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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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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那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呢?詳情請看下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理由是:

一、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於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於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二、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諮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三、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很多情況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於治療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生;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生的損失。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後再發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起訴,提起第二次訴訟;對於第二次訴訟之後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第三次起訴,……。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訴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於權利人和義務人來説,都是極大的累贅。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5、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後起算。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希望身陷交通事故中的你們,要合理把握訴訟時間,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