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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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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車牌號的使用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條文註釋

機動車號牌是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在對機動車登記後,依法發放的用於識別機動車身份的帶有編號的'標識。要求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按照規定懸掛車輛號牌,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管理,也便於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因此,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注意保持號牌清潔衞生,號碼清晰可辨。號牌因故損壞的,應按照規定及時修復或更換,以便於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行駛證是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依法簽發的用於證明機動車身份,表示機動車可以上道路行駛的證明。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是機動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證明,保險標誌是證明機動車所有人已經按照國家規定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標識。要求機動車駕駛人隨車攜帶以上證明,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的需要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