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準則對時間性差異的'處理是: 借:所得税費用 遞延税款 貸:應繳税費應交所得税 新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是: 借:遞延所得税資產 貸:遞延所得税費用 借:所得税費用 (當期的-遞延可抵扣的) 貸:應繳税費應交所得税 這不是一回事嗎?我覺得遞延税款就跟遞延所得税資產差不多啊。這樣改革有什麼意義?為什麼這樣改革?有什麼目的?能夠更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信息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