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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合作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

欄目: 生產 / 發佈於: / 人氣:1.4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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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合作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

供銷合作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1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現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聯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以指導各地農村信用社及縣級聯社制定本社章程。

附一: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地址:

本社註冊資本:

第二條

本社是在本社區範圍內依法設立的,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以本社全部資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全部法人資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條

本社的宗旨是:為本社社員服務、為本社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第六條

本社的經營活動,除中國人民銀行有特別規定外,均在本社區內開展。本社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在充分滿足社員正當資金需求的前提下,剩餘資金可運用於非社員。

第七條

本社堅持入社自願、社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勤儉辦社的原則。

第八條

本社積極向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入股,接受縣聯社的管理。

第九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執行全國統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等規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本社經營下列人民幣業務:

(一)辦理存款、貸款、票據貼現、國內結算業務;

(二)辦理個人儲蓄業務;

(三)代理其他銀行的金融業務;

(四)代理收付款項及受託代辦保險業務;

(五)買賣政府債券;

(六)代理髮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提供保管箱業務;

(八)在縣聯社統一辦理資金融通調劑業務;

(九)辦理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社員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分為個體社員、團體社員和職工社員。

凡在本社區的農户,承認本社章程,承擔社員義務,均可申請入社,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個體社員。

凡地處本社區域內的各類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承認本社章程,承擔社員義務,均可申請入社,經本社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團體社員。

本社職工要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職工社員。

第十二條

社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社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三)對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進行監督或質詢;

(四)享有股金紅利和利潤返還權;

(五)本社終止後依法取得本社剩餘財產;

(六)享有本社為社員舉辦的文化等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三條

社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繳納股金為限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本社的利益和信譽,支持本社的合法經營;

(五)在本社開户,積極在本社存款;

(六)宣傳辦社的意義,協助發展社員。

第十四條

對本社有突出貢獻的社員,可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違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權給予批評教育。

十五

社員退股,應向本社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後,辦理退股手續。

第四章股金

第十六條

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幣。個體社員每人至少入

股;團體社員每個至少入

股;職工社員每人至少入

股。單個社員的最高持股額不得超過本社股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條

繳納股金必須以現金方式進行,不得以其他債權、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折價入股。

第十八條

本社使用記名式股金證,作為社員資格證明和股金所有權證明。社員不能以股金證在本社以外設定質押。社員持有的股本金,經向本社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以轉讓。股權可依法繼承。

第十九條

年底財務決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息紅利。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權力機構,由本社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按社員人數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表決時,每個社員一票。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可隨時召開;經半數以上社員代表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本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理事、監事的選舉、更換,要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須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由5名以上(奇數)理事組成。理事均由社員擔任,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與社員代表大會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社員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理事為止。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更換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審定農村信用社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聘任和解聘農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審議農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報告;

(七)批准農村信用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農村信用社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設置方案;

(九)擬定農村信用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擬定農村信用社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的計劃和方案;

(十一)章程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主持理事會的工作;副理事長1至2人,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和更換,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須經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奇數)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同社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到下屆社員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監事為止。監事應有本社社員代表、職工代表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信用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三)對理事會決議和主任的決定提出質詢;

(四)監督信用社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五)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章程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更換。監事長的選舉和更換,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選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的有關程序產生,理事會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兼任。

第三十四條

主任全面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業務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提出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擬定本社內部機構設置;

(六)決定對工作人員的獎懲;

(七)徵得理事會同意後,向縣聯社推薦副主任人選;

(八)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活動。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社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農村信用社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送會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業務狀況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表;

(四)利潤分配表;

(五)決算説明書。

第三十七條

本社的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五天以前置備於本社,供社員代表查閲。

第三十八條

本社依法納税,税後利潤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並經代表審議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後利潤的5%提取;

(三)提取員工勞動分紅基金,按税後利潤的5~10%提取。

第三十九條

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七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本社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由理事會提出議案,並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報聯合社簽署意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本社的撤銷、破產的清算按《農村信用合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批准後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理事會發布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修改權屬本社社員代表大會。

供銷合作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2

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聯合社定名為

省(自治區、市)

縣(市、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社)。

本聯社地址:

省(自治區、市)縣(市、旗、區)街號。

第二條

本聯社是

省(自治區、市)

縣(市、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出資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信用社服務的聯合經濟組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聯社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以其全部資產對本聯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本聯社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及依法開展業務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條

本聯社對轄內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職能:

(一)根據全國信用社統一的規章制度,制定轄內信用社人事、勞資、信貸、財務、會計、稽核、保衞等方面的具體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轄內信用社人事、勞資,統籌解決信用社職工退職退休經費;

(三)制定並檢查、考核轄內信用社信貸、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稽核、輔導轄內信用社業務和財務;

(四)監察、處理轄內信用社案件,組織指導轄內信用社做好安全保衞工作;

(五)協調有關方面的關係,維護轄內信用社的合法權益;

(六)綜合彙總轄內信用社的會計、統計報表,按規定及時上報;

(七)其他管理職能。

第五條

本聯社為轄內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務:

(一)組織轄內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參加資金市場,為轄內信用社融通資金;

(三)辦理或代理轄內信用社的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

(四)組織管理轄內信用社的社團貸款;

(五)組織做好轄內信用社的現金供應和回籠;

(六)籌集、管理轄內信用社風險防範基金;

(七)組織轄內信用社職工培訓教育;

(八)組織經驗交流,為轄內信用社提供各種信息諮詢服務;

(九)其他服務職能。

第六條

本聯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方針政策,主要任務是對轄內信用社進行管理和服務。本聯社開展業務經營,堅持不與信用社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

本聯社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接受行業統一的業務制度管理。

第二章註冊資本

第八條

本聯社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由下列社員出資入股組成:

農村信用社

萬元……

第三章

股金

第九條

本聯社股金每股一萬元人民幣。每個社員至少入五股,最高不得高於聯社股金總額的20%。

第十條

本聯社社員必須用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債權、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折價入股。

本聯社社員不能退股。

第十一條

本聯社使用記名式股金證,作為社員資格證明和股金所有權證明。社員不能以股金證在本聯社以外設定質押。

第四章社員

第十二條

凡轄內的農村信用社,承認本聯社章程,承擔社員義務,辦理社員登記手續後,即成為本聯社的社員。

本聯社職工可以集中資金向本聯社入股。在入股職工中,

人選舉一名代表參加聯社社員大會。

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縣聯社入股。

第十三條

本聯社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聯社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

(三)接受本聯社服務的權利;

(四)按本聯社章程規定,接受利潤返還的權利;

(五)監督本聯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六)監督本聯社各項工作並提出建議、批評和質詢的權利;

(七)參加本聯社舉辦的學習、培訓教育及經驗交流的權利;

(八)本聯社依法破產後參加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九)本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本聯社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聯社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繳納股金;

(三)以繳納的股金為限對本聯社承擔有限責任;

(四)按期交納管理費;

(五)維護本聯社公共利益,保護本聯社財產;

(六)支持本聯社各項業務開展,協助本聯社擴大資金來源和回收貸款;

(七)做好本聯社委託的各項業務;

(八)接受本聯社的管理;

(九)參加本聯社舉辦的活動;

(十)本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對本聯社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社員,本聯社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反本聯社章程的社員,本聯社予以批評教育。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聯社實行民主管理,社員大會是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本聯社理事會召集,社員的法定代表人參加。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聯社社員大會。表決時每個社員一票。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聯社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監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本聯社的發展規劃和對轄內信用社業務的管理辦法;

(五)審定和批准本聯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六)對本聯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對本聯社其他重大事項作決議。

第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本聯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要經社員大會以全體社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社員大會以全體社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條

本聯社理事會是社員大會常設執行機構,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組成。

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和更換。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社員大會,並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審定本聯社的經營方針、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四)批准本聯社內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聯社的人員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聯社主任、副主任;

(七)審議本聯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八)批准本聯社內部機構設置及調整方案;

(九)提出聯社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的計劃和方案;

(十)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和更換,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主持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聯社設監事會,由三至九名監事組成。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行使職權至社員大會選出新的一屆監事為止。

第二十五條

本聯社監事由社員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由社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主持監事會工作,由監事會選舉和更換,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聯社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聯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四)監督聯社履行其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協調、指導和服務職責;

(五)對理事會決議和主任的決定提出質詢,並要求複議;

(六)監督聯社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七)聯社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聯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選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的有關程序產生,由理事會聘任,可連聘連任。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兼任。

第二十九條

主任全面負責本社的管理經營,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管理轄內信用社的業務活動,提出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證轄內信用社順利開展業務並健康發展;

(二)主持縣聯社的管理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聯社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擬定縣聯社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草案;

(五)擬定縣聯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縣聯社特點的人員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草案;

(七)擬定縣聯社內部機構設置及調整方案;

(八)決定對內部工作人員的獎懲;

(九)推薦副主任人選,報理事會審議;

(十)任免縣聯社的中層管理人員;

(十一)根據縣聯社人員管理制度和工資制度聘任或解聘職工;

(十二)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六章業務

第三十一條

本聯社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存款、貸款、票據貼現、國內結算業務;

(二)辦理個人儲蓄業務;

(三)代理其他銀行的金融業務;

(四)代理收付款項及受託代辦保險業務;

(五)買賣政府債券;

(六)代理髮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提供保險箱業務;

(八)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從事同業拆借;

(九)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縣聯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全國農村信用社統一的結算制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組織本縣農村信用社的縣轄結算,辦理同城和異地結算業務。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聯社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農村信用社財務會計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本聯社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按規定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彙總全轄信用社的會計報表,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

本聯社的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社員大會五天以前置備於本聯社,供社員查閲。

第三十五條

本聯社依法納税,税後可分配利潤歸全體社員所有,並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後利潤的5%提取;

(三)提取員工勞動分紅基金,按税後利潤的5~10%提取;

(四)股金分紅和按交易量返還利潤,按不超過税後利潤的50~70%提取,其中:股金分紅部分不超過税後利潤的==%。

利潤返還部分按社員與本社的交易量(按活期存款年平均餘額計算)大小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聯社的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金;轉增資本金時,以轉增後留存聯社的盈餘公積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5%為限,並按照股本結構公平擴增每股權益價值,向社員公告。

第三十七條

本聯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聯社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三十八條

本聯社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聯社的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本聯社定期向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第八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本聯社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由理事會提出議案,並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作出決議,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按有關規定予以實施。

本聯社的撤銷、破產的清算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經本聯社社員大會審議通過,由理事會發布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聯社理事會,修改權屬本聯社社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