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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需要什麼證據

欄目: 婚姻家庭 / 發佈於: / 人氣:1.5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你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不能按時提供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偽造、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則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案件需要什麼證據

1、婚姻關係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户口簿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2、曾經有過糾紛並作了處理或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後共同購置、婚後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説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4、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鑑定。

5、子女的情況(具體説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憶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6、家庭住房(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後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7、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鑑定或醫院鑑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9、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屬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證據來源來自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需經我國駐國的使、領館認證或經我國認可的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認證方為有效。

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收集的,應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查證。申請書應包括查證內容、證據保管單位、部門、證人的姓名、地址、單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