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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投資合同4篇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1.61W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證券投資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證券投資合同4篇
證券投資合同 篇1

甲方:XX公司

乙方:________ 先生(或女士,下同)

上海永達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客户名}(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薦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元資金,甲方協助乙方在_____個交易日內總獲利達到____%利潤。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薦股機密,乙方應嚴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薦股資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薦股資料而使甲方商業利益、信譽受到損害。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薦股機會時,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體介入、拋出股票時間價格實施,確實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失後果自負!甲方不做任何賠償。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的介入、拋出股票時間價格必須提前三十分鐘以上通知乙方。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損失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_____萬元的經濟賠償要求。

2、如因甲方沒有協助乙方達到利潤要求造成乙方損失應退還所有會員費用,同時賠償乙方損失(賠償事宜如下: 100萬以下(含100萬資金量)做全額賠償, 100 萬元以上資金賠償90%. 按交易明細清單上的數額為準) 。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受損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到期後,雙方認可不再延長,可自然終止。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九、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

簽署日期: ___年 ___月___ 日 簽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證券投資合同 篇2

基金髮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建設銀行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衝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説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説明書》;

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發佈並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並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髮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

16、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説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説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説明;《公開説明書》是對《招募説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淨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户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髮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託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户: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户;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 基金髮起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總經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 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

註冊資本:85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兑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兑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或公開説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髮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髮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説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非交易過户、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託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託管人,或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託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託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閲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託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户,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户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託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户,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户等基金資產賬户,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對基金商業祕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淨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託管人意見,説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説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託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6、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 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併;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 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2、採取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説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

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於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於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進行要求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自履行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人辭任,但新的管理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人退任;

證券投資合同 篇3

一、協議雙方

(一)甲方(委託投資方):***,*,現年**歲,**省**市**縣人,家住**縣**小區**號。身份證編號***。

(二)乙方(受委託方):***,*,現年**歲,**省**市**縣人,家住**縣**小區**號。身份證編號***。

二、協議標的

人民幣**元,大寫**圓。

三、協議內容

(一)、協議標的使用權問題

1、協議標的由甲方提供,甲方獲得所提供標的的所有權。

2、甲方委託乙方用協議標的進行證券投資,時間*年,在該期間,協議標的的使用權屬乙方。

(二)標的的安全管理問題

1、由甲方在證券公司開設證券投資賬户,自己保留資金賬户。

2、甲方將證券賬户內的證券賬户交由乙方,委託其代為全權進行證券投資。

3、在協議的投資年限內,協議標的封閉運行,甲方不得提前撤資。

(三)證券投資服務

1、乙方受託全權負責標的的證券投資服務工作,每半年定期通報投資盈虧。

2、乙方具體的投資計劃屬核心商業機密,甲方無權知曉。

(四)投資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1、投資的利潤與風險匹配,由甲乙雙方共擔,各佔50%。如果投資出現虧損,所虧損的本金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如果投資盈利,除本金外的盈利部分由甲乙雙方各分配50%。

2、利潤與虧損結算日:投資期滿後的15日內(含15日)

(五)投資協議生效日期

該投資協議經雙方簽訂後,從甲方將標的劃入乙方管理的證券賬户之時起生效(憑證為:《乙方收款書》)。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投資虧損自負,並付給乙方年10萬元(大寫壹拾萬圓)人民幣的委託理財費。

2、乙方違約,造成的投資虧損由乙方承擔,並付給甲方年10萬元(大寫壹拾萬圓)人民幣的資金使用費。

四、其他

協議未約定的其他內容以雙方補充協議為準。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一份。

協議雙方簽字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20xx年*月*日

證券投資合同 篇4

會員姓名 會員類別

會期 諮詢費

會員編號 客服人員立合同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西安天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託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諮詢服務的範圍及方式

(一) 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二) 就本合同規定的諮詢內容應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約定方式含電話、手機短信、傳真、 e—mail )。

2。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第二條 諮詢合約期間付費方式

(一)會員制

1。短信會員________/季 送一個月

2。金卡會員________/季 送一個月

3。貴賓會員________/季 送一個月

若因大盤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諾在服務期內至少為甲方創造四倍於其所交付相應級別會員會費的盈利,否則將免費延期,直至達成此項承諾為止。

合同資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整,甲方應於簽訂本合同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給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筆盈利部分的________% 做為該筆操作諮詢費用,若甲方嚴格按照乙方所指導的操作產生虧損,將由下筆操作盈利部分補足虧損後再行提成。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應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處理受託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並應確定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託關係而得知甲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保守祕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合同前已詳細閲讀本合同書的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是基於獨立的判斷,自行決定證券投資。

(二)甲方的證券投資行為,是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管理公司或證券經紀商間的關係。乙方僅是提供證券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傳送中斷與錯誤,乙方不負此責任。

(四)甲方不得將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資證券所產生的利益及風險悉由甲方自行享有與負擔。

第五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___執行,有效時間自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共計________個月。

第六條 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因法律政策法規原因產生的變動,應對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第七條 合同終止與違約責任

(一)立合同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時,合同得以終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諮詢時間成本後剩餘的費用。

(三)合同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所必要的傳輸出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與已繳税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將從退還的諮詢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四)甲方一簽定合同,乙方即預收全額諮詢費,並出具收據。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辦理。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同人: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