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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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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近日,國家税務總局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税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税率政策),以及財税〔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税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高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税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相當於減按1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税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税中的一類特定納税人,《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税率。

在實務中被稱為“小小微企業”則是指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在享受減低税率(減按20%税率)的基礎上,還給予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的減半徵税優惠的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起,享受該項優惠的應納税所得額上限為20萬元。剛剛發佈的財税〔2015〕99號文件又規定從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萬元。

二、納税年度界定及年應納税所得額

税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企業所得税按納税年度計算。納税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税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税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税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

三、新政對2015年所得税計算的`影響

由於税法規定“企業所得税按納税年度計算。納税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財税〔2015〕99號文件則規定從2015年10月起,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徵税優惠,那麼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徵税優惠的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仍然為不超過20萬元。這樣一來,就出現“一個年度中以兩個所得額標準來判定能否減半徵税”的局面。

(一)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税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税。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依然按財税〔2015〕34號文件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税所得額,適用20%的税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税。

(三)從2015年10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税所得額,適用20%的税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