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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的合同(集錦14篇)

欄目: 證券 / 發佈於: / 人氣:1.18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證券的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證券的合同(集錦14篇)

證券的合同 篇1

茲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並自願簽訂以下協議,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並具法律效力。

 一、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諮詢資格證書_________號)

┌──┬──────────┬──┬────────────┐

│名稱│ │地址│ │

└──┴──────────┴──┴────────────┘

二、乙方(會員)

┌────┬────────┬────┬──────────┐

│姓 名│ │聯繫電話│ │

├────┼────────┴────┴──────────┤

│通訊地址│ │

├────┼────────┬────┬──────────┤

│e-mail │ │傳真號碼│ │

├────┼────────┴────┴──────────┤

│投資類別│① 5萬以下 ② 5-15萬 ③ 15-30萬 ④ 30-100萬 │

│ │⑤ 100萬以上 ⑥ 機構 │

└────┴────────────────────────┘

、甲方僅就中國股票、基金、債券等有償向乙方提供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成果、投資信息與具體操作策略、建議等諮詢服務。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甲方不得向乙方進行任何回報承諾。

 四、甲方因工作關係而得知乙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有保守祕密之義務。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甲方所提供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成果或建議內容,泄露予他人。

、甲方以誠信、嚴謹、盡責態度謁誠為乙方服務,幫助乙方在服務期內獲得收益,但不接受乙方資金或股票代理其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亦不與乙方的證券投資損益分擔進行約定。

 七、甲方僅提供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成果、投資信息與操作建議予乙方在證券投資決策時參考,乙方據此進行投資操作時所產生的盈虧由乙方自得。

 八、乙方向甲方交納的諮詢服務費於本協議簽訂時可以現金、匯款或轉帳等方式繳付。郵匯寄_________。銀行帳號另附。

、會員服務與諮詢服務費

┌────────────────────────┬─────┬────┐

│會員類別│ 服 務 項 目 │ 期 限 │備 注 │

├────┼───────────────────┼─────┼────┤

│普通會員│短信、網站、e-mail指導操作、免費諮詢等│①季度 □│ │

├────┼───────────────────┤ │會員諮詢│

│高級會員│含a服務外加手機信息、專家熱線、潛力投 │②半年 □│服務費和│

│ │資品種精選、黑馬報料建倉與出貨、大盤抄│ │帳號另附│

│ │底逃頂 │③一年 □│ │

└────┴───────────────────┴─────┴────┘

 十、本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1、自本協議簽訂繳付費用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終止本協議及退還任何已繳費用。

2、甲方若發現乙方私自將甲方所提供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成果與建議之內容泄露予他人,視為違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書,且不退還乙方任何已繳費用。

 十一、本協議之服務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若由於政策性原因導致乙方達不到預期效果,乙方同意展期並可要求甲方免費提供至少一期諮詢服務。

十二、本協議共壹式叁份,乙方執壹份與甲方執貳份,甲乙雙方確認各自知曉和明白本協議上述各條款之各自應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以憑遵守。甲乙雙方若有爭議,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交由_________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裁決。

┌─────────────┬───────────────┐

│甲方: │乙方(簽章): │

│ │ │

│地址: │身份證號碼: │

│ │ │

│ (蓋章簽字有效) │地址: │

└─────────────┴───────────────┘

證券的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證券帳號:_________資金帳號:_________

股票帳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郵編: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網上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得業務規則、辦公、規定的約束。

二、甲方自願申請使用乙方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行情分析、委託下單。並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設備,同時應對網上交易的規則全面瞭解。

三、甲方保證向乙方所提供的股東帳號、身份證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如資料虛假或存在錯誤成份,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應儘可能提供準確、及時的行情及諮詢信息。

五、乙方依法對甲方的有關交易資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並經常修改交易密碼及其他身份認證信息。若他人依據甲方密碼進入系統所進行的委託,視為甲方的有效委託,其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使用網上交易系統進行委託和保證金劃撥時,均以乙方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操作結果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因不可預測因素或不可抗力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八、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網上證券買賣揭示書》,甲方應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並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術或其他手段攻擊乙方網絡,破壞乙方系統,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損失。

十、由於重大政策變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該項風險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責任。

十一、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協議與《委託證券交易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約定的,適用《委託證券交易協議書》的約定。

十三、本協議簽署後,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人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書。但本協議的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十四、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在甲方銷户後本協議自動終止。

甲方: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 篇3

甲方(開户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辦法、規定、慣例的約束。

第二條 本合同包括甲方成為乙方網上交易用户時需要了解的條款和條件的重要信息,請仔細閲讀本合同並妥為保存以備查。同時,作為乙方網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須閲讀並同意本網站對註冊用户的各項聲明(包括《網上證券委託風險揭示書》等)。

第三條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權利,以實現本合同中的條款。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網上交易的證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

第五條 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除網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條 ca證書是網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識別證件(等同於身份證),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如果遺失或損壞,甲方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到乙方指定地點掛失。

第七條 乙方採用ca認證技術對甲方進行唯一性識別,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認為凡使用甲方ca證書進行的網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為,不容抵賴。甲方對此如有異議,則不能開立帳户進行網上交易。

第八條 甲方決定在乙方開立網上交易帳户前,須明確下列定義之含義:

1.買入:投資者須先將委託買入所需款項全額存入資金帳户,然後買入滬、深兩地掛牌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一種委託方式。

2.賣出:投資者將帳户中實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進行賣出的一種委託方式。

3.撤單:投資者在當日買入或賣出委託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買入或賣出委託的一種委託方式。

4.交易帳户:投資者在登記公司開立的股東帳户和在券商處開立的資金帳户的總稱。

5.資金餘額:投資者資金帳户中某一時點的現金餘額。

6.證券餘額:投資者股東帳户中某一時點的各種有價證券的實有數額。

7.資產總額:帳户內現金與有價證券市值的總額。

8.委託: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的交易行為。

9.成交:投資者實現買賣委 託的一種結果。

10.對帳單:是由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反映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帳户中資金和股票變動情況的一種單據。

11.銀證轉帳:銀行和證券經紀商之間一種資金劃轉業務。投資者辦理這項業務,可以通過電話自動劃轉銀行帳户和證券帳户之間的資金。

12.掛失:投資者遺失了身份證、資金帳户、股東帳户、ca證書或遺忘了交易密碼,須立即到證券經紀商處辦理凍結帳户並重新辦理遺失證件的一種彌補行為。

第九條 甲方在申請開設網上交易業務前,有義務認真閲讀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網上證券委託風險揭示書》,並有權要求乙方就該風險揭示書進行必要的解釋,以充分了解相關風險。

第十條 甲方必須是在乙方下屬之合法營業部依法開户的投資人,方可選擇在乙方櫃枱或乙方代理機構辦理網上交易開户手續,進行網上交易。

第十一條 甲方在辦理網上交易開户手續時,必須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夠證實乙方身份和資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交易帳户的同時,應取得乙方指定的ca認證機構頒發的ca證書。

第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機構提供的開户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如有虛假成分,甲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後果;當有關資料發生變化時,甲方承諾及時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資料發生變化,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機構開立的帳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糾紛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的委託事項及客户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經濟損失,乙方對此應負賠償之責。乙方應證券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在甲方辦理開户手續時,乙方會給甲方一個初始交易密碼。為了安全起見,交易密碼應由甲方在網上證券委託系統中重新設定。甲方必須牢記密碼,並對密碼有保密義務。乙方無權利、無義務對甲方的密碼進行修改或查詢。甲方應定期更換交易密碼,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遺失了密碼,由此發生的任何損失,乙方均不承擔責任。同樣甲方對自己的ca證書也存在以上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在乙方開户後,乙方應為甲方管理其帳户並接受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 並即時執行甲方通過網上證券委託系統發出的有效買賣委託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3.代理甲方進行每次交易成交後的資金清算和交割,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向甲方收取並代理甲方交付證券交易手續費、税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甲方通過網上交易系統下達的委託買賣指令,以乙方電腦記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甲方委託買入證券時,交易帳户內須有足額資金支付;在委託賣出證券時,交易帳户內須有足額證券,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

第二十條 如果甲方要辦理上海證券指定交易撤銷手續和深圳證券轉託管手續,須到乙方櫃枱辦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一旦甲方的有效買賣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報,本項交易即為完成。甲方應及時審核清算交割單的內容,如有疑義,須及時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條 甲方提出的撤單請求僅僅在甲方的報單未被交易所執行的情況下才能被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可以在網上交易系統中查詢當日的成交情況,但當日的查詢情況僅供參考,所有交易結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資金帳户卡、股東帳户卡、交易密碼及ca證書不慎遺失,乙方將只接受甲方的當面掛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掛失請求。在掛失之前的資金及有價證券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方可以隨時撤消在乙方的證券交易帳户,但須在乙方工作日內在櫃枱親自辦理銷户手續;乙方也有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委託代理關係的權力,終止委託代理關係不會影響終止日前(含終止日)雙方的委託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七條 有些證券可能給持有者有價值的權利,但持有者不採取行動,這種權利可能過期,這些權利包括但不僅限於:配股權、股票購買權、可轉換債券轉換權、債券兑付權等。甲方有責任瞭解所擁有的所有證券的權利;乙方會盡可能為甲方提供有關此類權利的信息,但沒有必須提供這種信息的義務,在沒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會以甲方的名義採取行動,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盡力維護甲方的投資利益,並儘可能通過網上證券委託系統向甲方提供適宜的證券諮詢服務。乙方鄭重聲明,乙方及其工 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都只不過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議,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操作,乙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投資風險和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或違反乙方各項交易規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的保證金和託管股份有留置權。

第三十條 乙方對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乙方網上交易系統信息發生以下異常以致影響甲方的正常交易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經開始,甲方無法進入委託交易系統;

2.甲方發現資金帳户中資金餘額有異常;

3.當交易所已開市,甲方發現有價證券餘額有異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用户密碼、註冊口令和“ca證書”。當上述情況發生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聯繫,以保證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夠儘快恢復。

第三十二條 當甲方發現乙方網上交易系統出現異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應改用電話委託系統進行交易和查詢。

第三十三條 為了安全起見和保護甲方交易數據的需要,凡在乙方網站進行證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微軟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瀏覽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軟件或其它設備進入銀河網站,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均與乙方無涉。

第三十四條 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間信息交流的通道之一,甲方將得到乙方提供的e-mail服務。通過e-mail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如果甲方有異議請與乙方聯繫或到乙方當面查詢。

第三十五條 甲方有責任審查和確認從乙方發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電子方式的所有與交易、資金往來有關的單據,包括交割單、對帳單、轉帳清單等,這些確認單據的信息(除未被確認的)將有法律約束力。所需確認單據在送達後五日內,如果甲方不以書面形式表示異議,乙方將視為甲方已確認,對甲方有法律約束力。乙方有權修改異議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條 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對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對證券交易的風險、對自己買賣的或準備買賣的證券品種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證券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有衝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署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甲方銷户為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 篇4

甲方(委託方):

真實姓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 編:

聯繫電話:

電子郵件:

乙方(受託方):

真實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郵 編:

聯繫電話:

電子郵件:

甲乙雙方為更好地在證券市場上發展,本着"資源共享、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對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的賬户(資金賬號: ;上海證券帳户號: ,深圳證券帳户號: 户名: ,下稱委託賬户)內的資產總計人民幣(大寫: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進行資產管理,資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此筆委託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託期限為 年。

第三條 甲方保證委託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向乙方垂詢投資情況,瞭解目標公司的投資可行性;

2)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議,雙方經溝通協商確認是否採用該建議,甲方不得轉出資金以及進行買賣操作或干預乙方投資策略;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促使交易順利進行;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對甲方的投資資金做全權操作;

2)乙方有義務對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範圍內疑問作出回答;

3)乙方有義務於每年末向甲方彙報甲方帳户市值情況。

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操作建議和投資方向;

3、資產委託期限內,甲乙雙方均無權單方對本協議中有關的資金賬户進行撤銷指定交易、轉託管或轉出資金、證券等資產轉移行為。

4、甲方委託乙方操作的資金在協議期內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證協議的實施。乙方負責甲方帳户的全權證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協議期內不能干預乙方操作。為保證乙方的操作獨立性,乙方會在獲得交易密碼之後對交易密碼進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證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碼,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碼,而發生不能保證乙方獨立操作的情況,乙方不承擔投資虧損的責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帳户市值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後應當提供書面的市值狀況。

第五條 保密義務:

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投資報告書、研發資料和詳細居住地址有保密義務;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投資對象、交易記錄、研發資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對甲方的資金、交易記錄、委託理財的操作情況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委託方式與結算委託方式: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為正,甲方付給乙方利潤部分的25%作為管理費。

如果委託期滿後未產生利潤,反而形成虧損, 則乙方根據所籤合同的委託期限承擔不同責任:

(1)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1年,乙方不承擔虧損責任,但可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繼續管理資產,直至產生盈利。

(2)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2年,乙方承擔虧損超過30%的部分。

(3)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3年,乙方承擔虧損超過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託期滿後,如產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雙方約定的管理費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終管理費數,甲方在委託理財協議終止的三天之內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甲方向乙方匯款後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由銀行出具的匯款證實書複印件,作為其已經匯出的證明。

3、利潤定義:利潤=期末總資產- 期初總資產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4、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捨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條 提前終止協議:

1、協議期內,如果投資期限已滿1年且利潤率大於100%,雙方均有權終止協議,並按本協議第六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協議,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終止本協議的不被視為違約。

2、在委託期間,甲方不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單方面提前中止委託協議的,將被視為違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30%作為管理費;如果利潤為負數,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因提前中止協議而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3. 在委託期間,乙方不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單方面提前中止委託協議的,將被視為違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20%作為管理費;如果利潤為負數,乙方承擔因提前中止協議而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全部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在協議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髮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終止協議,終止協議方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後,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並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提供書面異議或説明,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可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的解決條款處理,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在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協議文本中的各項條款,除滿足提前終止協議的條件之外,不得無故終止協議,否則將由協議終止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對方由此引起的相關經濟損失。

2、出現不可預測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運做,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3、如果甲方違反保密條例,乙方有權終止協議,並視甲方為違約。

4、本協議由乙方終止後,乙方對甲方理財資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擔虧損;

5、由於甲方的原因須終止協議,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擔虧損;

第十條 補充和變更

本協議可以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延遲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一份。

第十五條 提 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協議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的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聯繫人:zz

聯繫電話:

e-mail:

證券的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甲方保潔服務項目達成協議如下:  

一、保潔服務項目及費用  乙方將於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對甲方位____市____的辦公區域(或家居)進行保潔服務。保潔項目及核算費用如下:  

1、__,其費用為:____元;  

2、__,其費用為:____元;  

3、__,其費用為:____元。  本次保潔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元,(大寫):__。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雙方權利:  

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保潔服務享有監督權和檢查權;  

2、甲方有權對乙方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3、合同履行完畢,乙方享有在協議的時間內獲得服務費用的權利;  

4、乙方有權按照自己的施工方案(主要是涉及安全方面工程)進行服務的權利。  雙方義務:  

1、甲方有為乙方服務提供便利的義務,以保證乙方工作的順利進行;  

2、合同履行完畢,甲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3、乙方應保證其保潔產品的真實性,維護甲方的權益的義務;  

4、乙方應當保證其服務質量的,工程完畢應主動邀請甲方進行檢查;對不合格部分,乙方應進行重新處理,直到甲方滿意為止。

三、付款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次保潔服務費用待乙方施工完畢後,甲方應在48小時之內用現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四、爭議解決方法  如果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者合同履行完畢之後,雙方發生爭議,雙方可以按以下方式對爭議進行解決:  

1、通過雙方友好協商。

2、通過__仲裁機構仲裁。

3、向__法院提起訴訟。  五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議,可經甲乙雙方補充説明;  

2、本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 乙方(蓋章):____  負責人(簽字):__ 負責人(簽字):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保潔服務合同 篇10  甲方:___   乙方:_ ___  為淨化校園環境,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校園部分區域的保潔工作達成一致意見,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___等____人擔任學校的保潔工作。保潔崗位的設置為。

2.保潔形式為日常保潔,保潔時間為甲方的每個工作日。

3.保潔區域為___。

4.保潔標準為___。

第三條 保潔費用  

1.保潔費暫定每人每月(年)____元(大寫)。

2.甲方按月支付保潔費用,承包協議生效後,甲方於___支付給乙方。如遇節假日特殊情況,付款時間可提前或延順,但時間必須在之內。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加班工資按每人每天____元支付,加點工資按每人每小時__元支付。

第四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當按要求履行本保潔合同,完成工作任務。乙方工作人員要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與此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如果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違反相關紀律和規程給甲方工作造成損失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蓋章)  乙方:(簽章)  ___年____月____日

證券的合同 篇6

股票發行人: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票承銷商:_______證券有限公司(下簡稱“乙方”)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由乙方負責承銷甲方股票事宜,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銷方式

雙方同意,本次股票發行採用_________方式。

二、發行股票的種類、數量、發行價格與發行總市值

本次發行的股票為人民幣普通股,發行總量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每股發行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發行總市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承銷期限與起止日期

本次股票發行的承銷期為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股款的收繳與支付

乙方應在承銷期結束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次認購的全部股款扣除應收的承銷及經辦手續費後,一次劃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如乙方延遲劃轉本次認購的股款,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劃轉部分股款萬分之_______的滯納金。

五、承銷費用

乙方按本次股票發行總市值的_________%收取承銷費用,該承銷費用由乙方從甲方所發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六、合同雙方的義務

合同雙方自本合同簽署日起至承銷結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與對方協商並取得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均不得以新聞發佈會或散發文件的形式,向公眾披露招股説明書之外的可能影響本次股票發行成功的信息,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應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發行所需的全部文件,並保證相關文件的真實、準確與合法,且無任何誤導性成分或疏漏。否則,若因此而導致股票發行失敗或受阻,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股票發行的承銷團,具體負責股票的發售工作。乙方負責辦理股權登記及編制股東名冊,並應在本次股票發行工作完成後15天內向中國證監會依法提供書面報告。

七、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未能認真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按股款總額的_______%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無論如何,該等賠償責任均不應超過股款總額的_______%。

八、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並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雙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九、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政治、經濟、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變故,而這種重大變故已經或可能會對甲方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及本次股票發行產實質性不利影響,則甲、乙雙方均有權決定暫緩或終止本合同而無須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報送中國證監會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簽署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 篇7

會員: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託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諮詢服務的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二)就本合同規定的諮詢內容應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約定方式含電話、手機短信、傳真、e—mail)。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第二條乙方及其從業人應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處理受託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並應確定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託關係而得知甲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保守祕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三條甲方在簽訂合同前已詳細閲讀本合同書的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是基於_____的判斷,自行決定證券投資;

(二)甲方的證券投資行為,是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經紀商間的關係。乙方僅是提供證券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傳送中斷與錯誤,乙方不負此責任;

(四)甲方不得將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資證券所產生的利益及風險悉由甲方自行享有與負擔。

第四條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按照_________________執行,有效時間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個月。

第五條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因法律政策法規原因產生的變動,應對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第六條合同終止與違約責任

(一)立合同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時,合同得以終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諮詢時間成本後剩餘的費用;

(三)合同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所必要的傳輸出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與已繳税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將從退還的諮詢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四)甲方一簽定合同,乙方即預收全額諮詢費,並出具收據。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辦理。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股市行情波動起伏,為確保會員利益,提高股務質量,請所有會員每天上午_____:_____—下午_____:_____務必打開手機,因為我們可能通知您買賣股票。如果執行完我們的操作指令後,請儘快回覆短信或來電告知我們具體的操作結果以便我們能及時跟蹤服務,確保您的利益。

匯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匯款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 篇8

甲方(受託方):_________銀行

乙方(委託方):_________

為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簡化客户證券投資操作流程,提高客户資金安全性,方便客户清算證券交易資金,乙方委託甲方為客户提供證券保證金清算服務。為明確委託關係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和_________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所)的資金清算規則及銀行有關結算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銀行管資金,證券公司管證券”的原則,就委託代理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委託代理內容    

第一條 乙方委託甲方通過甲方的“客户證券保證金服務系統”為客户提供:委託證券買賣申報、查詢(包括:資金、證券、委託、成交記錄、即時行情查詢)、分紅派息、資金清算等服務。    

第二條 乙方與客户之間的清算,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進行;乙方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清算由乙方進行。    

第三條 甲方代理乙方與客户進行資金清算的依據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細數據、現金分紅數據和彙總數據等(以下統稱“清算數據”)。    

第四條 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資金清算按以下方法進行:        

1、清算賬户          

户名: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

2、根據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清算的有關規定和清算數據,甲方應向乙方付款時,由甲方於t+1日上午10時前把款項劃入清算賬户;乙方應向甲方付款時,應於t+1日上午10時前在清算賬户上備足應付款項,由甲方於t+1日上午10時從清算賬户上扣出應付的款項,乙方由於特殊情況不能於t+1日上午10時前在清算賬户上備足應付款項時,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賬户上備足應付款項的時間不得遲於t+1日下午2時。

第二部分 甲方責任    

第五條 根據甲、乙雙方約定的數據接口,負責“客户證券保證金服務系統”銀行端的程序開發和所需系統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應的通訊系統建設。    

第六條 為客户提供銀行端的電話委託和/或互聯網委託系統。    

第七條 負責上述系統的正常運作和日常維護。    

第八條 辦理客户“證券保證金服務”的申請,審核投資者有關證件的真實性,代理乙方與客户簽訂指定交易等協議書,並定期將乙方所需的客户資料傳送給乙方。    

第九條 接收客户證券買賣、撤單委託,並把委託實時地傳送給乙方。    

第十條 為客户提供分紅派息、資金查詢、修改交易密碼、暫停/恢復/撤銷證券保證金服務等,並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給乙方。    

第十一條 負責管理客户的資金,控制客户的資金買空行為。    

第十二條 管理乙方在甲方設立的清算專用賬户,並根據清算規定和清算數據及時與客户進行資金清算。

第三部分 乙方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甲、乙雙方約定的數據接口,負責“客户證券保證金服務系統”證券公司端的程序開發和所需系統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應的通訊系統建設。    

第十四條 為客户提供證券公司端的電話委託和/或互聯網委託系統。    

第十五條 負責上述系統的正常運作和日常維護。    

第十六條 負責接收甲方傳送的客户證券買賣、撤單等委託,並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盤。    

第十七條 負責及時準確地向甲方反饋客户證券交易、權益等有關情況,並於收到證券交易所清算數據後_________個小時內向甲方提供清算數據。由於乙方提供的上述數據有誤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十八條 負責客户的證券交割,併為客户提供打印證券明細賬服務。    

第十九條 負責管理客户證券賬户內證券,控制客户的證券賣空行為。    

第二十條 負責通知甲方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定、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事項變更,未能及時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户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甲方開設結算賬户並留存足夠備付金,如備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動墊付資金,其墊付額視同甲方拆借給乙方並按市場拆借利率計付利息。對甲方清算有疑問時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甲方清算結果。第四部分 雙方共同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雙方共同向客户宣傳、推廣此項業務。    

第二十三條 雙方都保存客户的資料以及成交記錄,負責解答客户的諮詢。    

第二十四條 由於證券問題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由於資金問題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由於甲方審查資料不嚴或甲方接收、清算處理、數據傳送有誤導致乙方及客户損失的,由甲方負責;由於乙方接收、數據傳送、報盤有誤造成甲方及客户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六條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誤差或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甲方或乙方及其代表提供給對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紙製文件及其他介質文件)均屬機密信息,雙方均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於金融和證券行業規定的最低期限。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部分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四條的要求履行清算義務時,應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一方不履行清算義務超過_________個工作日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由於不可抗拒力導致未能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第六部分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因國家銀行結算制度及證券交易所清算規則發生變更,經雙方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補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協議,必要時可另籤協議。    

第三十一條 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_________年,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簽。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銀行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簽字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簽字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券的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則,在互惠互利的共識下,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內容:

1.甲方代理乙方進行買賣股票操作細則。

2.甲方對乙方資金風險的責任的負擔。

3.甲方和乙方對股市投資贏利的分成。

4.甲方代理乙方買賣股票操作的週期。

5.其他補充。

二、協議細則:

1.甲方代理乙方進行買賣股票操作細則乙方委託者不受地域的限制,中國大陸的投資者均可,代理最低資金要求_________人民幣,最高不限。由乙方委託者用自己名字在證券公司開户,並存入委託資金,該賬户資金需全部是委託操作資金,乙方不能使自有操作資金和委託操作資金進入同一個股票賬户,並保證辦理電話委託交易系統或網上委託交易系統,僅告訴甲方委託電話和股票賬户,及交易密碼,保證甲方可以進行股票交易。委託期間,乙方完全委託甲方買賣股票,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買賣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託資金的股票買賣,不得隨意變更委託資金。

2.甲方對乙方資金風險的責任的負擔甲方在操作時間結束後,根據乙方委託的原有資金數量,如果出現虧損,甲乙雙方按照2:8的比例對虧損部分負責,甲方將虧損部分的20%電匯到乙方指定賬户,簡而言之,就是如果乙方資金在雙方協議操作時間結束時出現虧損,甲方負責賠償虧損部分的20%。如果雙方協議操作時間內,甲方操作使乙方資金虧損原委託資金的12%,就是每10萬元,虧損了1.2萬元,則乙方有權要求終止協議,並由甲方負責虧損部分的20%的賠償。

3.甲方和乙方對股市投資贏利的分成甲方在協議操作時間結束時,和乙方按照2:8的比例對超過乙方委託的原有資金部分進行分成。也就是説,甲方在協議操作時間結束時,得到投資純利潤的20%。乙方將贏利部分的20%電匯到甲方指定賬户。

4.甲方代理乙方買賣股票操作的週期甲方代理乙方買賣股票操作的週期是三個月。如果未滿操作的週期,甲方提出終止協議,則如果賬户有虧損情況,甲方應負責虧損的賠償,而如果賬户有贏利的情況,甲方則放棄贏利部分的分成。如果未滿操作的週期,乙方提出終止協議,則如果賬户有虧損情況,則甲方有權利拒絕承擔虧損部分的賠償,而如果賬户有贏利的情況,甲方有權利按照2:8的比例要求贏利部分的分成。協議到期後乙方可與甲方再度續約。

5.其他補充本協議適合對投資市場瞭解比較少,投資成績不太理想,對投資有正確認識的投資者適用,甲方首先會考慮資金的安全,然後才考慮資金的收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協議操作期內對股票買賣的操作,更不能對委託資金進行買賣操作,否則虧損部分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

三、協議有效期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雙方保密義務甲乙雙方對其通過接觸和通過其他渠道得知的有關雙方的商業機密等嚴格保密,對所有資料嚴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字後與本協議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一經成立,雙方應嚴格履行。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 篇10

會員: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託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諮詢服務的範圍及方式(一)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二)就本合同規定的諮詢內容應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1.以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約定方式含電話、手機短信、傳真、e—mail)。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第二條諮詢合約期間付費方式(一)會員制1.短信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2.金卡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3.貴賓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若因大盤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諾在服務期內至少為甲方創造_______倍於其所交付相應級別會員會費的盈利,否則將免費延期,直至達成此項承諾為止。合同資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應於簽訂本合同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給乙方。(二)提成制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筆盈利部分的_______%做為該筆操作諮詢費用,若甲方嚴格按照乙方所指導的操作產生虧損,將由下筆操作盈利部分補足虧損後再行提成。

第三條乙方及其從業人應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處理受託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並應確定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託關係而得知甲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保守祕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條甲方在簽訂合同前已詳細閲讀本合同書的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一)甲方是基於獨立的判斷,自行決定證券投資;(二)甲方的證券投資行為,是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經紀商間的關係。乙方僅是提供證券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傳送中斷與錯誤,乙方不負此責任;(四)甲方不得將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五)甲方投資證券所產生的利益及風險悉由甲方自行享有與負擔。

第五條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按照_________________執行,有效時間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個月。

第六條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因法律政策法規原因產生的變動,應對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第七條合同終止與違約責任(一)立合同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時,合同得以終止;(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諮詢時間成本後剩餘的費用;(三)合同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所必要的傳輸出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與已繳税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將從退還的諮詢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四)甲方一簽定合同,乙方即預收全額諮詢費,並出具收據。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辦理。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 篇11

甲方(債券發行方):_______

乙方(債券承銷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招投標方式發行“__________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願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並履行承購包銷的義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債券發行計劃採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承銷方式

乙方採用承購包銷的方式承銷該債券。

第三條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説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異地承銷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甲方指定賬户指定以下賬户為唯一收款賬户:

賬户名稱: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

第五條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説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後____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户。

第六條登記託管

債券採用無紙化發行,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中XX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託管。

第七條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通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信息披露

一、甲方應於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説明書,並於招投標結束後發佈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説明書中公告每次

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説明書中公佈最近

三年的主要財務數據;

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條甲方權利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如下:

1、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2、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___%,並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3、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4、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五、甲方的義務如下:

1、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3、甲方保證其採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4、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條乙方權利義務

六、乙方的權利如下:

1、有權參與每次債券發行承銷投標;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時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續費;

3、有權向認購人分銷債券;

4、按甲方的發債條件取得發行手續費;

5、可獲得承銷期內(發行起始日至繳款日之間)分銷認購款的暫存利息;

6、有權參加甲方舉行的發行預備會議,有權獲得甲方招投標發債的所有應依法公告的信息。

7、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在同業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甲方參與同業債券交易時,乙方可與甲方進行對手交易。

8、有權無條件退出承銷團,但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的義務如下:

1、應以法人名義參與債券承銷投標;

2、應按時足額將債券承銷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

3、應按債券承銷額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依約進行分銷;

4、應嚴格按承銷額度分銷債券,不得超冒分銷;如甲方在招投標發債中確定了每個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乙方應承擔該基本承銷額度的承銷義務。乙方有義務按甲方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發行條件參與債券發行投標,不得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乙方應將發行經辦部門、人員授權或變更等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和__________公司。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能依約支付承銷款項,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未付款部分和違約金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其他債券的本息中扣除;繳款逾期__________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項部分的承銷額度,乙方自動喪失承銷商資格,但對已承銷的債券仍應按本協議承擔義務;乙方如借承銷債券之機超冒分銷債券,超冒分銷部分甲方不予確認,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其承銷商資格的的權利;甲方如未依約履行債券還本付息義務,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如未按發債條件承擔分配的基本一致時,甲乙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在承銷結束日前的任何時候,如發生政治、經濟、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變故,而這種重大變故已經或可能會對甲方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發行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則乙方可決定暫緩或終止協議。

第十四條附則

八、本協議項下附件包括:

1、發債説明書;

2、債券發行辦法;

3、甲方出具的招標書

九、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正式文本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十二、本協議適用於甲方年發行的債券。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證券的合同 篇12

一、 名詞解釋與典當質押業務説明

1。1、FPRC證券質押典當

FPRC系統是由創元開發的《證券質押典當業務管理與風險監控系統》的簡稱。該系統通過電腦網絡技術,依照《典當管理辦法》,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長不超過15天股票當質押服務體系,包含了相關動態監管與風險監控功能。FPRC《網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給乙方作為申請證券質押典當業務使用的軟件,包括股票買賣撤單、查詢、結算等功能。

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使用《網上客户端》自助申請當金購買股票,隨買即借隨賣即還,周而往復。甲方按乙方實際使用當金的天數計算和收取典當綜合管理費。

1。2、 帳户説明

1。2。1、質押帳户

質押帳户(包括資金帳户、股票帳户)簡稱A帳户,是乙方在證券公司設立的個人帳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已將該帳户的所有資產作為質押物俗稱“當物”,質押給典當行;乙方喪失A帳户的所有權,但可對該帳户進行股票交易 。

1。2。2、典當帳户

典當帳户是由典當行提供的資金帳户(包括資金帳户、股票帳户)簡稱B帳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質押獲取的當金由該帳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該帳户內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包括資金帳户、股票帳户)的使用授權。

1。。3證券質押授信與當金額度管理辦法

本合同對乙方進行授信管理。甲方通過對乙方歷史交易能力的評估確定乙方授信級別。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根據乙方使用B帳户的交易頻率與盈虧狀況,對該授信級別定期自動調整,若授信級別降至25分,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帳户的現金95%購買股票後方可申請質押典當,FPRC系統自動根據乙方當時持有股票市值的評估總額乘以乙方授信級別計算並批覆;乙方當日申請到的當金額度僅限當日有效。

1。4典當期限與月綜合服務管理

本合同期限為半年,到期後甲乙雙方重新簽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應在質押典當到期前乙方應主動拋售B帳户的股票,否則未拋售股票視為“絕當”,甲方有權強行拋售;乙方以其A帳户的資產承擔所有風險、綜合管理費。

1。5、定期清算、平倉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對乙方使用當今的所有交易及佔用當金的典當綜合管理費進行定期清算。FPRC系統自動管理乙方的融資買賣記錄,乙方使用FPRC《網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隨時查詢。清算日乙方未拋售的股票當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當月沒有申請質押典當的乙方不參與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將盈利部分由B帳户劃撥資金到乙方A帳户,乙方若虧損,乙方或主動支付虧損部分給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預留的授權委託書,從乙方A 帳户劃撥資金到B帳户彌補虧損。

1。5。2、平倉清算

乙方授權甲方在乙方A帳户資產及B帳户當金資產總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約定的平倉線以下時,進行平倉清算。甲方有權不通知乙方,市價拋售乙方B帳户、A帳户的股票,並從乙方A帳户劃撥資金以彌補乙方佔用B帳户當金的典當本息及虧損。對於A帳户全部劃撥或股票全部買出後仍不足彌補甲方虧損,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內,停止乙方貸款權利,到期日前5天辦理清算手續。

二、典當綜合管理費用率及計算

甲方有權調整典當綜合管理費率。FPRC系統將自動提示乙方每次申請當金的實際費率,該費率在當次質押典當期內不會變動。甲方按乙方實際佔用當金額度、及佔用時限計算綜合服務費;當金佔用時限從乙方B帳户當金買入股票之日起計,至賣出日次日為法定節假日則延續計費。

違約金:乙方佔用當金超過15日未歸還,按日加收4‰違約金。

三、 乙方出質帳户及出質資產總值

甲方雙方簽署本合同後,乙方已將A帳户作為典當質押物。質押期間,乙方可對A帳户進行正常的股票買賣,乙方始終以其A帳户內總值項下的資金和證券持續作為典當的質押物(當物)。乙方自願向指定營業部辦理不可撤消的A帳户的《帳户委託申請》和《授權委託書》指令。同時乙方將深、滬股東及身份證複印件留置甲方。

四、質押擔保範圍

質押物的質押擔保範圍指本合同重要一欄所規定的當金、當金利息、綜合費(含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

五、乙方當金申請與股票買賣規則

5。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B帳户授權乙方使用,乙方通過FRPC《網上交易客户端》自動進入交易及查詢交易記錄。

5。2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自動限制乙方買入具有風險的股票。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對股票的風險幾級別進行調整,風險級別在25分以下的股票為系統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類股票的默認風險分別為零。乙方認可該限制可能對乙方的投資產生影響,並承諾對此限制不提出任何異議。

5。3乙方對所持有的A帳户總資產享有完全的無可爭議的所有權,不得將該帳户的資金及其對應證券帳户資產借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5。4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所導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六、帳户凍結、合同單方終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營業部提交《帳户委託申請書》後方可獲得會員資格。申請書申明自願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凍結A帳户,包括停止上述資金帳户的銀證轉帳功能、櫃面資金提取與轉出,限制證券帳户辦理股票轉託管(深圳)指令、辦理撤單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寫了《授權委託書》後,才能獲得典當質押資格。合同有效內遇定期清算或平倉清算,該《授權委託書》被使用後,乙方需要再次填寫並提交甲方後,才能繼續申請當金額度、並獲得交易授權。否則按乙方單方終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未使用B帳户資金或與甲方辦理清算手續後,可單方提出終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帳户資金或與乙方辦理清算手續後,由於乙方授新額度降低至合同規定最低值時,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七、續當、贖當、合同絕當、交易絕當

7。1、本合同不得續當。本合同限界滿前20日內,乙方可向甲方申請重新訂立合同。

證券的合同 篇13

一、協議雙方

(一)甲方(委託投資方):xxx,x,現年xx歲,xx省xx市xx縣人,家住xx縣xx小區xx號。身份證編號xxx。

(二)乙方(受委託方):xxx,x,現年xx歲,xx省xx市xx縣人,家住xx縣xx小區xx號。身份證編號xxx。

二、協議標的

人民幣xx元,大寫xx圓。

三、協議內容

(一)、協議標的使用權問題

1、協議標的由甲方提供,甲方獲得所提供標的的所有權。

2、甲方委託乙方用協議標的進行證券投資,時間x年,在該期間,協議標的的使用權屬乙方。

(二)標的的安全管理問題

1、由甲方在證券公司開設證券投資賬户,自己保留資金賬户。

2、甲方將證券賬户內的證券賬户交由乙方,委託其代為全權進行證券投資。

3、在協議的投資年限內,協議標的封閉運行,甲方不得提前撤資。

(三)證券投資服務

1、乙方受託全權負責標的的證券投資服務工作,每半年定期通報投資盈虧。

2、乙方具體的投資計劃屬核心商業機密,甲方無權知曉。

(四)投資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1、投資的利潤與風險匹配,由甲乙雙方共擔,各佔50%。如果投資出現虧損,所虧損的本金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如果投資盈利,除本金外的盈利部分由甲乙雙方各分配50%。

2、利潤與虧損結算日:投資期滿後的15日內(含15日)

(五)投資協議生效日期

該投資協議經雙方簽訂後,從甲方將標的劃入乙方管理的證券賬户之時起生效(憑證為:《乙方收款書》)。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投資虧損自負,並付給乙方年10萬元(大寫壹拾萬圓)人民幣的委託理財費。

2、乙方違約,造成的投資虧損由乙方承擔,並付給甲方年10萬元(大寫壹拾萬圓)人民幣的資金使用費。

四、其他

協議未約定的其他內容以雙方補充協議為準。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一份。(正文內容完)

協議雙方簽字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20xx年x月x日

證券的合同 篇14

基金髮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註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協議(以下稱"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衝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説明書: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説明書》;

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發佈並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並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髮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託管人:指_________銀行;

16.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説明書》: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説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説明;《公開説明書》是對《招募説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淨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户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髮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託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户: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户;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髮起人

名稱: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三)基金託管人

名稱: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或公開説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籤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髮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髮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説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非交易過户、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託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託管人,或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託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託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閲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託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户,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户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託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户,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户等基金資產賬户,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祕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淨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託管人意見,説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説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託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6.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併;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2.採取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説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於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於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進行要求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自履行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人辭任,但新的管理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人退任;

(4)銀行監管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託管職責。

基金託管人辭任的,但新的託管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隻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還需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方可繼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並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並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事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後,如果更換後的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或商號樣。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隻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被提名的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託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審查批准方可繼任,原任基金託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並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託管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並與新任基金託管人進行基金資產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類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資者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於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五)存續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額面值: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一)設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_________元,追加認購不得低於_________元。

(四)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率不高於認購金額(含認購費)的_________%。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設立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計入基金資產。

(五)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1)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2)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3)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數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基金認購的規定

關於本基金認購的具體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説明書或發行公告中規定。

(七)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在全部認購期結束時歸入投資者認購金額中,摺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八)認購的程序和方法

1.認購程序

投資人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閲本基金的發行公告。

2.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申請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銷。

3.認購確認

銷售網點(包括直銷中心和代銷網點)受理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註冊登記與過户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後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淨認購金額超過_________億元並且認購户數達到或超過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三)基金募集失敗

1.募集期限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或設立募集期內發生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則基金設立募集失敗。

2.本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天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四)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存續期間內,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達不到_________人,或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説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達不到_________人,或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佈本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與贖回等基金業務的時間即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説明書及公開説明書中規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申購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3.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申購、贖回的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説明書》或《公開説明書》中規定。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賬户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後確認的份額後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受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户。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後,基金管理人應通過註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户。在發生鉅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賬户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直銷中心每個賬户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贖回的最低份額為_________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户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_________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7.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_________%,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用等於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詳細的申購費率可參見招募説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3.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贖回費用等於贖回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詳細的贖回費率可參見招募説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的75%用於註冊登記費及相關手續費,25%歸基金資產。

4.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調整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數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3.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鉅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鉅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鉅額贖回。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出現鉅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兑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兑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兑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淨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户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鉅額贖回並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並説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鉅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鉅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兑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兑付,應當按單個賬户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兑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

4.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5.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週,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週,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週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户。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户必須提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户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並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基金資產的託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託管人依法持有並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七、基金的銷售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的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户、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銷售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業務。

十八、基金的註冊登記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註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取得註冊登記費;

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户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註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4.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户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説明書、公開説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户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7.如因註冊登記人的過錯而造成持有人損失的,該損失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註冊登記人承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於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理念

以指數化投資分享中國經濟的發展成就,以適度增強實現對標的指數的適度超越。

本基金認為,中國經濟增長將保持持續穩定的向上發展態勢,為指數投資獲取長期穩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觀經濟基礎。本基金力求通過充分的分散化投資實現非系統風險的有效降低和流動性的提高,並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為基礎,通過適度增強的投資方法,力求取得高於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為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增長和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帶來的長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機會。

(三)標的指數

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

道中88指數是第一個由全球指數編制機構道瓊斯公司為中國大陸股票市場編制的指數,由道瓊斯中國指數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動性綜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構成。為了準確代表投資者可實際交易的股票數量,道中88指數為挑選成份股而計算自由流通股本時,排除了持股超過整個市值5%的個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數每季度進行一次成份股的調整,同時道中88指數成份股緩衝區的建立將適當保證道中88指數具有較低的指數換股率。道中88指數以人民幣元計算,基期均為1993年12月31日,基數定為100。

(四)業績基準

本文中,業績基準與標的指數的定義相同。

(五)投資對象及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a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首發或增發)、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債等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六)投資風格

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定位於增強型指數基金,並選擇了以市值代表性強、流動性高為特色的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的跟蹤標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具有大盤藍籌指數組合的風格特點,通過買入並持有的長期投資策略,力爭獲取中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帶來的資本市場收益。

(七)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以道中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標的指數,股票指數化投資部分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增強部分主要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在控制與標的指數偏離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

1.資產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為宗旨,採用自上而下的兩層次資產配置策略:第一層,資產類別配置,確定基金資產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的配置比例;第二層,股票和債券的個券選擇與組合管理,在不同類別資產配置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各資產類別中不同證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蹤誤差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雙重約束下構建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

在資產類別配置上,本基金原則上將不高於75%的資產投資於股票,將不低於20%的資產投資於國債。在法律環境允許後,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上限將調整為95%,且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股票資產配置策略

在股票資產的配置上,本基金採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以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為基礎構建指數化股票投資組合,並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對指數進行適度增強。

3.增強投資的標準

本基金增強部分的投資,是指基於價值選股原則在對企業基本面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在控制跟蹤誤差的基礎上投資於核心競爭力增強,投資價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將充分利用投資研究團隊在投資和研究方面的經驗和實力,對宏觀經濟走向、產業發展演變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進行深入的分析,對上市公司未來業績進行預測,並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定的價值評判標準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分析。

4.債券資產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為在跟蹤誤差與流動性風險雙重約束下的投資。本基金將以降低基金的跟蹤誤差為目的,在考慮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5.投資組合調整原則

本基金所構建的股票投資組合的調整原則包括: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根據企業基本面情況的變化降低對基本面惡化企業的投資比重,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的投資比重;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新股增發因素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為流動性風險約束下的被動式投資,債券投資組合將根據組合對基金整體跟蹤誤差的邊際貢獻率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6.增強性投資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選擇主要依據入選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且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投資不少於62只,對標的指數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資不高於股票投資資產總額的40%。

為控制由於增強型投資可能帶來的過分偏離指數的風險,本基金力求將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增長率間的年跟蹤誤差控制在6%。

(八)標的指數的更換

1.更換基金標的指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同時按照有關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當且僅當出現下列原因:

(1)證券交易所停止向標的指數供應商提供標的指數所需的數據、限制其從該交易所取得數據或處理數據的權利;

(2)任何法律法規的出台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的認為其授權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已被實質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間接地針對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供應商而產生的訴訟或行動已經開始,或任何此類訴訟行動已威脅到並且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地認為此類訴訟或行動可能對標的指數或授權基金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4)任何法律法規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發行、促銷或推廣本基金或任何針對本基金的重大訴訟或監管行動已經開始;

(5)標的指數供應商確定標的指數不再符合或將無法符合標的供應商為維持指數所訂的標準;

導致現有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佈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更換標的指數,並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標的指數更換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標的指數相關的商號或樣。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變更標的指數有異議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變更標的指數的提案進行表決,表決生效後5個工作日之內,基金管理人遵照表決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併發布公告。

3.當出現任何可能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佈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獲悉事實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九)投資決策及投資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資決策的主要信息依據有:1、金融工程小組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金融工程小組運用風險監測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對市場預期風險和指數化投資組合風險進行風險測算,由此提供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2、行業研究員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企業情況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3、市場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購贖回的數據分析報告。

1.基金資產分佈決策

基金資產分佈決策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做出。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總經理任主席,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管理部總監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督察員、基金經理、組合經理、估值經理、交易主管、投資決策委員會祕書可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聽取公司投資管理部關於宏觀、中觀和微觀經濟的分析,結合證券市場發展趨勢和標的指數的最新動態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資戰略。

2.基金投資組合決策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下,根據研究員提供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和標的指數成份股研究報告及市場部提供的基金申購贖回報告,在考慮基金合同規定的債券股票資產比例範圍前提下,決定對債券和股票投資的具體比例。

評估和調整決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環境的變化和實際的需要調整決策的程序。

3.風險控制決策

合規控制委員會為公司非常設機構,其成員由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監事、督察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制定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檢查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實情況;並對公司投資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做出決定。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根據市場變化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和調整提出風險防範建議。

在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本基金的風險控制決策的基礎上,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並對風險隱患提出預警;監察稽核部將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執行過程進行實時風險監控;基金經理將依據基金申購和贖回的情況控制指數化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十)基金投資的績效評估

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負責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績效評估,研究基金投資組合的變化及由此帶來的收益或損失;同時,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還必須對基金資產組合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並對風險隱患提出客觀的評價和預警。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依據投資績效評估運行規則,定期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投資管理部提供績效評估報告,對基金投資收益與風險情況做出反饋,如有必要還需提出在分析基礎上的修正意見。

(十一)建倉期

本基金建倉時間為3個月,3個月之後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達到本基金合同相關規定。

(十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由於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十三)禁止行為

1.本基金不得投資於其他基金,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或者貸款;

3.本基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進行房地產投資;

5.本基金不得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6.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有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7.本基金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

1.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的控股或者進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參與均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並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本基金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的資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三)基金資產的賬户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户以及證券賬户,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有的資產賬户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户獨立。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併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運用基金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於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則不進行估值;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2)、(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淨價估值;

(3)可轉換債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該證券收盤價(減應收利息)進行估值;

(4)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銀行間債券以成本計價,在債券持有期逐日計提利息;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複核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複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公告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及錯誤的處理方式: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淨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註冊登記機構、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擴大的損失有差錯責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當事人,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處理原則、方式適用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制訂的業務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責任分擔按照相互間簽訂的《託管協議》的相關約定。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項中的第(4)項條款、第2項中的第(6)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税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投資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分紅手續費;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1.2%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複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複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3.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8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税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税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税義務。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