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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教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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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篇一: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教育篇

夏季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注意事項

一、基本要求

1、危險貨物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2、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

3、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a) 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 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 嚴禁吸煙;

d) 穿着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4、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 60km/h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 80 km/h ,並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 20 km/h ,並打開示警燈,警示後車,防止追尾。

9、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

6、運輸過程中,應每隔 2 h 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泄漏等),應及時聯繫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7、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 4 h 應休息 20min 以上; 24 h 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8h 。

8、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應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

10、對裝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危險貨物特性,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11、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

12、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

13、運輸劇毒品的,必須到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品公里運輸通行證,並按規定路線從事運輸。

二、出車前要求

1、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有關證件、標誌應齊全有效(車輛道路運輸證核定經營範圍、車輛標誌牌是否與所裝運危險貨物類別項別相符),技術狀況應為良好,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

2、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欄板牢固,對於不同的危險貨物,應採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如鋪墊木板、膠合板、橡膠板等),車廂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相牴觸的殘留物。

3、檢查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4、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特性,應隨車攜帶遮蓋、捆紮、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屬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5、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

6、 裝車完畢後,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紮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後方可起步。

7、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必須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保障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三、運輸途中要求

1、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2、運輸途中應儘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4、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根據危險貨物

性質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採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脱崗。

5、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質檢部門報告,並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6、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7、運輸過程中遇有天氣、道路路面狀況發生變化,應根據所載危險貨物特性,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杆、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築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危險貨物劇烈震盪等,確保運輸安全。

四、運輸爆炸品要求

1、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

2、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鹼、氧化劑等殘留物。

3、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潮濕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

4、應按公安部門核發的道路通行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

5、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不得使用酸鹼滅火劑。

6、裝卸時嚴禁接觸明火和高温;嚴禁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機具。

7、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 1.5 米。無外包裝的金屬桶只能單層擺放,以免壓力過大或撞擊摩擦引起爆炸。

五、運輸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要求

1、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牴觸的殘留物。

2、夏季運輸應檢查並保證瓶體遮陽、瓶體冷水噴淋降温設施等安全有效。

3、運輸中,低温液化氣體的瓶體及設備受損、真空度遭破壞時,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站在上風處操作,打開放空閥泄壓,注意防止灼傷。一旦出現緊急情況,駕駛人員應將車輛轉移到距火源較遠的地方。

4、壓縮氣體遇燃燒、爆炸等險情時,應向氣瓶大量澆水使其冷卻,並及時將氣瓶移出危險區域。

5、發現氣瓶泄露時,應確認擰緊閥門,並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人身防護: a) 施救人員應戴上防毒面具,站在上風處搶救;

b) 易燃、助燃氣體氣瓶泄漏時,嚴禁靠近火種;

c) 有毒氣體氣瓶泄漏時,應迅速將所裝載車輛轉移到空曠安全處。

6、除另有限運規定外,當運輸過程中瓶內氣體的温度高於 40℃時,應對瓶體實施遮陽、冷卻噴淋降温等措施。

7、裝車時要擰緊瓶帽,注意保護氣瓶閥門,防止撞壞。車下人員須待車上人員將氣瓶放置妥當後,才能繼續往車上裝瓶。在同一車廂內不準有兩人以上同時單獨往車上裝瓶。

8、氣瓶應儘量採用直立運輸,直立氣瓶高出欄板部分不得大於氣瓶高度的四分之一。不允許縱向水平裝載氣瓶。水平放置的氣瓶均應橫向平放,瓶口朝向應統一;水平放置最上層氣瓶不得超過車廂欄板高度。

9、妥善固定瓶體,防止氣瓶竄動、滾動,保證裝載平衡。

10、卸車時,要在氣瓶落地點鋪上鉛墊或橡皮墊;應逐個卸車,嚴禁溜放。

11、裝卸作業時,不要把閥門對準人身,注意防止氣瓶安全帽脱落,氣瓶應直立轉動,不準脱手滾瓶或傳接,氣瓶直立放置時應穩妥牢靠。

12、裝運大型氣瓶(盛裝淨重 0.5噸 以上的)或氣瓶集裝架(格)時,氣瓶與氣瓶、集裝架與集裝架之間需填牢填充物,在車廂欄板與氣瓶空隙處應有固定支撐物,並用緊繩器緊固,嚴防氣瓶滾動,重瓶不準多層裝載。

13、裝卸有毒氣體時,應預先採取相應的防毒措施。

14、裝卸氧氣瓶時,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得沾有油脂;裝卸氧氣瓶的機具應採用氧溶性潤滑劑,並應裝有防止產生火花的防護裝置;不得使用電磁起重機搬運。庫內搬運氧氣瓶應採用帶有橡膠車輪的專用小車,小車上固定氧氣瓶的槽、架也要注意不產生靜電。

15、配裝時應做到:

a) 易燃氣體中除非助燃性的不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鹼性腐蝕品、其他腐蝕品外,不得與其他危險貨物配裝;

b) 助燃氣體(如,空氣、氧氣及具有氧化性的有毒氣體)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及酸性腐蝕品配裝;

c) 不燃氣體不得與爆炸品、酸性腐蝕品配裝;

d) 有毒氣體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酸性腐蝕物品配裝; e) 有毒氣體液氯與液氨不得配裝;

六、運輸易燃液體要求

1、根據所裝貨物和包裝情況(如,化學試劑、油漆等小包裝),隨車攜帶好遮蓋、捆紮等防散失工具,並檢查隨車滅火器是否完好,車輛貨廂內不得有與易燃液體性質相牴觸的殘留物。

2、裝運易燃液體的車輛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場所。

3、裝卸作業現場應遠離火種、熱源。操作時貨物不準撞擊、摩擦、拖拉;裝車堆碼時桶口,箱蓋一律向上,不得倒置;集裝貨物,堆碼整齊;裝卸完畢,應罩好網罩,捆紮牢固。

4、鋼桶盛裝的易燃液體,不得從高處翻滾溜放卸車。裝卸時應採取措施防止產生火花,周圍需有人員接應,嚴防鋼桶撞擊致損。

5、鋼製包裝件多層堆碼時,層間應採取合適襯墊,並應捆紮牢固。

6、對低沸點或易聚合的易燃氣體,若發現其包裝容器內裝物有膨脹(鼓桶)現象限時,不得裝車。

七、運輸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要求

1、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貨廂、隨車工、屬具不得沾有水、酸類和氧化劑。

2、運輸遇濕易燃物品,應採取有效的放水、防潮措施。

3、運輸過程中,應避開熱輻射,通風良好,防止受潮。

4、雨天運輸遇濕易燃物品,應保證防雨、防潮濕措施切實有效。

5、裝卸場所及裝卸用工、屬具應清潔乾燥,不得沾有酸類和氧化劑。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篇二:危險品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蘇州上上物流有限公司

危險品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危險品運輸是特種運輸的一種,是指專門組織或技術人員對非常規物品使用特殊車輛進行的運輸。一般只有經過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嚴格審核,並且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才能有資格進行危險品運輸。

危險品是易燃易爆有強烈腐蝕性的物品的統稱,危險品的運輸存在巨大的危險性,稍不注意可能會造成物資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根據不同的性質危險品分為以下幾種。

依據GB13690-92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和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兩個國家標準將化學品按其危險性分為8大類: ① 爆炸品②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③ 易燃液體④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⑤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⑥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 放射性物品 ⑧腐蝕品。

安全操作規程

1、從事運輸危險品的駕駛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對國家企業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責任性。

2、從事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危險運輸證”

3、運輸化學、危險物品要事先掌握瞭解貨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對包裝容器、工具和防護設備要認真檢查,嚴禁危險品漏、散和車輛帶病運行。

4、在運輸、停靠危險區域時,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5、凡危險品的盛裝容器,發現有滲漏、破損等現象,在耒經改裝和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現象,應立即採取自救,向領導、廠方、當地消防部門報告,儘快妥善處理解決。

6、易燃危險品在炎熱的季節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3時後運輸。

7、嚴禁將有牴觸性能的危險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各種機動車進入危險品庫區、場地時,應在消聲器上裝卸阻火器後,方能進入。

8、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停在人員稠密、集鎮、交通要道、居住區等地主,不準將載有

蘇州上上物流有限公司

危險品的車輛停放在本單位車間、場內。如確因裝卸不及、停車或過夜修理等,應向領導或負責值班人員報告,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9、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應及時進行清洗、消毒處理,在清洗、消毒時,應注意危險物品的`性質,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識,防止污染、交叉反應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凡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需過渡口時,應自覺報告渡口管理部門,遵守渡口管理規定,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11、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黃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等。

12、危險品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規程之外,還需遵守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篇三: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協議書

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協議書

需方:

供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供、需雙方安全責任,確保進、出需方廠區或在廠區內異地搬運、車載危險化學品等物資的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工作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運輸物資及起止地點

1.1 運輸的主要貨物:硫酸、鹽酸,為危險化學品。

1.2 貨物的起運地點:

1.3 到達地點: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 需方採購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説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2.1 需方發出運輸指令。

2.2 供方回覆認可書。

2.3 供方裝貨。

2.4 發往目的地交貨。

2.5 需方收貨單位驗籤。

第三條:需方的義務和責任

3.1 需方至少提前12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供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如發生特殊情況,需方在供方派出運輸車輛前3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 需方保證所採購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 需方負責對供方有關駕駛員和押車人員進行必要的入廠前安全教育。

3.4 需方負責審查供方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車輛駕駛員及押運人員的從業資質證。

3.5 因需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負責。

3.6 需方保證按物資採購合同要求在供方向需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給供方。

第四條:供方的義務和責任

4.1供方必須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車輛駕駛員及押運人員的從業資質證。

4.2 供方負責為需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並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需方指定的目的地。運輸安全由供方負責,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3供方必須向需方提供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告知需方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特性及應急處理事項。

4.4 供方的運輸車輛進入需方廠區必須按照需方規定的路線行駛,按照需方規定的要求停放,並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時設立警示標示。

4.5 駕駛員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需方使用部門對該貨物有任何意見,禁止駕駛員及押運人員與使用部門發生爭執,應立即與供方負責人聯繫,並將反饋信息及時告知需方物資部。

4.6 供方必須嚴格按照需方要求的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定時間到達時,供方應及時與需方取得聯繫,向需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需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7 供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泄漏、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人員傷亡、車輛損壞、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等,由供方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

4.8 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供方必須及時通知需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供方未及時通知需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給需方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供方負責賠償。

4.9 若需方委託供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供方應積極配合需方進行保險,並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10 供方不得向需方員工贈送錢物,一經發現,需方將記錄在案,並可能因此取消供方繼續作為需方合格供應商的資格,並有權拒絕供方參加需方其他採購業務的投標。需方將按照供方贈送錢物的雙倍價值扣減應支付供方的結算價款。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 因需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供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供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需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需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該損失由需方負責。否則損失由供方負責。

5.2 供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供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延期送達的,按物資採購合同中約定內容由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供方應照價賠償。

第六條:不可抗力

6.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或不能完全履行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6.2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日內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辦法,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在個工作日內提供有效證明。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6.1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文件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代理人簽署的,應有法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6.2本協議作為相關物資採購合同的附件,與相關物資採購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本協議由供、需雙方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

6.4本協議的實效與相關的物資採購合同相同。

6.5 本協議一式二份,供、需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7.1 本協議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仍承擔協議終止前本協議約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7.3 本協議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8.1 若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8.2 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需方:

(蓋章)

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供方: (蓋章) 委託代理人 : 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