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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機構投資者的比較與啟示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9.58K

一、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含義比較

中外機構投資者的比較與啟示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户。(注:趙濤、趙祖玄:《信息不對稱與機構操縱》,《經濟研究》2002年第7期。)

2.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注: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中國財經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頁。)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户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於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二、中外機構投資者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瞭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範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範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2.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範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佔其總比例的20%。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範圍基本侷限於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注:李季、王宇編著:《機構投資者:新金融景觀》,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佔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户(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税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2)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

,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3)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託憑證(XXDR)”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衝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注:陳少波,《香港證監會批准發行三隻零售對衝基金》,人民網2002年11月8日。)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三、對我國發展機構投資者的幾點思考

中國加快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展開:

1.推出適應市場並且已經成熟的基金品種。我國目前已經允許國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現在需要相應地推出合格的國內機構投資者進入國際市場的相應制度,即QDⅡ。QDⅡ的原理大體與QFⅡ相同,是在資本項目下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容許本地投資者往海外投資的投資者機制。在這一機制下,任何向海外資本市場投資的人士,均須通過這類認可機構進行,以便於國家的監管。在我國居民調整個人金融資產結構和對外投資的慾望不斷增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既符合貨幣管制原則,又能疏通國內居民投資海外資本市場渠道的機制,顯然QDⅡ機制的推出順應了這種市場需求。其次,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在一段較長時間內不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背景下,場外市場將成為國有股減持的主要戰場,在國有股最終可能上市流通的預期下,投資國有股必然可以成為一個獲利非常豐厚的選擇。實際上,現在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在近期成立的一些投資公司大肆吸納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其最終的預期在相當大程度上就包括轉讓國有股甚至是直接上市流通以獲取超額利潤。基於此,可以順應客觀形勢需要,推出針對市場公開募集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減持基金,吸納對此有着強烈預期的資金。最後,風險投資基金和期貨基金也可以適時推出,以適應一些追求比較高的風險收益的投資者的需要。

2.進一步擴大市場。首先是擴大目前的股票市場的規模。在今後一段時間,要特別將大型藍籌股的發行放在重要地位,以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使得機構投資者有比較充足的投資對象。其次,要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包括可轉換債券市場,為機構投資提供一個比較安全的市場。最後,要加快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體系,特別是要加快創業板市場推出的步伐。雖然在目前的國際環境下,全球創業板市場發展遭遇到了一些困難,“但這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實際上是提供了更多的經驗和教訓,為小國創業板市場今後的發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借鑑作用。

3.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全面引入做空機制。在目前的中國證券市場上,只存在被動性做空,做多與做空難以形成良性發展,致使市場風險越來越大。而且,現存利益格局有進一步加強這種不平衡的趨向,主要是因為:(1)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基於收取更高佣金的想法會誘使投資者做多;(2)上市公司為了維護市場形象、通過配股及增發新股籌集更多資金也有引導投資者做多的意願;(3)管理層希望股票市場上漲以表現國民經濟良好發展的動向,以及股市上漲會帶來更多的印花税等原因,也有維持市場向上的政策意向;(4)幾乎所有的投資者也只有在“牛市”的大背景下才能獲得比較豐厚的利潤,因而內心也希望市場呈現持續的“牛市”,而一旦市場出現不同的聲音時往往會表現過激的反應,以至於提醒市場風險的言論經常受到惡意的攻擊。(注:筆者認為,2001年下半年以來,“海歸派”受到市場各界的強烈批評,可能是這個問題最明顯的表現。)改變這種狀況,降低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機構投資者良好的發展空間,必須全面引入做空機制。在目前做空機制的引入已經具備基本條件的市場環境下,最大的問題在於一些錯誤的觀念還主導着市場,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一種看法是,做空機制的引入可能導致市場進一步下跌,從而導致市場風險的進一步增加。實際上,因為這種想法的存在而反對引入做空機制,本質上就是認為,目前的市場本身就有進一步下跌的空間,市場價值仍然處於被高估狀態,因為做空機制的有效實施只能在價值高估的背景下進行。

4.革除證券投資基金的各種不良行為,完善基金治理結構。要解決上述問題,應該在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1)在基金准入方面進一步強化市場的作用,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法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打破現有基金公司的寡頭壟斷格局,實現基金業資源的優化配置。(2)讓基金充分流動起來,基金持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要求選擇或變更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使不合格或不作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基金託管人完全退出市場。(3)借鑑國外特別是美國的成功經驗,積極嘗試組建公司型基金,並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