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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藝術品是否可行拍賣私人洽購

欄目: 藝術 / 發佈於: / 人氣:1.56W

這裏所談的私人洽購,是指獨立於拍賣業務之外的另一種藝術品銷售方式,是一種拍賣場外的交易。它是指拍賣行利用其品牌和客户資源,以舉辦展覽、展賣、私下交易等方式,推出藝術品,吸引賣家或藏家的目光。如有賣家或藏家對其展品感興趣,可以通過私下協商的方式購買,而不會通過拍賣場公開競價。

國內藝術品是否可行拍賣私人洽購

私人洽購是拍賣以外的業務,因而買家在全年任何時間都可以在拍賣行購買到珍罕藝術品或珠寶。另外,私人洽購可以在瞭解客户收藏目標、時間和方式的基礎上為客户蒐羅他們所心儀的藝術品,為新藏家們提供適合他們的收藏機會。對於拍賣企業來説,私人洽購在市場相對冷清的情況下進行非公開交易,可以節約拍賣成本,充分利用客户資源;對於買家來説,私人洽購的好處在於價格不會炒高,相關手續費也會比拍賣佣金要低一些。

有專業人士分析,私人洽購的愈演愈烈對一二級市場的藝術品經營者和那些依賴公開拍賣數據來衡量藝術市場的人來説將會是一個打擊。不過,當下我們還得面對這樣一個問題,國內拍賣行能否如法炮製,引入私人洽購嗎?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拍賣企業只能拍賣別人委託的拍賣品,不能買斷自營;同時《拍賣法》也規定了拍賣企業只能用競價的方式經營,不能採取一對一的普通交易。由此可見,拍賣的法律對於國內拍賣企業的私人洽購有許多限制。據瞭解,工商管理部門一般也不會允許在拍賣企業的營業執照中加註拍賣場外的普通交易的營業範圍,國家税務機關對於委託拍賣和場外交易課税科目也是不相同的,因此,拍賣企業今後學習採用國外大拍賣行開展私人洽購會十分困難。

如此説來,我們的拍企比起國外拍賣行來,將缺少這一個業務領域,因此在國內外的激烈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當然,國內拍賣企業做私人洽購也可以有變通的方式。比如,有拍賣行在自己的營業執照里加上普通買賣的營業範圍;或者拍賣企業另註冊一個與公司有關聯關係的藝術品經營公司專門從事私人洽購,然後做好公司間拍賣與交易的合同。這就類似於一些拍賣行為了規避《拍賣法》不允許買斷經營的規定而另外成立一家經營公司買斷文物藝術品再委託關聯拍賣行拍賣一樣。但是,由於是通過關聯公司的運作,因此,私人洽購的成交額一般是不能出現在拍賣公司的報表中的。

從拍賣行的角度來説,為了獲得高成交率和拍賣現場的人氣,防止拍賣品都在保留價附近一次出價落槌成交的風險,因而對一些藝術品種的上拍是十分謹慎的,這也是國際大拍賣行把不少精力放在私人洽購上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內某一知名藝術品拍賣公司自2000年前後停止了翡翠珠寶拍賣以後,一直把翡翠珠寶作為展場買賣的內容,即在其他拍賣品預展期間展示並出售高檔珠寶首飾。這樣的展賣可以有效避免以前拍賣場上上拍翡翠珠寶常會出現的競價不踴躍、成交率過低的冷場現象。

目前,國內一些拍賣行也會在拍賣方式以外進行一些場外交易,儘管各家拍企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一些拍賣行在操作上嚴格按照《拍賣法》,不做任何拍賣場外的藝術品買賣,比如,拍前不允許買斷拍品再撤拍,不允許拍前買斷之後再上拍炒作,也不允許流拍後場外成交,甚至不允許流拍之後再回場重拍。同時也有一些不那麼嚴謹的拍賣行則會用變通手段,在流拍後,甚至在拍賣前進行非競價交易,違規操作。

今後,國內拍賣企業如若規模化地進行私人洽購,還需要寄希望於盡早修改《拍賣法》。《拍賣法》規定拍賣企業不得參與買賣或自營,是為了強化拍賣企業的中介地位形象,避免拍賣企業由於私下交易帶來豐厚利潤而喪失對於買賣雙方相對公平的地位。私人洽購可能會有損拍賣業公開、公正、透明的形象,因此業界對此有很多爭議。但是,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拍賣行業建立初期,這樣的規範是有一定實際意義的。如今,國內藝術品拍賣行業已逐漸成熟,此時修改《拍賣法》,允許拍賣企業兩條腿走路,買賣和拍賣並舉,也許已經到了時候。修改《拍賣法》,在法條上添加允許拍賣企業在拍賣之外的經營模式,最好是允許拍賣企業進行買斷自營,如果修改成行,藝術品拍賣企業將會迎來更大的發展空間,我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一定會出現新的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