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當前位置:文學範文吧 > 行業範例 > 運輸

交通事故上訴狀通用

欄目: 運輸 / 發佈於: / 人氣:1.06W

交通事故上訴狀通用1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漢族,x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xxxx。

交通事故上訴狀通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xx年10月4日出生,住鄭州市惠濟區xxxx。

上訴人因不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xx)金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審判決對賠償責任的承擔比例認定錯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比例偏高。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但不是民事責任的劃分標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存在過錯,並且都為機動車輛方,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上訴人雖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但是,綜合事故情況,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比例過高,上訴人認為根據客觀事實情況,應承擔60%賠償責任。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6043.51元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判決顯示公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雖然提供了6張醫療票據,但其中3張只是複印件,無法客觀公正的證明醫療費用的事實情況。在質證階段,未提供原件核對其真實性,上訴人當庭不予認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來相互印證該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所認定的事實並非案件客觀事實真相,屬於錯誤判決。

三、一審判決中關於誤工費6833元的判決錯誤。

1、誤工時間計算錯誤。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但在原審判決中,原告實際住院時間天數為22天,法院在對方沒有提供醫院證明的情況下,"酌情誤工時間為100天"於法無據,屬濫用自由裁量權,且顯失公平公正。上訴人不知道一審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對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按照被上訴人實際誤工時間進行改判。誤工費以實際減少的損失為依據,在沒有醫院其他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憑空主觀意斷多認定出78天的誤工天數,對於被上訴人後期所產生的損失費用,待事實情況確定後可以另行起訴,但法院的判決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後期未確定的損失。

2、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在一審法院審理中,儘管被上訴人提供了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但這隻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並且在現實生活中,找個單位開個證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實的真實性很難讓人完全相信。依照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在一審開庭過程中,應提供其最近三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税後工資卡等來證明其固定收入狀況,最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訴人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等相關證據材料。但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未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所提供的工資收入並不當然證明其實際工資減少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結果難以讓人信服。

四、一審判決中伙食補助費過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鄭州市實踐操作情況,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一審法院的判決的費用過高,存在明顯不合理。

五、一審判決中關於營養費1000元的認定過高,且有錯誤。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被上訴人住院時間22天較確定,儘管出院時醫囑需加強營養,但並未給明確的意見。"酌定按100天時間計算",時間過長,費用過高,並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顯示公平,其中有些費用不排除屬於後期未發生的不確定的後續費用,需要被上訴人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不在一審法庭審理的範圍內。

六、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精神撫慰金20xx元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根據最高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因侵權致人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當中,被上訴人的傷情未構成任何的傷殘,也沒有達

到法定的嚴重後果。依照病情狀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不應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要求。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於賠償比例的確定;及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賠償項目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通用2

上訴人(一審被告)鍾,男,漢族,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xx省xx縣xx鎮xx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鄧,女,漢族,x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xx省xx縣xx鎮xx居委會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x元(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於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於"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於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於機動車的範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3.5條規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鑑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於交警部門做出的鑑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這説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於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於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鑑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於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