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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日期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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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日

經濟法的日期記憶

(1)當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5%以後,再每增減量5%時,應報告和公告,在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經濟法日期記憶。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3)招股説明書應當在股票承銷期開始前2個至5個工作日期間公佈。

二、3日:

(1)票據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為3日;

(3)投資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報告、通知及公告,並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4)投資基金上市公告應在上市首日前3個工作日內公告。

(5)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收購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須予以公告。

三、5日:

(1)無記名股東應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書在上市交易前5個工作日內公告;

(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於承銷前2-5個工作日公告;

(4)企業債券公告日期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專業機構及人員在接受委託及文件公開後5日不準買賣該股票,會計職稱《經濟法日期記憶》。

(6)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的約定,於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四、7日:

(1)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後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2)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五、8日:

(1)“全額預繳款”方式發行的時間不得超過8天。

六、10日:

(1)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會開會應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10日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

(5)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6)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佈公告。

七、12日:

(1)票據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後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的,不再有協助義務。

八、15日:

(1)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

(2)債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債權申抱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

(3)收購人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4)產權糾紛,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複議。

(5)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6)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後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

(7)發行人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承銷期滿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8)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的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九、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

(2)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應在股東大會年會召開20日前置備在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