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化粧品廠為一般納税人,2012年11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銷售一批化粧品,適用消費税税率為30%,開出增值税專用發票,收取價款100萬元,增值税款17萬元,貨款已存入銀行。
(2)沒收逾期未歸還的化粧品包裝物押金23 400元。
(3)將自產化粧品一批以福利形式發放給職工,按同類產品不含税售價計算,價款為50 000元,成本價為30 000元。
(4)受託加工化粧品一批,委託方提供原材料20萬元,本企業收取加工費8萬元,本企業無同類化粧品銷售價格。
(5)將化粧品、護膚品、護髮品裝入一盒內作為禮品送給關係單位,成本價為16 000元,不含税售價應為20000元。要求:編制相關會計分錄,計算該廠應納消費税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