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彩禮在何種情況下應予返還

欄目: 婚姻家庭 / 發佈於: / 人氣:8.89K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彩禮在何種情況下應予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通常在女方已接受彩禮,但是雙方尚未結婚的情況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