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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學生輔導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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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教育學院學生輔導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學生輔導員是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師隊伍和管理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學生輔導員全面負責所帶班級的學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學生輔導員的日常管理,由學生工作部和院黨委共同負責,在院黨委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院黨委負責學生輔導員的選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條學生輔導員的崗位津貼與崗位補貼按學校的有關規定發放且不低於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學生輔導員的崗位職責

第五條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學生實際,關心和掌握學生思想狀況,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勢政策的宣講及學校文件精神的宣傳與落實;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發展,學生黨員的教育和督導;學生幹部的選拔、培養、使用及管理。

第六條學生日常管理工作:學風及班風建設;學生品行測評、評優工作的組織及實施;違紀調查、處理及後期的教育引導;新生入學教育;學費催繳;關注特困生,掌握情況,協助解決困難;宿舍文化建設;課外文體活動、實踐活動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等等。

第七條調查研究工作:開展學生髮展狀況、學風狀況調查,並提交調查報告;開展有針對性的學生思想教育與管理工作的理論與方法研究,每學年在公開刊物上至少發表一篇學生工作論文。

第八條學生工作部和學院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以及學生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理。

第三章對學生輔導員的工作要求

第九條專職學生輔導員實行坐班制,入住學生公寓,夜間輪流值班。

第十條加強自身學習,努力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參加各種業務培訓,豐富和完善個人的知識結構,每學期至少閲讀一本有關學生工作的書籍。

第十一條不斷提高師德修養,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對學生公平公正,堅持正面教育為主,熱愛和關心每一位學生,與學生交往要大方、得體,做到為人師表。

第十二條嚴格要求學生,對學生的違紀行為應堅持原則,秉公處理,切實維護校規校紀的嚴肅性。

第十三條按時參加校院組織的輔導員工作會議,認真完成校院組織的各項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必須做到學期初有工作計劃,學期末有工作總結,平時認真做好《輔導員工作日誌》的記錄,自覺接受檢查、監督和考核。

十五條深入學生實際生活,輔導員應平均每天找一名學生談心,及時瞭解和掌握學生的思想動態,解決學生的思想問題;每週對所帶班級進行一次隨堂考勤,同時聽取任課教師的'意見;每週進駐學生公寓不低於三次,做到知名、知情、關心、引導。協助宿管辦做好學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定期召開學生幹部會和班會,傳達學校有關工作精神,聽取學生意見、要求,發揮上傳下達的橋樑作用。

第十七條增強創新意識,不斷摸索學生工作規律,注重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八條專職學生輔導員要擔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及學生黨課的教學工作,參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論研究和教育指導活動。每學期在公開刊物上至少發表一篇研究論文。

第四章學生輔導員的工作考核

第十九條輔導員的考核工作由院黨委負責,對學生輔導員的考核按年度進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條輔導員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質、崗位職責和要求履行情況、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創新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輔導員的考核,採用百分制計分辦法。考核最終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優秀的比率按照學校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二條輔導員考核分數由黨委成員打分、其所管轄學生的代表打分、全體教師打分三個部分構成。所佔比例分別為40%、30%和30%。

第二十三條輔導員考核工作的具體程序及要求:

1、輔導員每學年要撰寫工作總結一次,並將總結連同當年度發表的研究成果報送院黨委和學生辦各一份。

2、黨委成員在對輔導員考核打分前,應以各種形式對其一學年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瞭解,以確保打分的客觀公正性。

3、學生評議實行班級評議制,從輔導員所帶班級中選擇一個班級的同學進行測評,學生按表分項打分後,分別去掉兩個最高、最低分後計算平均分,參與打分的學生應注意一般學生、學生幹部、學生黨員代表分別所佔的比例。

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考核成績可以加分:

(1)創造性地開展學生教育活動,形式新穎,效果良好,獲校級以上獎勵,可酌情加1~2分;

(2)所帶班級或學生受到市級以上部門表彰的,每項加1~2分。

(3)結合工作,撰寫論文,完成規定任務(1篇)後每增加1篇加1分,如在核心期刊發表加2分。

(4)學費收繳過程中實現零欠費,或學生100%就業(含靈活就業),或英語四級一次性的通過率超過80%,或考研、升本率比上一年度增加超過5%,每項可酌情加1~2分。

(5)總加分累計不超過10分。

5、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工作失職,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1)連續四周不按學校要求組織學生教育活動,不深入學生宿舍、教室走訪學生,瞭解學生動態。

(2)三次無故不參加校或院(校區)輔導員工作會議。

(3)學生出現違紀、突發事件、心理異常、穩定安全問題等情況,輔導員不按規定及時上報、不及時通知學生家長,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引發嚴重事端。

(4)其他明顯不盡職行為產生不良後果,受到學校通報批評。

(5)總減分累計不超過10分。

6、考核優秀者,學院在年度崗位津貼發放時給予體現;考核在70分以下者,學院領導要對其談話,幫助其找出工作中不足,並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實行誡勉談話,連續考核不合格者,調離輔導員工作崗位。

7、對工作不負責任,在任職期間玩忽職守,有重大失誤或道德品質敗壞的輔導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或解聘。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由院黨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