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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

欄目: 醫療 / 發佈於: / 人氣:1.04W

1、醫療糾紛發生後,若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首先必須去封存病歷。封存病歷必須醫患雙方在場,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封存後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複印客觀病歷。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

2、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3、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途徑有三個: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和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鑑定的,委託市醫學會組織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4、市醫學會審核材料後作出受理鑑定的通知,並通知醫患雙方提供鑑定需要用有關材料;通知交納鑑定費2500元;通知醫患雙方隨機抽取鑑定專家組成員;安排時間後寄材料給鑑定專家組成員並通知專家、醫患雙方參加鑑定會。

5、鑑定會後鑑定書寄給委託單位、委託人。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