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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資合同模板合集九篇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1.22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投資合同9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投資合同模板合集九篇
投資合同 篇1

本文是由上傳的:共同投資基金合同。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xx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會員已於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並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於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於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交易所在採取上述行動時,並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於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註冊認可的一號銅,並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註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並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於整板的二分之一。捆紮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於交易當月或其後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1.01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製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於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户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b.庫內轉移c.管道輸送d.fob離船過驗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收貨方式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交貨方式d擬交貨地點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着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註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註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註冊倉庫的交收,關於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b.賣方單位名稱c.交貨地點d.交貨方式e.交貨的數量f.檢驗方式的選擇g.交貨期範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h.交買方的單據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隻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並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後,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隻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並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範圍內的某一天)船隻到港後,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並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隻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後至裝船結束前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後,應及時安排裝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隻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貨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後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帳户。b.賣方在裝貨完畢後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後,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帳户。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託註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託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託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範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範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範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輕柴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1.04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後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並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1.05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採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並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後交易所對買賣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後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帳户。

1.06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佈。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後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並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並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後,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並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及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標準合約

2.01商品名稱:汽油(gasoline)

定義:原油經直餾或直餾與二次加工製得的汽油餾分的混合物,加有適當抗爆劑和抗氧防膠劑製成的,用於點火式發動機的液體燃料。

2.02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户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2000個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2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2.03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b.庫內轉移c.fob鐵路裝車d.管道輸送賣方將汽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收貨方式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交貨方式d.擬交貨地點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約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着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仲裁,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註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註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註冊倉庫的交收,關於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b.賣方單位名稱c.交貨地點d.交貨方式e.交貨的數量f.檢驗方式的選擇g.交貨期範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h.交買方的單據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隻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並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後,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隻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並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範圍內的某一天)船隻到港後,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並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隻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後至裝船結束髮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後,應及進安排裝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隻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後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帳户。b.賣方在裝貨完畢後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後,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帳户。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託註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託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託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範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範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範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汽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2.04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後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並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2.05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採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並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後交易所對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後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帳户。

2.06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佈。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後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並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並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後,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主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並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仍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附:汽油質量指標(gb489-86)

┌──────────────────┬──┬────────────┐

│ │質量│ │

│ 項目 │指標│ 試驗方法 │

│ ├──┤ │

│ │70號│ │

├──────────────────┼──┼────────────┤

│馬達法辛烷值(mon)不小於 │70│ gb503 │

├──────────────────┼──┼────────────┤

│四乙基鉛含量g/kg不大於 │1.0│ gb377 │

├──────────────────┼──┼────────────┤

│餾程: │ │ │

│10%餾出温度,℃不高於 │79│ │

│50%餾出温度,℃不高於 │145│ │

│90%餾出温度,℃不高於 │195│ gb255 │

│乾點,℃不大於 │205│ │

│殘留量,%不大於 │1.5│ │

│殘留量及損失%不大於 │4.5│ │

├──────────────────┼──┼────────────┤

│飽和蒸汽壓kpa(1) │ │ │

│從9月1日至2月29日不大於 │80│ gb257 │

│從3月1日至8月31日不大於? │67│ │

├──────────────────┼──┼────────────┤

│實際膠質mg/100ml不大於 │ 5│ gb509 │

├──────────────────┼──┼────────────┤

│誘導期min不小於 │480│ bg256 │

├──────────────────┼──┼────────────┤

│硫含量%不大於 │0.15│ gb380 │

├──────────────────┼──┼────────────┤

│腐蝕(銅片50℃3hr) │合格│ gb378 │

├──────────────────┼──┼────────────┤

│水溶性酸或鹼 │無│ bg259 │

├──────────────────┼──┼────────────┤

│酸度mgkoh/100ml不大於 │ 3│ gb258及注 │

│ │ │ (2) │

├──────────────────┼──┼────────────┤

│機械雜質及水分 │無│ 注(3) │

└──────────────--------┴--─┴────────────┘

注:(1)1kpa=7.5mmhg。

(2)加鉛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測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測定。

上海金屬交易所規貨合同

┌─────────────────┬────────────────┐

│ 買入方(全稱) │ 賣出方(全稱) │

├────┬───┬────┬───┴──┬───┬────┬────┤

│ │ │ 數量│ 價格 │金額│ │ │

│品名規格│生產廠│ │ │ │交貨地點│交貨時間│

│ │ │ (噸)│ (元/噸) │(元)│ │ │

├────┼───┼────┼──────┼───┼────┼────┤

│ │ │ │ │ │ │ │

└────┴───┴────┴──────┴───┴────┴────┘

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規則,買賣雙方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全面執行下列條款:

一、質量品級:在上海金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銅、鋁、鉛、鋅、錫、鎳、生鐵等的金屬質量等級,一律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二、數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許範圍為總量的±5%。

三、價格:本合同價格(元/噸)僅指交易所當日的、指定地點倉庫的交易成交價。成交前發生的倉裝、運輸、保險等項費用均已包括在內。

四、結算、按交易所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

五、交貨與驗收:買賣雙方均按成交合同標的收驗、交貨。賣方交貨時,隨附生產廠商的質量保證書。

六、交易保證金:本合同買賣雙方均需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__元。合同執行後,保證金分別退還各方。

七、交易所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1‰收取。

八、爭議仲裁:買賣雙方就本合同內發生爭議,由交易所協調,協調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請仲裁。

九、違約罰則:買賣中發生違約時,交易所作為交易合同履約保證人,有權按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罰處。

十、合同轉讓: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規則轉讓時,應同時辦理過户手續。

十一、附則:本合同一式二份,由買賣雙方簽名蓋會員單位合同章後,由交易所統一保管。

上海金屬交易所買入方單位賣出方單位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

│ 本合同根據國家税務局 │ │

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糧油交易合同│國税函發〔1990〕1573號文│

────────────────│暫免徵收印花税 │

└─────────────────────────────┘

───┬───┬───┬───┬─────┬───────┬──────

產地│品名│等級│生產期│數量(噸)│價格(元/噸) │金額(元)

───┼───┼───┼───┼─────┼───────┼──────

│ │ │ │ 0 │ 0 │ 0

│ │ │ │ │ │

1.發證:發貨單位;

2.到站收貨單位:

3.交貨時間:19年月→19年月

4.運輸方式:

5.質量驗收:

6.外裝議定:

7.費用負擔:

8.結算方式:

9.保證金: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基礎保證金。

買方交:0.00元

賣方交:0.00元

10.手續費: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手續費。

買方交:0.00元

賣方交:0.00元

11.附則:①合同經市場確認後生效。如有異議,需經雙方協商並經市場同意方能修改有關條文。

②合同有效期間,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終止合同。否則按《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③如因鐵路運輸計劃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貨,剩餘部分由買賣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雙方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89)商儲(糧)字第62號《糧油調運管理規則》、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實施細則執行及商務處理規定執行。

⑤買賣雙方依據本市場有關規定,允許合同轉讓。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場三份。

⑦本合同的發站、到站、發貨單位、收貨單位諸內容較多時,可另立附件説明。

──────────────────┬─────────────────

買方 │ 賣方

───────┬──────────┼──────┬──────────

開户銀行 │ │開户銀行 │

───────┼──────────┼──────┼──────────

銀行帳號 │ │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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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電掛 │ │電話號碼 │ │電掛 │

───────┼──┼────┼──┼──────┼──┼────┼──

傳真號碼 │ │郵碼 │ │傳真號碼 │ │郵碼 │

───────┴──┴────┴──┴──────┴──┴────┴──

買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市場監證人:簽名(蓋章)

賣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合同確認(蓋章)

交易主持人:____簽名(蓋章)簽訂日期:

投資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經過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共謀發展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概況

銀川市民生街投資皇室假日美容院,項目週期為 五年。

其中:甲方投資佔雙方投資總額的 50 %,貳拾萬元;乙方佔雙方投資總額的 50 %,貳拾萬元。

第二條 投資方式和時間

乙方應在本投資投資合同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投資款全額匯入甲方指定的帳户上。

第三條 利潤分配

甲乙雙方按其投資額佔投資總額的比例分享投資項目的利潤的50%,分擔投資項目50%,的虧損。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4.1 甲方負責投資項目相關證照的辦理;

4.2 甲方負責投資項目的具體事務執行和管理;

4.3 甲方有權按照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約定分配利潤。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5.1 乙方應保證按照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時間及方式將投資甲乙方擬總投資 肆拾萬 萬元人民幣,在

款足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户;

5.2 乙方不得擅自干涉甲方對投資項目的運營管理,但有權對財務信息進行查詢和質問;

5.3 乙方有權按照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約定參與投資項目的利潤分配。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違約責任

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投資項目不能啟動,乙方有權終止投資合同協議書,視同甲方違約。

6.2 乙方違約責任

若乙方不能按時足額將投資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户,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每遲延一天匯款,應按照乙方投資款總額的3‰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6.3由於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致使投資合同協議書不能繼續履行時,應在15天內書面通知對方,在取得有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經雙方協調一致,可終止本投資合同協議書,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未果,雙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投資合同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投資合同 篇3

一、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定義及其受保護的戰略意義

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是國際投資的一種,是指一國國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入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是國際間資本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

在經濟全球化不斷髮展的今天,國際直接投資被認為是獲得國外先進技術、廉價勞動力等重要資源,提高企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的重要途徑。海外投資主要包括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兩個方面,對於前者,尤其是發達國家,海外投資是為剩餘資本謀出路,擴張國際資本,獲取大量海外利潤乃至超額利潤的過程。對於後者,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是吸收、利用外資,解決國內資金匱乏,並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水平和管理知識,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隨着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和日益普及,一國的經濟發展與國際關係聯繫愈加緊密。運用國際投資,各國互通有無,取長補短,是符合國際經濟發展規律和趨勢總體要求的;並且對國際經濟增長、國際分工和合作均發揮着重大作用。

由此可見,國際海外直接投資對一國經濟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具有積極的戰略意義。

二、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保護方式

基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戰略意義,各國都積極採取各項有力措施來保障良好的投資環境。

在各項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匯的管理和限制,特定營業活動的限制及其範圍等都是通過一定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對經濟有一定的影響力,作為上層建築部分的法律與作為基礎的經濟是互相影響

的,任何某種法律制度的變化都可能帶來相應行業具體經營方式的變化。因此,投資者在進行海外投資時,必然應該充分考慮該國法律條件的穩定性,並對可能發生的法律條件變化提前預估,綜合分析對投資效益的可能性影響。所以,無論是資本輸入國,亦或是資本輸出國,均應積極尋求國際投資環境項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於未然,或出於應變,從而維護國際投資環境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具體的法律保護形態可以分為以下兩類方式:

(一)國內立法

1.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立法

從資本輸出國也即投資國投資者的國內立法看,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對投資者在國外遭受的損失,按照國內法律體系的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即是所謂的對外投資的保證制度。二是投資保險制度,指的是投資國本國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事先約定的協議彌補投資者相應的損失。其特徵涉及保證的範圍與對象兩個方面:對於保證的範圍,僅限於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資,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間接投資。對於保證的對象,僅限於政治風險,即由於資本輸出國國內的政治或者經濟原因而引起的風險,而如自然災害、市場性貨幣貶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業風險則除外。具體的損失補償數額依契約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進行。根據每個國家國情的不同,其所承擔的補償份額也有所區別,比如美國法律就規定承受投資者得全部損失,而其他一些國家則規定投資者承擔少量的損失,比如日本、荷蘭等國就規定投資者至少承擔10%的損失。

2.資本輸入國的國內立法

資本輸入國國內法對投資所提供的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採取如外國投資法、税法、外匯法這類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國家會採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與外國投資者以合作、合資的方式為特定經營對象所簽訂的協議等方式提供保護。這些外資立法,各具特色且具體規定各不相同,但總結起來,法律保護導向主要是對政治風險的擔保,依法保護其合法的財產及其它合法經營利益,對於特殊經營產業的投資者,給予合法、適當的各類優惠措施。

(二)國際條約

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出於國際商業貿易交流與發展的需要,在各國經濟交往中,為減少或避免因各國立法的差異性產生的適用法律上的衝突問題,開始嘗試制定國際統一的法律規範,這些規範的誕生對經濟領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積極有益的作用。然而,由於投資國和接受國利益上存在衝突,目前國家間保護投資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關國家締結的雙邊條約、多邊協定等非同一法律規範的形式。

1.雙邊投資保證協定

該協定是指,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相互締結關於鼓勵與保護投資的協定,其側重於政治風險的擔保。這種雙邊協定,是將投資保護通過政府主體進行承認,是對雙方的共同保證,

是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一類重要保護制度。具體內容包括外國投資者投資地位,資金利潤的自由匯出、國有化及其補償的方式和標準,投資爭議的解決機制等。

2.多國保護國際投資公約

即是以國際公約的形式,規範三國幾三國以上之間投資關係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具有代表性的協議有:《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華盛頓公約》等。這類公約涉及的範圍廣泛,涵蓋具體投資範圍的規定,爭議解決程序等內容。但由於各國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場,所涉國家數目較多,很難做到絕對平衡,容易產生各類爭端。

三、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保護中的法律衝突與協調

(一)衝突

東道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天然就處於不同地位,在國際投資中兩者會因為地位、立場、社會制度的差異而存在不同類別上的衝突。由於實踐具有個案性與不確定性很難一一舉例,因此這部分主要從法學理論之爭的角度看看待關於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保護存在的衝突:

1.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

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的爭議,源於國際投資活動產生的不同國家之間的管轄權衝突。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種待遇標準,即國民待遇標準、最惠國待遇標準、國際標準。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普遍採用國民待遇標準。該標準強調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的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應受到國內投資者的歧視,也不應享有特殊權利。這不僅直接和國內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國家主權這一大原則。然而,作為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對國民待遇這一標準卻持有異議。他們認為,按照國民待遇標準,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應適用國際標準。其實質表面上看是以資本輸出國的國內法為基本確認國際標準,往更深層次是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外國投資者以特權,以期對發展中國家濫用外交保護權,進行經濟、政治甚至軍事幹預尋找潛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不是源於國際法,而是直接源於東道國的國內法。只要東道國沒有違背國際條約中承擔的具體義務,就沒有理由以國際標準取代其國內法確立的標準。

2.外交保護權

外交保護權是指通過外交途徑對本國僑民在國外的正當利益提供保護,這種保護以僑民所在國應承擔國家責任為前提條件,所謂國家責任是指國家責任是指由於國家的.違法行為或損害行為一國在國際法領域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外交保護權的基本內容包含兩個層次:一是本國僑民在外國的正當利益受到侵害而未獲當地救濟時,毋須當事人申請,國家相關的駐外機構可隨時向僑民所在國提出救濟或賠償要求。二是本國僑民在該外國得不到合理、及時救濟時,為保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採取外交方式,對東道國提出相應的要求,也是合法、正當地行使外交保護權。

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下的外交保護,均應服從東道國法律管轄,應當依據東道國的國內法的規定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但是,在國際投資實踐中,發達國家往往利用第二層次的外交保護權大做文章,濫用外交保護權,維護其海外投資者的利益。當發生投資爭議時,完全無視東道國的法律制度,強行外交干預本屬於東道國國內法管轄的問題。這類行為實際上是將外國投資者置於國家權利的庇護之下,導致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特權地位的行成。綜上所述,在外交保護這一問題上學界也存在着大量爭議和分歧。

3.國有化標準及賠償問題

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內的外國企業財產進行徵收或沒收,從而實行國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經產生過爭議。以歐美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法學家認為:國有化可分為合法國有化與違法國有化兩類情況。符合下述三個條件的國有化為合法的國有化:其一,國有化的實行必須是出於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國有化須對外國投資者實行無差別待遇,即通常所説的國民待遇;其三,國有化所造成的損失須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公正賠償。不符合這三項條件的國有化則被歸類於違法的國有化,可以追究相關國家的國家責任。對於三個合法國有化的條件,因前兩個條件是國際法上公認的原則,第三項為發達國家的利益導向,也是存在爭議的一項。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第三條其實質是變相的以是否公正賠償作為區分國有化合法與否的惟一參考標準,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地位。

(二)協調

由於在國際投資保護中存在着上述法律衝突,為了在彼此衝突的基礎上尋求共同利點,應對不同國家的國際投資保護問題法律地域性特點採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種統一、協調的對話平台則顯得尤為重要。而國際法是一個跨地區性的法律學科,在這個問題上藉助於國際法制度,無疑是有效的。國際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多邊投資保護公約。其中,適用最為廣泛的為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也是目前國際投資法律協調中最主要的方式。雖然其實質是一種契約,不同的各國當事人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內容肯定具有差異性,但雙方共同承認的投資者、受保護的投資形式、投資者的待遇標準、政治風險的保證等該類基本構成要件是一致的。採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特點有兩處:一是協議的當事人範圍確定優先,所調整的關係僅限於兩國之間,更易於從各自的國情出發,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權益並顧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在協定中更利於協調一致,便於實際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識基礎上所形成的雙方條約,對於協定兩國來説,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約束力,便於雙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實際操作,降低發生爭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會制度背景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兩國,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由於利益立場、國家背景不同,在有關條款的訂立及解釋上難以達到前述的高度共識,無法形成絕對法律約束力,使雙方都各執己見,造成實際執行力不足,易造成條約的形式化,無法真正意義上實現爭端的妥善解決。

因此,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並不是萬能的,其只能對某些爭端有實效或者有所緩解。

四、小結

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保護方式一般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方面,由於各國立場的差異,關於私人直接投資的規定有所衝突,在此背景下參照國際法以及各國締結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是各國協調的有力工具。然而各國立場的不同、利益的不同導致即使是彼此訂立的條約在解釋上往往很難絕對統一,無法絕對保證投資環境的穩定,關於國際海外私人投資的保護依舊任重道遠。

投資合同 篇4

甲方:xxxx

乙方:xxxxx

就雙方提前終止《xxxxx燈箱》協議相關事宜達成事項,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終止合作協議書》

項目名稱:xxxxx負一層燈箱

20xx年10月1日,甲方與乙方簽署了《xxxxxx燈箱廣告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該項目的經營。雙方的合作期限為5年,協議有效期為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20xx年9月20日提前終止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如下條例,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雙方於20xx年10月1日簽訂的《xxxxx負一層燈箱廣告項目合作協議》。

第二條 乙方終止一切關於《xxxxxxx燈箱廣告項目合作協議書》上註明的甲乙雙方合作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簽定本協議後《xxxxxx燈箱廣告項目》由甲方獨立經營,盈利虧損均與乙方無關。

第四條 如乙方後期需要使用xxxxxx燈箱廣告,視一般客户同等對待。

第五條 協議提前終止後,知識產權及保密條款繼續有效,雙方需嚴格遵守執行。

(例如:投標價格、租金、內部設備的購置、安裝價格等)。

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第一條 乙方於20xx年10月1日,出資25萬元(人民幣大寫:貳拾伍萬元整),

用作投資。甲方返還乙方投資成本,之前一切盈利與虧損由甲方負責。

第二條 甲方分 3期付款,

至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30%,即(小寫)7.5萬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 至20xx年6月1日前支付30%即(小寫)7.5萬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 至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40%即(小寫)10萬元,(大寫)壹拾萬元整。 乙方在收到每筆款項後,應向甲方開具等額收據。

第三條 乙方在收完筆款項後,甲乙雙方協議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全部結清。違約責任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侵犯了甲方知識產權及商業祕密等有關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祕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三條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放不得就協議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訴訟、申訴、信訪;否則,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乙方應雙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投資成本。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傷。

其他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簽章/字)代表人(簽字/字):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月 日日期:年月日

投資合同 篇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___個,社會團體法人_________個,事業法人_________個,國家授權的部門_________個。分別為:_________,現住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_________。團體法人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審批文號為_________。

四、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_________出資_________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_元。

_________出資_________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_元。

_________。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___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

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

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 篇6

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託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 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 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 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户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户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户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准的招募説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户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税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户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核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税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税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户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户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後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後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户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並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户並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後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閲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佔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佈;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佈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託人查閲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年初資產淨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後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淨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淨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鑑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説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採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託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託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燬歸自己保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並繼續存續時辭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為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閲,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投資合同 篇7

甲方自願將合法擁有的資金以資金管理的方式委託給乙方,並由乙方作為受託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對資金進行經營,以期限度獲取收益。

乙方資金管理的基本情況:乙方將資金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出資

甲方均需以人民幣現金的形式出資。甲方委託管理資產金額人民幣共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甲方應於簽訂本協議當日內將款項全額付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户(乙方賬户名:————;開户銀行—————;帳號:——————————————————)。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瞭解委託資產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況,但在行使該權利以不影響乙方正常管理和運作委託資產為限。甲方應保證其對委託資產,有完全的權利進行處理,且委託資產投入本合同約定的投資領域並不會導致任何法律糾紛。對乙方以及處理資產管理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義務,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有權依據本協議約定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理資金,亦可以對委託資產進行經營管理,並保障其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委託資產,保證資金安全。乙方承諾將受委託管理資產定向投資於公司合作的指定項目。為擴大委託資產規模,增加投資回報收益,乙方有權批准吸收新的委託人加入,其他委託人不得阻擾。

收益與分配

1、本協議甲方享受月利率為%,在扣除相應手續費後支付給甲方指定賬户。但本協議委託資產全額退回後不再享受月利率。

2、本協議甲方享受乙方公司純利潤%分紅,只分紅一年,於第二年年終參加分紅,具體按甲方出資股份計算。

税費的承擔

本協議項下的委託資產承擔相應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退出及清算

甲方出資後,不得要求退回出資,除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乙方決定終止委託經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為,導致本委託資產管理不能正常運營。委託資產的清算人由乙方擔任,清算人在本協議終止後,開始進行清算活動,出具清算報告,對委託財產收益進行分配。

保密

受託人和委託人應就投資資產及相關信息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該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持續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解除、終止而終止。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方投資全部劃入乙方開設的指定賬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投資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地:北京市順義區

甲方(金買賣):

乙方(回購申請人):

  鑑於:

1.甲方擁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及資源優勢,已從事貴金屬製造、生產、研發多年,具有多方面的貴金屬製品營銷經驗,能夠為乙方辦理回購貴金屬製品業務,並向乙方支付擬回購貴金屬製品的價款;

2.乙方作為甲方平台的註冊用户,自願委託甲方作為回購平台,對乙方自身所擁有的貴金屬製品進行回購,並與甲方簽訂回購協議,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購價款並將貴金屬製品交付甲方;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委託甲方回購乙方所有的貴金屬產品事宜達成如下約定,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內容

1、本合同內容為:甲乙雙方簽署平台回購合同,乙方作為委託方,委託甲方對乙方所擁有的貴金屬製品進行回購。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按照雙方商訂的回購價格,回購乙方所擁有的貴金屬製品,並向乙方支付價款。乙方按照約定的標準收取價款,並將確定回購的貴金屬製品交付甲方。

2、甲方僅為在其平台進行註冊的用户提供貴金屬製品平台回購服務,對於非註冊會員,甲方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平台回購服務項目。因此,乙方必須具有甲方平台用户資質,方有權委託甲方辦理貴金屬製品平台回購事宜。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提出的平台回購申請。

  二、回購説明

1.金買賣平台(甲方)僅為已註冊用户提供貴金屬製品平台回購服務。 2.回購商品主要為中國人民銀行歷史發售、當前或即將發售的金銀幣、流通幣、紀念鈔、人民幣(已停止流通),銀行及其他品牌發售的黃金工藝製品,金銀成色為Ag999,Au999。

  三、 回購流程

1.用户(乙方)應當按照如下流程進行操作:

向甲方提出回購申請—— 平台審核通過後—— 乙方郵寄商品或送達商品至約定的驗收地址—— 驗收通過後簽訂回購協議—— 按協議約定支付商品價款(2-3工作日)。

2.乙方應當認真填寫產品信息登記表,註明如下內容:商品名稱、克重、規格等商品信息。乙方應根據要求,上傳相關內容照片並如實填寫商品保存情況,如有損耗,必須詳細説明。

3. 乙方提出的回購申請因不符合金買賣平台(甲方)的要求而未通過審核的,則無法進行回購交易,不發生回購的效力。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四、貨款支付及交貨

1.如乙方交付的貴金屬製品已通過平台的回購審核,確定可以進行相關貴金屬製品回購的,甲方應在接收到乙方交付的貴金屬製品並通過審核後的兩日內通知乙方,雙方簽署平台回購協議。協議簽署完畢後,甲方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購款。

2.交貨方式為:乙方提報回購申請經甲方審核通過後,乙方應當將相關貴金屬製品郵寄或親自交付至雙方約定的驗收地址。

 五、其他

1.金買賣平台和用户雙方一致確認,如下聯繫方式為雙方均認可的有效聯繫方式,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信息、文件的傳遞、接收、溝通、聯絡等均應當通過如下聯繫方式進行。如一方的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變更後的聯繫方式。否則,前述約定的聯繫方式繼續有效,未通知對方變更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本協議簽訂地位於北京市順義區,如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_________(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丁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