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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申請書4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9.32K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土地確權申請書4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土地確權申請書4篇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於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羣、李書蘭五人。XXXX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於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後xxx於XXX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並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後,於XX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號

民事判決。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後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於無效合同。

xxx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後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佔着別人的土地,並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並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於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佔用的原屬於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於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瞭住宅當時的四至範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於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並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並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之後,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後,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於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佔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於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之後沒有按照協議兑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佔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衝突,20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範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並、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佔多用少、佔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後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於無償佔有使用。並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閒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於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於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夥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於20xx年5月10日拍賣,並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佔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説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説,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麼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佔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後,土地閒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3

申請人:趙天倫 男 漢族 國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157號

被申請人:趙天現 男 漢族 國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於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玉莊,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和被申請人趙天現的父親趙金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佔用趙集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天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換,趙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集寨後)進行調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換。這樣經過四次調整,就把趙集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到了趙集寨後。XXXX年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XXXX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天現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死後,有申請人趙天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仍然在世,

申請人趙天倫並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於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協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説)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樑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幹部、鎮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王集鎮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XXXX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趙天現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説XXXX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4

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490713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繫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550118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街鎮東一路2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700610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碼:44162419751129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於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於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鑑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並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XXX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於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於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恆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恆星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恆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並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鑑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於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儘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目錄清單 份及相關證據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