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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資合同模板5篇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2.9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投資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投資合同模板5篇

投資合同 篇1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XX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發起“藍天基金”,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儘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並形成共識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託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户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户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指《XX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當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户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准的招募説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户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税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户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核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税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税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户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户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當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當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為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閲,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投資合同 篇2

中國投資銀行 分行 貸款合同 合同編號: 字第 號

建設項目:

借款單位:

主管部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合同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中國投資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務院( 85)2號通知發佈的《借款合同條例》和《中國投資銀行投資貸款試行辦法》,甲方向乙方申請為進行 項目所需資金,乙方經審查後同意按照下述條件提供資金,為明確各方責任,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同意貸給甲方外匯(大寫) ,其中:本金 ,建設期利息 ;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本金 元,建設期利息 元(以下簡稱“貸款”)。

上述貸款,已包括按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準備貸款協議支用的外匯(大寫) 。

第二條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寬限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匯和人民幣貸款,都必須在乙方開立帳户。本合同簽署後一個月內,甲方應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資貸款年度用款計劃”(以下簡稱“用款計劃”);並在項目用款期內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天前,提送下年度“用款計劃”,經乙方審查同意後按季存入甲方開立的存款帳户使用,自轉存之日起,乙方計收貸款利息,同時對未支用部分的存款,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四條 乙方按審查同意的用款計劃,保證及時向甲方提供貸款資金。如未按期提供,乙方應按未提供的貸款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按第六條規定的固定年息或浮動年息(按起息日的年息計算)加百分之二十計付。

第五條 甲方用款需要超過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時,由甲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後追回貸款,並簽訂書面補充貸款協議。作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匯貸款,甲方必須用外匯還本付息,人民幣貸款用人民幣還本付息。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的還款期內,人民幣貸款為年息百分之 ,外匯貸款實行固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浮動一利率按 個月浮動一次,本次基期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

第七條 實行浮動利率的外匯貸款,同時實行分攤匯率損益。甲方同意按《中國投資銀行外匯貸款利率和匯率損益分攤試行辦法》承擔損益。

實行固定利率的外匯貸款,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季對本年度“用款計劃”貸款額的未支用部分支付千分之七的承諾費。甲方當年用款需要超過年度用款計劃時,必須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才能追回年度用款,追加部分從一月一日起補計承諾費。

第八條 對乙方提供的貸款,甲方保證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內還清全部本息。本合同貸款的還本計劃如下:

年外匯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幣 元,其中:上半年 元。

年外匯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幣 元,其中:上半年 元。

年外匯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幣 元,其中:上半年 元。

年外匯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幣 元,其中:上半年 元。

年外匯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幣 元,其中:上半年 元。

年外匯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幣 元,其中:上半年 元。

如果甲方不能按年度還本計劃歸還的,從當年十二月份銀行結息日開始對逾期貸款加息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為減少乙方貸款風險,甲方同意提交“按期償還外匯貸款本息擔保書”和“按期償還人民幣貸款本息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交的按期償還外匯貸款本息擔保書如果只是外匯額度擔保的,在人民幣擔保書內應包含購買等值外匯所需的人民幣數額。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時,由擔保單位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

第十條 本項目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被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間加息百分之五十。貸款期內,甲方應向乙方定期送交有關工程建設和生產經營的會計、統計報表,乙方有權調閲有關資料或進行現場檢查。甲方如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後自動終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單位由甲乙雙方商定。

投資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跟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 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跟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註冊成立的 公司(以下簡稱 )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跟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跟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跟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跟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跟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投資合同 篇4

合同號:

一、合同雙方

借方:

貸方: 信託投資公司

二、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

金額: (大寫)

四、貸款用途:

五、貸款期限:

自 至 ,共計 天。

六、利率與計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 %計算;

(b)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 )計算。

2.計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半年結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於計息日付應付利息,上述貸款利率按實際用款天數(360日/年)計息。

3.起息:按實際匯出日起計息。

4.如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計息辦法發生變化時,本合同將按新的辦法執行。

七、還款

1.借方應嚴格按還款計劃或本合同規定還款;

2.借款方提前還款時,應在預計償還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貸方並獲得貸方的認可。對不經貸方認可而提前歸還的貸款部分,貸方將向借方收取一次性 %的承擔費;

3.借方因故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於規定還款日前一個月向貸方提出延期還款的申請,並準備辦理有關展期的手續。經貸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罰息。

八、保證

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資料,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

4.借方由於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准關、停、並、轉時,保證最遲於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並立即清償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但接收債務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訂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追償債務的權利。

5.貸方保證按照合同的條款及用款計劃及時向借方提供貸款。

九、違約責任

1.無論何方,亦無論因何種原因、何種方式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條款之任何一項,均視為違約行為,應按下述條款或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2.如借方不按合同規定,擠佔挪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時,貸方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原有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

3.如貸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計劃規定按時撥付款項,借方有權要求貸方按實際違約金額及延誤天數,按罰收逾期貸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違約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還款計劃規定按期還款時,貸方將給予借方 天的寬限期,如在寬限期內借方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則貸方將對借方加收未償還部分每日 %的罰息。

5.如借方在貸方加收罰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後仍不能償還貸方貸款時,貸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償所有未還資金。

十、擔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籤人籤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借、貸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此仲裁是終局的。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數不限。

借方: 貸方: 信託投資公司

有權籤人: 有權籤人:

蓋章: 蓋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投資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鑑於:

甲方為****交易中心、旗下會員或授權的居間代理商。乙方為法人或者自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交易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文檔,甲、乙雙方確立現貨交易的事宜,並自願簽訂本協議書。

一、交易標的物

甲、乙雙方開倉與平倉交易標的物為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所有列示品種,乙方以不低於一定比例預付款方式進行的現貨買賣。

二、交易數量

具體細則參照《****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執行。

三、報價

交易中心平台上列示的品種價格以國際現貨市場的價格為基礎,綜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兑美元基準匯率(初期採取固定匯率),連續報出交易中心的人民幣中間指導價。現貨報價單位:元∕噸和元/千克等。

四、交易種類與交易方式

1、交易品種:以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列示品種為準,其商品價格參照國際價格;

2、乙方以預付款的方式進行現貨買賣;

3、買賣方式:採取乙方自主報價、實盤買賣的方式,乙方可根據市場實時價格進行報價委託。交易中心有權對以上交易種類、規格進行調整。

五、交易時間

1、交易時間: 北京時間每週一早上07:00至週六凌晨04:00不間斷交易(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

2、結算休市時間:每個交易日內的05:00-07:00;

3、開休市時間若有變動以交易中心的通知為準。

六、開户及交易

1、乙方在甲方開設一個交易賬户,此賬户由交易中心統一進行監管,並且必須經過交易中心的審核,然後進行激活才可進行交易。交易賬户實行一户一碼制;

2、乙方開户時,須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證(自然人投資者)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 税務登記證(法人投資者)等有效證件,並保證所提供開户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同時需要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結算賬户,用以實現與交易中心保證金專用賬户之間的資金劃轉。如乙方提供的開户資料有虛假,乙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當有關資料發生變化時,乙方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如因資料發生變化,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所有的協議和電子化的通訊都須以親筆簽名或電子記錄進行確認;

4、乙方必須對交易賬户和所有密碼進行妥善保管,並獨自承擔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一切後果。 如若確實丟失,乙方須提供其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自然人投資者)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法人投資者)、客户協議書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並予以確認簽字(法人投資者需加蓋公章確認),經甲方和交易中心核對無誤後,方可將密碼恢復至初始狀態;

5、乙方必須確保其有足夠的軟件和硬件系統;

6、乙方的交易賬户只限其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糾紛和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7、甲方僅通過客户賬號和密碼以及電話密碼核實乙方身份,乙方應妥善保存其本人(或本機構)的客户賬號和相關的密碼。凡通過客户賬號及密碼登陸進行的交易操作,無論是否確屬乙方本人(或本機構)進行的交易,均被視為乙方本人(或本機構)操作,所有因乙方密碼遺失及被盜導致的損失,均與甲方及交易中心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

8、所有乙方通過網絡或電話發出的交易指令,一經發出成交後,均不得撤銷或撤回,所有乙方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發出的交易指令,以交易中心計算機記錄數據為準;

9、乙方必須遵守和接受交易中心及甲方規定的有關現貨交易事項的一切規則;

10、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任何典押、質押或抵押,乙方也不得將本協議書中的任何權益全部或部分轉讓;

11、乙方在提取賬户資金時,其最大的取款金額不能超過其交易賬户內的可提取金額;

12、乙方對當日的交易結算結果有異議時,須在一個工作日即 24 小時內向甲方書面提出。如果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對交易結算單所記載事項的認可。超過 24 小時之後所提出的要求,甲方及交易中心一概不予受理。

七、指令下達

1、乙方可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客户端下達買賣指令,可以自行查詢買賣結果,乙方對買賣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2、交易中心買賣系統自動審核乙方指令,包括資金是否足夠等,用於確定乙方指令是否有效,當確定乙方指令無效時,交易中心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指令;

3、待交易中心買賣系統每天結算完畢,乙方可以自行查詢成交及結算單據;

4、乙方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客户端下達買賣指令後,因網絡問題導致行情顯示延時造成實際成交價格與乙方所下達指令價格有所浮動的,乙方須對該筆成交予以認可;

5、乙方在委託下單指令發出後,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時,通過交易系統對未成交部分進行撤單;

6、乙方的所有委託均為當日有效,在委託有效期內,委託買賣一經成交或部分成交,成交部分不得撤銷;當日未成交部分,在當日結算結束後將被自動撤銷。

八、資金與結算

1、乙方須在甲方指定銀行開立專用賬户進行資金結算,並作為其在甲方辦理****交易中心交易業務的唯一資金結算賬户;

2、交易過程中交易預付款比例不少於總交易預付款的一定比例(詳見),否則交易系統將自動對客户未完成交收的持倉單進行強行平倉。

九、風險管理

1、甲方以持倉風險率來計算乙方的持倉風險,持倉風險率的計算方法:

風險率=客户賬户淨值÷持倉佔用交易保證金×100%

客户賬户淨值=賬户餘額+浮動盈虧

2、當乙方的持倉風險率小於100%時,乙方交易保證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證金,否則乙方只能減少持有的倉位,直至乙方賬户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乙方賬户風險率低於50%時,甲方將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3、乙方因為違規或遇到緊急情況以及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甲方可以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行平倉;

4、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的修改、緊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甲方有權根據交易中心要求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十、費用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各項費用,包括買賣手續費、延期費等。

1、買賣手續費是指乙方進行買賣時發生的費用。手續費在每筆交易發生時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收取,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擇機調整交易手續費。(具體詳見《****交易中心網站》)並及時對外公告;

2、買賣手續費是指交易現貨品種時需向交易中心支付的費用,費用細則請參照網站;

3、延期費:延期費按照交易中心規定。

以上費用標準的制定權、解釋權以及調整權屬於****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國家政策或市場原因來調整各項費用、交易品種、交易時間、交易規則等。

十一、違約條款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書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十二、免責條款

1、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員對市場的判斷和操作建議僅供參考,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向乙方作出獲利或不遭受損失的擔保或承諾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乙方據此進行交易產生的虧損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由於市場情況或其他的特殊原因,甲方可能無法在乙方指定的價位建倉或平倉,甲方不負有任何責任;

3、甲方並不能控制電訊信號的中斷和連接以及互聯網的暢通,也不能保證乙方自身網絡設備及電訊設備的穩定性,由此原因而使乙方遭受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有任何責任;

4、乙方電話下單,因電話線路遭受干擾、失靈或錯誤等所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負有任何責任;

5、由於價格劇烈波動而出現跳空性的不連續報價引起乙方單據以直接跳空高開或跳空低開的價格成交,以至於乙方的虧損超過其淨值,此種情況屬於系統性不可抗拒的風險,甲方保留其向乙方追索的權利,乙方必須履行其追加資金的義務,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6、由於地震、水災、火災、、罷工、戰爭、政府管制、國際或國內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電、技術故障、電子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7、由於發生不可抗力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台等導致交易系統臨時或永久性關閉及其他乙方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8、綜上所述,因為各種不可控因素,甲方不能完全保證所提供的行情與國際行情以及國內的任何一家交易中心的價格保持完全一致。因不可控因素所導致的數據誤差,並由此導致的虧損,甲方有拒絕賠償的權利。

十三、保證條款

乙方保證,乙方不得與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私下達成交易,以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承諾, 委託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員從事代客理財業務。

十四、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1、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於乙方和甲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違反,修訂或更改須以書面的形式寫明並一致通過,雙方簽字確認;

2、本協議書的相關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承諾已充分閲讀本協議及附件內容,包括其中有關甲方的免責條款;

3、本協議各項條款的解釋權在甲方。如甲乙雙方就本協議發生爭議,應以友好協商的原則商議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請調解或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委員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方簽字並蓋章及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可以通過解除簽約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簽訂的客户協議書。雙方終止協議履行,乙方必須結清與交易中心和甲方的所有費用和欠款,且在終止協議當天無任何成交記錄;

6、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有效期至甲方被交易中心終止會員資格或居間被取消代理資格之日起;

7、本協議書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及交易中心規則所訂。如因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交易中心規則等發生變動,導致本協議書相關條款與其規定相牴觸的,應以法律法規所規定為準;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變動對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調整的,甲、乙雙方同意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