和管理,達到環境育人的目標。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六條學校綠化景點的設置及佈局必須在綠化管理小組指導下,經專家和專業人員設計論證後實施。對學校景點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不斷改造。

第七條綠地花木的種植、遷移的,應嚴格按學校綠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要求,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同時加強後期管理,如除草、施肥、澆水、灑藥、防止病蟲害等工作,以保證花木生長良好,提高成活率。

第八條根據《上海市綠化管理條例》本校師生均應承擔相應義務,主動參加綠化管理工作。特別做好學校做好的包乾區的保護工作。在家長及教師的指導下參與家庭和班級的綠化美化工作,為校園留下一片綠與自然共成長。

第四章獎懲辦法

第九條為使學校綠化工作能行之有效的開展,真正起到美化學校、保護環境的'目的,對護綠、種花等工作顯着的個人和班級,由總務處協同政教處,向綠化領導小組提出申請、批准,給予表彰。

第十條凡盜竊或故意破壞校園內或外的花草樹木,特別對亂摘花朵果實的個人予以嚴肅批評和處罰,並通報批評,造成嚴重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還要處以罰款,直至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管理條例解釋權屬校綠化管理領導小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學教師業務進修及外出學習培訓管理條例2

為了加強對我校教育教研究課題的管理,保證課題研究的順利進行,提高教育教學研究水平,特制定本條例。

(一)指導思想:

1、以“三個面向”為指針,以素質教育為目標,着重解決當前教育教學改革及教學研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2、發揚實事求是,敢於探索的精神,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方針。

(二)科研領導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1、由學校校長、教科室、教務處主任及部分學科帶頭人組成學校教育教學科研領導小組。

2、科研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教科研工作的規則、決策、指導、管理,科研經費的審批以及發放科研工作量津貼。

3、收集和編髮教科研信息、管理課題檔案文件。

4、聘請有關專家對課題進行評審和鑑定。

5、辦好校刊校報,使之真正成為學校教育教學的宣傳陣地、交流窗口。

(三)課題的管理:

1、我校承擔的各級各類課題由校教科室負責管理。

2、教科室負責對申報的校級課題進行審批、立項,並進行科研進度的檢查和中期評估。

3、申報課題的集體或個人應填寫“儀徵中學教學研究課題申請議定書”。應註明第一負責人。並制定詳盡的課題實施方案,上交教科室。

4、課題組負責人應按“議定書”中所列的計劃和要求,認真嚴肅地組織人員開展研究,如實填寫《課題研究活動情況登記表),並每學期向教科室和上級課題主管主管部門提交研究工作進展報告和下一階段的工作安排。同期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重要資料等作為附件一併上報。

5、以課題組名義舉行的任何活動,須先經教科室同意,任何未經鑑定的階段性成果,不經允許不得對外交流。

6、研究成果評議鑑定時,應按有關規定填寫評審申請書,並準備相關材料。

(四)科研成果的鑑定與評獎:

1、由校科研領導小組及聘請的專家組成鑑定小組對科研成果進行鑑定。

2、鑑定將依據下列標準進行:

①指導思想:是否遵循“三個面向”的方針,是否貫徹素質教育精神等。

②學術價值:是否體現創新性、學術性、科學性。

③應用價值:成果是否對教育教學改革起推動作用;是否能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推進素質教育。

④研究方法:方法是否科學、嚴謹,計劃是否周密,方案是否合理,資料是否詳實,報告是否邏輯嚴謹,文字是否簡明。

3、校科研領導小組每學年評定一次科研論文獎,每三年評定一次科研成果獎。與學校課題有關的論文評出一、二、三等獎。通過國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科研主管部門鑑定的科研成果,評出一、二、三等獎。獎勵辦法按校科研成果和論文獎勵條例執行。

中學教師業務進修及外出學習培訓管理條例3

為了使教師的業務進修外出學習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並形成相應的制度,特制訂以下條例:

1、凡未滿五十歲,參加工作滿一年已轉正的,學歷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本校在編正式教師,都要參加業務進修,以取得規定的學歷,五十歲以上的教師可按自己的具體情況,自由選擇,同時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一定的措施,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更高學歷的進修與外出教科研活動。

2、教師業務進修、教科研活動的科目必須是與教師專業有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學校領導批准的。(含脱產進修、函大、電大或各種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開辦的'學習班、培訓班、教科研評比、教研活動等)。

3、凡按第二條所規定的各項活動,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前提下,一律作公假處理,不影響評獎,晉級,但外出前必須向校長室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凡不按第二條規定外出活動者,學校有權不給假(或作曠工處理),並視其實際情況扣發工資獎金。

4、凡積極參加業務進修,取得優異成績,評為優秀學員者,學校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如在規定學習期內未能畢業者,學校扣回教師進修總費用的50%。

5、學校根據了上級部署和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安排教師外出學習,參加教研活動,以開拓視野,學習經驗,杜絕“借學習之名,行旅行之實”。

6、外出學習教研、評比、開課等活動,必須提前一天報有關處室統一安排,一天以內報教導處審批登記,超過一天由校長書面審批,方可實施,違反規定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7、參加業務進修的教師每學年要向教科室提交一份業務進修情況總結,存入業務檔案。外出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的教師回來後要在教師會議或教研組會議上做書面彙報,並將彙報材料存入業務檔案,否則,學校有權不予報銷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