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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合同

欄目: 理財 / 發佈於: / 人氣:7.42K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委託理財合同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儘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諮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3、從協議約定的內容看,有委託人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理全權操作的;也有委託人自行開立資金帳户、股票帳户,購買證券或注入資金,委託受託人操作。前者,委託人對其交付的`資產沒有控制權;而後者,委託人享有資產證券的控制權,受託人只有操作的權利。

4、從這類案件起訴判決的案由看,有借貸糾紛,有信託合同糾紛,有委託合同糾紛,有合夥糾紛,有委託資產管理合同糾紛。

(三)委託理財的性質

嚴格地講,委託理財並非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而僅僅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術語。在中國證監會頒佈的一些規範性文件中,也從未出現過委託理財的字樣,而是使用了“委託資產管理”、 “受託投資管理”和“資金信託”等術語。但是,委託理財已經成為投資領域的習慣叫法,因此法院也一般以委託理財進行審理。

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户和股票帳户,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佈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佈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委託理財合同需要依法成立,但要在辦理相關的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能生效。如果你對委託理財還有疑問的話,建議你諮詢一下的專業律師,儘早的解決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你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