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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行政制度

欄目: 辦公行政 / 發佈於: / 人氣:2.57W

在現實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廠行政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工廠行政制度

工廠行政制度1

第一章制度建設基本規定

第一條目的:為了統一集團房地產板塊的行政制度管理,適應集團發展需要,配合推進集團制度化標準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集團房地產管理中心、各房地產地區公司及其下屬各職能部門、項目公司和二級公司進行的行政事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制度建設的負責部門:

原則性制度由集團房地產管理中心等相關單位制定;

地區公司的各項制度及實施細則,由地區公司根據原則性制度進行編寫,不得與集團現行制度相沖突,執行前須按原則性制度的規定報集團公司審批或備案。

第四條制度審批:

房地產板塊各項原則性制度,由集團房地產管理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監事會、集團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地區公司各項制度及實施細則,由房地產管理中心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監事會、集團分管領導審批。

第五條制度解釋:對於制度實施過程中因產生爭議而需要作出解釋的,解釋權歸於集團。

第六條制度修改:由集團房地產管理中心,會同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進行。

第七條制度終止:權力歸於集團。

第二章一般行政管理規定

第一節公文管理規定

第一條公文定義:指與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間傳送的文件,以及內部各單位相互傳送的各類文件(包括會議紀要)、制度規範(不含合同類文件)。

第二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制度和規定,宣佈並施行重大強制性執行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變更或者撤銷下級單位不適當的決定事項、人事任免。

三、公告

適用於向集團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決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佈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單位的公文,轉發上級單位和不相隸屬單位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單位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反映重要情況。

七、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單位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單位的詢問(包括審計報告)。

八、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單位請求指示、批准。

九、批覆

適用於答覆下級單位的請示事項。

十、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會議紀要在會議結束後一個工作日內整理完畢,並分發相關領導及部門。

第三條公文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四條公文處理的主要工作:包括髮文、收文、傳遞、批示、承辦、跟蹤催辦、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協調處理部門:各級單位的行政人事部門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下級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單位除公文處理管理機構以外其他部門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公文格式

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祕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單位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説明、成文日期、聯繫人員、聯繫方式、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單位、印發單位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集團祕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緊急”、“加急”;

三、發文單位標識應當使用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的,主辦單位排列在前。發文單位名稱按《廣東珠江投資有限公司單位名稱與規範簡稱表》執行;

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單位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單位發文字號;

五、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單位。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制度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六、主送單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單位,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當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八、印章:公文應加蓋公章,公章加蓋在成文單位和成文日期之上;公文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各上報單位分別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單位都應當加蓋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單位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

十、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註;

十一、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單位的要求標註主題詞;

十二、抄送單位指除主送單位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單位、領導,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三、份數指需要發送及歸檔的文件份數;

工廠行政制度2

一、總則

為了規範公司員工行為,創造一個秩序井然的管理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試用員工)。

三、辦公室管理制度

1.簽到

1.1員工必須親自簽到,由他人代簽,一經發現,按曠工論;

1.2員工簽到以簽到時間為準,發現有填寫不實者,按曠工論;

1.3遲到15分鐘以內,每次罰款5元;

1.4遲到15分鐘至一小時,每次罰款20元;

1.5無故遲到一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1.6對於曠工員工第一、二次,每次罰款50元以示警告,如發生第三次,則做勸退處理;

1.7未簽到,一次罰款50元;

1.8出差或外出辦事不能按時簽到者,須提前通知行政部。

2.工作時間

2.1早8點45分—晚17點30分(星期六下午4:30下班);

2.2星期一至星期六(節假日除外);

2.3辦公室晚上20點30分關門。

3.加班

3.1公司不提倡加班,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需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報部門經理審批;

3.2《加班申請單》交行政部門備案;

3.3員工加班時應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儘早完成,以保證自己和他人的休息;

3.4不加班人員晚上20點30分以前必須離開辦公室。

4.請假

4.1員工因故不能在規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出勤,應事先請假。

4.2假別

4.2.1病假

因本人疾病、受傷或其他生理原因請假,為病假。請病假一次超出三天銷假時必須出具真實有效的相關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論;病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2事假

員工因個人私務原因請假,為事假。事假為無薪假,每人次每月不得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5天,各部門經理應嚴格控制。

4.2.3婚假

員工因本人結婚請假,為婚假。婚假准假天數根據路程遠近、工作需要核定,但最多不超過10天,且不得分次請,婚假銷假時必須出具真實有效的結婚證明。婚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4產假

女性員工因生育請假,為產假。產假為三個月,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4.2.5喪假

員工因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死亡請假,為喪假。喪假准假天數根據路程遠近、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過7天。喪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6工傷假

員工因從事公司安排工作、維護公司利益發生意外受傷需要請假,為工傷假。工傷假期根據醫療期而定,工傷假為有薪假。

4.3請假程序

4.3.1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公司將予以辭退;

4.3.2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4.3.3員工請假需先填寫《請假單》,經部門經理及行政部部經理審批;

4.3.4請假半天,經部門經理批准;請假一天,經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批准;請假一天以上,經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總經理批准;

4.3.4《請假單》交行政部門備案;

4.3.5員工在外請假的,回公司一個工作日內須補交請假單到行政部備案。沒有請假單或假期到期沒有按時出勤者,有薪假按無薪假論,無薪假期間工資按基本工資200%扣除;

4.3.6晚上加班影響第二天考勤的,公司視其加班情況予以適當調整。

5.出差

5.1員工因公司事務到上海以外的地方工作,為出差。

5.2員工出差須提前填寫《出差申請單》,一個工作日以內經部門經理審批;一個工作日以上經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出差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案。

5.3如遇緊急情況不能提前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返回公司後要在一個工作日內補交到行政部,沒有或超過一個工作日按事假計。

6.網絡管理

6.1員工在工作時間上網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玩遊戲等;

6.2不允許藉助公司名義登陸收費網站,一經發現,除費用自理外,公司要嚴肅處理;

6.3員工凡公司事務必須使用nar統一郵箱,不得使用私人郵箱,並且公司郵箱管理員可以瀏覽相關工作內容。

6.4下班後離開辦公室是要按正常程序關掉電腦。

7.行為舉止

7.1在辦公區要着裝整潔、得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7.2不準在公共辦公區吸煙、喝酒及大聲喧譁;

7.3保持周圍環境衞生,不得隨意亂扔垃圾等雜物。

四、電腦的管理

1.公司為每台電腦進行編號、備案,每個人負責維護好自己的電腦;

2.電腦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維修、維護。

五、電話的管理

1.本公司的電話,主要是作為方便與外界溝通、方便開展業務之用,不提倡員工在公司內打私人電話。如有特殊情況,月底要主動索取電話費清單,承擔私話費用。

2.員工打電話,用語應儘量簡潔、明確,以減少通話時間;

3.總機接外線電話時,電話鈴聲響不應超過兩次,要儘快接起;

4.總枱接聽外線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xxxx公司”當對方告知分機電話時,説“請稍等!”,如分機佔線,説“電話佔線,請稍後再打!”接聽內線電話的用語為:“您好,總枱!”,其他內容視情回答,總的要求是規範、簡潔、禮貌。

5.員工要使用好自己的內線電話機,接聽電話時要輕拿輕放,出現故障要及時上報行政部維修;如果純粹個人因素導致電話機的損壞,要按價賠償。

六、宿舍管理制度

1.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潔衞生,整齊的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辦法。

2.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住宿:

2.1患有傳染病者。

2.2有不良嗜好者。

3.宿舍統由宿舍長擔任宿舍舍監,其工作任務如下:

3.1管理一切內務,分配清掃,保持整潔,維持秩序,負責管理水電,煤氣,門户。

3.2監督輪值人員維護環境清潔及門窗的關閉(尤其夜晚及風雨)。

4.本公司提供員工宿舍以現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務為條件,倘若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受免職、解職、退休、資遣等)時,對房屋的使用權當然終止,屆時該員工應於離職日起三天內,遷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通知主管及行政部門:

5.1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

5.2留宿親友者。

5.3宿舍內有不法行為或外來災害時。

5.4員工身體不適應負責照顧,病情重大者應通知其親友及主管並送醫院。

6.員工對所居住宿舍,要愛護公共設施、公司財產,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房舍;

7.員工不得將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經發覺,即停止其居住權利。

8.公司領導得經常視察宿舍,員工不得拒絕,並聽從有關指示。

9.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權利並呈報行政部議處:

9.1不服從舍監的監督、指揮者;

9.2在宿舍賭博(打麻將)鬥毆、及酗酒;

9.3蓄意破壞公用物品或設施等;

9.4擅自於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9.5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戒不改者;

9.6違反宿舍安全規定者;

9.7無正當理由經常外宿者;

9.8有偷竊行為者;

10.遷出員工應將使用的牀位、物品、抽屜等清理乾淨,所攜出的物品,應先經宿舍長或主管人員檢查。

七、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1.為了使辦公用品的採購工作能夠規範、有序的進行,各個部門須在週五前將所需辦公用品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如有緊急需要,須經行政部經理同意後方可購買;

2.辦公室用品用只能用於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3.所有員工對辦公用品必須愛護,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禁止貪污,努力降低消耗、費用。

4.購置日常辦公用品或報銷正常辦公費用,由行政部經理審批,購置大宗、高級辦公用品,必須報總經理批准後始得購置。

5.辦公人員領用辦公用品,必須按實際需要領用,親自籤領,不得代領。

八、辦公設備的管理

1.辦公設備登記、編號辦公設備購買後要在行政部登記,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使用部門、購買價格、預計使用年限、購買地等基本資料,同時由行政部進行編號備案。

2.辦公設備的使用

2.1公司員工使用辦公設備前要先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允許在不瞭解的情況下隨便使用。

2.2公司員工在使用任何辦公設備時如果發現有任何問題,要隨時通知行政部維修,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2.3公司員工要注意維護好辦公設備,有惡意損壞者,一經發現和查處,要嚴肅處理。

3.辦公設備的維護、維修

3.1辦公設備由行政部或外來維護人員定期進行維護。

3.2辦公設備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統一安排維修。

3.3由於個人因素導致辦公設備的損壞,由個人負責維修費用。

工廠行政制度3

第一章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工廠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確保在人員接待、車輛、物品出入登記管理,當好企業安全衞士,保障工廠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工作範圍

(一)工廠外觀形象、風貌的樹立及維護。

(二)工廠及員工財產的保護。

(三)工廠生產、生活紀律的維護及監督。

(四)參與工廠生產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門禁制度的監督管理。

(六)處理臨時性、緊急問題。

第三條管理架構

保安隊直屬於人事行政部,直接由人事行政部主管,對行政主管負責並彙報工作,下設隊長一人,分責任承擔分內工作,組織結構如下:

第四條工作職責

(一)保安隊長

1、針對工廠、宿舍、餐廳實際情況制定具體保衞措施。

2、負責全隊保安人員的管理,督導訓練與考核,提高全隊人員綜合素質.

3、負責廠內、宿舍、餐廳的值勤管理,督促檢查警報系統和消防設施的完好。

4、督導檢查各班值勤情況、夜間查崗、查哨、查宿舍及相關記錄之完整。

5、處理突發事件,如遇火災、偷盜及打架鬥毆、及時與公安消防部門取得聯繫。對緊急病人及時安排車輛送往醫院,並及時報告行政主管。

6、協助行政主管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執行糾正改善措施。

7、督導、檢查宿舍紀律、異常狀況、清潔衞生和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事務,並對本隊工作情況進行及時經常性彙報。

9、處理本隊與各部門的關係,協調內部衝突,帶出一個堅強的戰鬥集體。

10、保安隊長與保安員一樣輪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

(二)保安員

1、嚴格執行廠規廠紀,維持生產、生活的正常紀律秩序。

2、嚴格按照《門禁管理制度》,檢查車輛、來訪者及出入人員的證件及相關手續。

3、熟悉工廠各項管理制度及規定,並監督檢查各部門員工的執行情況。

4、遇突發事件,要及時處理,並報告隊長,重大事件要按程序迅速通知相關主管人員,不得拖延或虛報。

第五條保安工作準則

(一)按規定着裝,注意儀容儀表。

(二)待人接物要注意禮儀禮節、文明禮貌,

(三)必須全神貫注值班,不準打瞌睡或脱崗、睡崗,嚴禁飲酒、聊天會友、聽音樂看書報、遊戲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未經隊長或者主管許可,不得擅自調崗、離崗或休假。

(五)除遇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越級上報工作。

(六)不得監守自盜,營私舞弊或者假公濟私。

(七)相互尊重,相互團結、如遇到困難應同心協力,發揮人道主義精神,決不允許各存私心,相互指責,使工作無法開展。

(八)忠誠工廠、熱愛工廠,尊重上司,服從工作安排,主動積極完成本職工作。

(九)愛護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種設備、設施。

(十)不得利用權職和工作之便,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索取員工等人的財物或謀取利益。

(十一)無特殊情況和工作必要,不得擅自進入廚房、操作間、倉庫及異性宿舍。

(十二)保安隊全體員工必須從嚴自律,盡忠職守,以執法人員的高標準要求自己。

第六條值班保安工作內容

(一)監督員工佩戴廠證出入廠區。

(二)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

(三)監督員工上班時外出或回宿舍。

(四)嚴格控制閒雜人員進入保安室,並提醒公訪人員在保安室不得久留。

(五)按規定接待公訪、私訪人員,符合來訪條件者要檢查證件並做好登記。

(六)嚴格檢查來訪者及外出員工所帶的行李、包裹等,如發現可疑物品要及時向上級彙報(相關規定參照《門禁管理制度》)。

(七)檢查內外車輛進出廠,認真核對驗證出廠物資。

(八)加強廠車動向的管理工作(相關規定參照《門禁管理制度》)。

(九)信件、書報、快遞的收發工作,員工來信一律放在規定位置,憑廠證領取,快遞包裹等貴重物品,必須做好登記。

(十)不定時巡邏廠區、車間、宿舍,確保安全。

(十一)不定時檢查廠區、宿舍水、電,發現有漏電、漏水等現象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理。

(十二)監督員工遵守紀律,發現問題要靈活性處理,疑難問題及要時上報。

第七條保安工作標準

(一)熟悉部門工作運作流程和崗位職責與要求,並嚴格執行落實。

(二)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和調配,明確工作任務的性質和時效,嚴禁違背上司的合理工作指派。

(三)對來訪客人、工廠職工應文明有禮,並主動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四)公司上層領導及客户出入大門時應敬舉手禮。

(五)遵守部門規定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六)當班期間必須精神飽滿,站坐端正、舉止得體,保持良好形象。

(七)接到上級或其他部門發出的緊急信號時,當值保安應在二分鐘之內趕到現場,並及時上報所發生的情況。

(八)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時,應沉着冷靜的按程序處理,並設法儘快通知上級和附近的同事;在與他人或外界發生糾紛時必須顧全大局,剋制忍讓,避免發生衝突或事件升級。

(九)接到員工或其他部門的建議或投訴時,必須禮貌傾聽,並作記錄,按程序正確解釋,事後必須及時、如實地上報或轉告相關部門跟進處理。

(十)當事情超出個人的職責權限或處理能力時,應立即上報。

(十一)發現違紀問題,應及時勸止並報告上級,不得知情不報或提供虛假情況欺瞞上級,嚴禁散佈或傳播不真實之言論。

(十二)做好當班期間的工作情況記錄,並按相關規定和要求依時遞發工作報告。

(十三)熟悉各種緊急情況的處理程序,報警系統和消防設施位置,並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四)熟記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治安等應急電話。

第八條交接班管理

(一)接班保安員要按規定着裝,攜帶對講機,提前10分鐘上崗接班。

(二)上下班交接雙方應交接清楚,並在工作日誌上做好相關交接記錄,具體事項包括:

1、本班未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值班中需要繼續注意或處理的問題;

2、上級交辦未辦事宜、送貨寄存物和公共物品清點事項;

3、入廠人員尚未出廠以及出廠員工尚未回廠情況;

4、廠內可疑現象;

5、警械器具等。

(三)交班保安員要等接班保安員對管區巡邏一遍進行驗收後才能下班,接班保安員驗收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接班時間15分鐘。

(四)接班保安員驗收時發現的問題,由交班保安員承擔責任;驗收完畢,交班保安員離開崗位後發生的問題由當班保安員承擔責任。

(五)所有事項交接清楚後,交班保安員在離開崗位前,在工作日誌上登記下班時間並簽名。

(六)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下班。若接班人員未到崗,而交班人員擅自離崗,則這期間發生的問題由兩人共同承擔。

第九條相關事件處理程序

(一)火警事故處理程序

1、迅速到失火現場,確認着火介質性質(電着火、油着火或其他)和火勢大小,控制現場並報告保安隊及相關管理、消防人員至火場滅火。

2、現場人員應根據着火性質立即採取切斷電源並用滅火器和消防水帶滅火(注意:油着火或電着火均不能直接用水滅火)。若剛發生火苗,立刻用滅火器將火撲滅。

3、若使用滅火器仍無法將火撲滅時,應:

a、火速打電話至119,並按響消防警鈴,按公司消防演習程序,發揮消防組織功能,進行人員疏散和滅火。

b、保持高度警惕,嚴防有人趁機竊取公司財物。

c、情況危急時要通知當地治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協助交通管制。

4、火勢撲滅後立即清查人員及物品,統計損失情況並保護現場,供警方和保險公司進行現場堪查;

(二)不良分子前來滋事處理

1、管制員工不得與不良分子對打。

2、關閉大門及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入內。

3、通知廠內保安或廠內主管前來援助處理。

4、認清來者面貌特徵、人數、有無攜帶凶器,坐車種類以及車牌號碼、滋事原因等,供警方偵查依據。

5、事情發展後,應及時通知上級主管人員處理。

(三)打劫被盜事件處理

1、發現可疑人物,應與隊長或值班保安聯繫,並周密臨視其行動。

2、發現廠區物資被盜應第一時間報告隊長、並及時通知行政部領導。

3、保持被盜現場,以備警方調查。

(四)員工打鬥事件處理

1、員工打鬥或對公司管理員逞能,應迅速制止,將當事人交其主管或行政主管處理,如當事人不聽制止時,可與值勤保安或公司管理人員合力制止,必要時報警。

2、打鬥現場若有其他員工圍觀,為防圍觀者起鬨,或使現場複雜化,應將當事人雙方帶離現場,再作處理。

3、在處理事件時以教育為主,要公正,不可偏袒打鬥當事人任何一方,更不得加入打鬥。

4、若為下班時間,應立通知隊長或行政主管,情況惡劣者要即刻通知派出所協助。

5、事後將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進行初步調查核實,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由上級主管作出相關處理意見。

(五)員工一般違規事件處理

1、發現員工的行為違反相關廠規廠紀,以正確的態度予以勸説並制止。

2、告知員工違反了那些規定並進行教育。

3、將違規情況進行記錄,並對事件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4、將初步調查核實情況彙報給上級主管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相關處理結果。

第十條其他

(一)保安員原則上應在工廠住宿,如有私事外出必須在當晚12:00前返回公司。

(二)服從部門的會議和學習安排(包括業務知識和軍事技能訓練等)嚴格遵守會議或學習紀律,未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禁止缺席、遲到、早退。

(三)應工作需要,休息人員在接到上級的加班臨時通知時,必須積極響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四)全體保安隊員每月由上級做相應的考評,對工作表現突出,上報批准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鑑於保安工作的特殊性,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通暢。

第十一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説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後,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門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門禁管理,保障工廠人員及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門禁管理制度直接由保安隊保安員負責監督、執行(以下稱門禁管理人員),對人事行政部負責。

第三條門禁管理人員必須注意本身的禮儀、禮節、涵養與素質,對來賓或來訪人員要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對本廠員工更要互相尊重、友好相處。

第四條門禁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對待客户,尤其是對夜間送貨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機更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並負責通知相關部門人員到廠驗收貨物。

第五條本廠員工出入管理

(一)本廠員工進出廠門時,廠牌佩戴於左胸前或掛於胸前,不得隨意亂掛或轉借他人使用。

(二)在正常上班時間有事需外出時,必須憑有效的《人員/物品放行條》,交給值班室作為放行的依據,門禁管理員在《人員/物品放行條》上籤注出廠時間;待外出人員歸廠時,再簽註歸廠時間。《人員/物品放行條》應及時上交人事行政部,如有異常與該員工所屬部門聯繫。

(三)對解僱、辭職的人員,門禁管理人員須核對其《人員/物品放行條》並負責檢查其所有物品,無誤後予以放行並在《人員/物品放行條》上簽字。離職員工物品應在下班時間出廠。

(四)本廠員工非因公外出者,必須在當天24:00前趕回厂部,最晚不得超過00:30。

第六條非本廠人員出入管理

(一)外單位因事到本廠洽談業務的人員,門禁管理人員必須與接洽人聯繫,經許可後,門禁管理人員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做好登記,記錄進廠時間、來訪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來訪事由以及接洽人姓名、部門等相關內容,並驗明其有效證件後,發給洽談人員“來賓證”,待洽談完畢後,洽談人員須退還“來賓證”。

(二)政府機關、人民團體或其他貴賓(外國客商),由工廠相關領導陪同時,或由相關領導陪同的其他相關來訪人員,可不必辦理來訪登記手續,但門禁管理人員必須登記進廠人數和時間,以及相關陪同領導。貴賓或其他相關來訪人員出廠後,註明其離廠時間。工廠其他人員陪來客進廠前,需先到門衞室登記對方身份和事由。出廠時,也需註明訪客離廠時間。

(三)私人探訪人員於下班時間來廠探訪,需由被探訪人書面申請,並經人事行政部批准後方可進入。門禁管理人員需查實其身份證件,並進行相關登記手續,接待人員必須到工廠門口接待,並於《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簽名。門禁管理人員發給“來賓證”。若無需在廠留宿,則須在當天24:00前離開。上班時間謝絕一切私人探訪。

(四)對於來我廠應聘的人員,應聘人員需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發給“來賓證”。若需進入車間或辦公室,應由人力資源部安排相關人員帶領。

(五)來訪人員未遵守工廠進出廠區相關規定的,門禁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其入廠。

(六)來訪人員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進入生產作業區或倉庫參觀。

第七條車間及辦公室門禁管制

(一)員工上班進入車間時,要穿好工衣、戴好廠證,對新進員工暫沒有發放工衣、廠證時,憑有效試工卡進入車間。

(二)下班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車間或辦公室。

(三)員工上下班時間嚴禁攜帶食物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車間,下雨天所帶的雨具應放在指定位置,員工下班時不得攜帶工廠任何物品離開車間,包括內部文件、紙箱、膠帶、工廠報廢品等。

(四)辦公室工作人員下班後,不得滯留在辦公室利用辦公電話、計算機等其它辦公用品辦理私人事務。

(五)未經核准加班的辦公室人員在晚上24:00後不得再滯留辦公室。

(六)下班後辦公室人員全部離開時,門禁管理人員應及時為辦公室大門上鎖。

第八條外來車輛出入管理

(一)外來車輛進廠時,保安應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駕駛人的姓名、車牌號、進廠時間,進廠事由及攜同人數、隨車物品等相關內容,並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發給《來賓證》。

(二)門禁管理人員應引導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車輛出廠時應對車輛進行物品檢查。若有物品需放行的,必須憑《人員/物品放行條》放行。

(四)根據《人員/物品放行條》與實物進行核對,並在《人員/物品放行條》簽字確認,確保放行無誤。

(五)外來車輛出廠後,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註明車輛出廠時間。

第九條本廠車輛出入管理

(一)本廠車輛外出時,保安應在《公司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駕駛人的姓名、所用的車號、出廠人員、出廠時間、回廠時間等相關內容,並檢查是否有相關《派車單》、物品,物品放行手續是否齊全、物品是否相符等。

(二)本廠員工車輛(摩托車、自行車)進廠時,摩托車應放慢速度,靠車行道行駛,自行車進入大門時,應下車推行進入廠區,並按規定區域停放。

第十條物品出入管制

(一)無關易燃、易爆物品、違禁物品不得帶入廠區內。

(二)外來廠商來交貨,應先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做好登記,記錄進廠時間、來訪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來訪事由以及接洽人姓名、部門,並驗明其有效證件後,通知收貨人員前來接洽。

(三)外來人員提交的小件物品、信函、文件等,由門禁管理人員代為收發。重要文件應及時送達相關部門,私人郵件寫在公佈欄上通知前來收取。

(四)外來人員、本廠員工或離職員工私有物品需出廠時,當事人必須到人事行政部開具《人員/物品放行條》,門禁管理人員依《人員/物品放行條》進行檢查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隨身攜帶的小件物品、包裹進出廠區,應自覺接受門禁管理人員的檢查與登記。

(五)凡工廠物料、加工零件、樣板或模具出廠,必須憑有效的《人員/物品放行條》,經門禁管理人員檢查無誤後方可放行。

(六)放行的物品若數量少,能列出物品清單,則需準確列明;若物品數量各種較多,無法一一列明,則至少需註明件數、重量等。

(七)對人員、車輛所攜帶物品有疑問時,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加以確認。

第十一條物品放行權限

(一)皮具原料、加工零件、樣板、模具或成品,50件以下由部門經理(廠長)核准放行;50件以上由部門經理(廠長)批准後,經總(副)經理核准放行;

(二)其餘生產性物料由部門經理(廠長)核准放行;

(三)機器設備由部門經理(廠長)批准後,經總(副)經理核准放行;

(四)模具外出加工、維修由部門經理(廠長)核准放行;

(五)其餘物品一律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核准放行。

第十二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説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後,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有一個安全、舒適的住宿環境,保障員工得到充分的休息,並創造一個清潔、衞生、整潔、優美的宿舍環境及公共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宿舍只提供給厂部的在職員工住宿。已離職員工應在離職當日遷離出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遷出員工應將使用過的牀位、物品、抽屜等清理乾淨。

第三條住宿標準

職位房間類型住宿人數用電標準管理費

組長以下人員(車間)集體房8人/間-----15元/人/月

行政、管理人員管理房1人/間10度/人----

其他後勤人員管理房2人/間5度/人----

第四條宿舍配置

(一)集體房:上下牀4-5張,風扇2台。

(二)管理房:雙人牀1張或上下牀一張,風扇1台,書櫃1張,椅子1張。

第五條監督管理

(一)工廠保安負責員工宿舍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每間宿舍設舍長一名,全面負責監督宿舍內部的衞生狀況以及住宿人員的遵章守紀工作。

(二)舍長由全體舍員投票選舉產生,舍員必須服從舍長宿舍秩序及衞生管理,保持宿舍內乾淨、整潔、有序。

(三)住宿人員必須嚴格服從厂部的住宿安排,未經允許不得私自調換宿舍和牀位。

(四)員工宿舍及公用設施為員工使用,不得擅自留宿外來人員。

(五)住宿人員必須隨時配合厂部相關領導及宿舍主管部門不定時檢查宿舍,住宿人員不得拒絕,並聽從有關指示。

第六條宿舍紀律

(一)宿舍內外嚴禁大聲喧譁。

(二)節約用電,離開房間隨手關閉照明燈和風扇。

(三)嚴禁在宿舍內聚餐、喝酒、打牌、賭博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

(四)愛護公物,不準私自佔用或損壞已辭職人員的牀位及公用物品。

(五)非有特殊情況男女員工不得互串異性宿舍。

(六)禁止未婚男女同宿。

第七條安全防患

(一)員工自覺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者私藏兇器、匕首、管制刀具進入宿舍。

(二)宿舍內除公司統一安裝的電源、電器設備外,未經允許不得私拉亂接電源以及使用其他電器設備。

(三)嚴禁在宿舍生火做飯。

(四)禁止有破鎖、越牆、偷竊、吸毒等違法行為。

(五)離開宿舍必須鎖好門窗,以防被盜。

第八條清潔衞生

(一)員工注意做好個人衞生,物品擺放整齊,達到整體美觀。

(二)每間宿舍採取員工輪流值日製,每天由一至兩名員工負責宿舍內部的清潔衞生。

(三)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四)員工清洗的衣服、被褥應晾在陽台上,晾乾後及時收起放好;

(五)嚴禁在宿舍內亂塗亂畫、亂貼亂掛。

第九條:作息時間

(一)正常休息:23:30-07:30

(二)午休時間:12:30-13:45

(三)晚上熄燈時間:12:30

(四)正常上班時間,無特殊情況員工不得進入宿舍。

(五)因季節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第十條借宿管理

(一)員工之親戚、朋友來訪,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留宿者,可以按規定辦理相關住宿手續。

(二)借宿人員,必須由員工本人到人事行政部辦理相關借宿手續,填寫《借宿單》,由人事行政部批准後方可留廠住宿。

(三)憑《借宿單》在保安處登記借宿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宿時間等相關情況,並由該員工、借宿人簽名確認。

(四)由保安(宿舍管理員)安排借宿人員住宿。

(五)借宿人員必須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的住宿安排、管理,嚴格遵守厂部的《宿舍管理制度》及厂部之其他各種規章制度。如有違反,保安(宿舍管理員)有權取消其借宿資格,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員工本人及借宿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

(一)員工可依據各自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在宿舍住宿,不在工廠住宿的員工不再另外發放住宿補貼。

(二)個人現金、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説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後,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食堂管理,規範員工用餐秩序,創造一個潔淨、衞生、舒適的用餐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食堂工作人員要求

(一)良好的職業操守,思想端正,作風正派,服務周到,對用餐人員恭謙有禮,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員工發生爭執。

(二)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有肝炎、肺結核、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者,均不得從事食堂工作。

(三)注意個人衞生,勤洗衣物,勤剪指甲,工作時間必須戴上工作帽、口罩、繫上圍裙。

第三條食品質量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衞生法的法規條例,確實做好食堂的各項食品衞生、安全工作。

(二)禁止採購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得到無牌無證的攤擋購買熟食品和包裝品,生熟食品存放要隔離。

(三)不得發放生、冷或變質的食品供用餐人員食用。

第四條食堂衞生要求

(一)保持廚房、餐廳地面、桌面、餐椅乾淨衞生

(二)廚房、餐廳物品擺設整齊有序,不得雜亂無章。

(二)用餐完畢後第一時間清理廚房、餐廳衞生,做好餐具的消毒工作,並定期對廚房、餐廳進行大清潔。

第五條用餐時間

(一)員工正常用餐時間為:

中午12:00-12:30,晚上18:00-18:30。

(二)晚上需要加班的員工,視加班情況為加班員工免費提供夜宵。

(三)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準時供應飯菜。

第六條員工用餐規定

(一)按規定用餐時間憑工作證用餐。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用餐者,應由其部門主管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安排。

(二)嚴禁穿拖鞋、睡衣、背心、短褲進餐廳用餐。

(三)遵守用餐秩序,按要求自覺排隊,不插隊,不擁擠。

(四)文明用餐,用餐時不準站在餐椅上,不得將腳架在餐桌或餐椅上。

(五)愛護糧食,按自已的飯量盛打飯菜,不許造成浪費。

(六)不得在餐廳高聲喧譁,嚴禁藉故尋釁滋事,擾亂食堂秩序。

(七)不得刁難辱罵、漫罵食堂工作人員。

(八)愛護食堂設施嚴禁損壞公共財物。

(九)講究衞生,不得隨地吐痰,剩飯、剩菜必須倒入指定垃圾桶內,嚴禁亂扔垃圾、亂潑髒水。

(十)未經允許,用餐人員不得進入廚房,不得將飯菜帶回宿舍食用(病號除外)。

第七條節約用水、用電,妥善保管和使用食堂現有的用具和設備設施,用餐人員不得私自拿出食堂或帶回宿舍佔為已有。

第八條其他

(一)食堂全天候為員工免費供應飲用水。飲用水只提供給員工正常飲用,不得利用飲用水洗碗或另作其他用途。

(二)每天晚上18:00-23:00為員工免費供應熱水。

(三)餐廳設有有線電視,電視放影時間為每天中午12:00-12:45,晚上18:00-22:30。

(四)加班時間熱水暫停供應,電視暫停開放。

(五)因季節變化或工廠實際情況需要可由人事行政部視情況適當調整用餐、洗澡水供應、電視開放時間並另行通知。

第九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説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後,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招聘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工廠招聘培訓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基本政策

(一)厂部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二)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本廠在職員工,然後再向社會招聘。

(三)工作績效是本廠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第二條員工招聘

(一)用人部門根據部門用人需求填寫《人才需求申請表》。

(二)《人才需求申請表》經部門經理及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核,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交由人事行政部制定招聘方案並實施。

(三)人員的招聘,可能由內部晉升或調職,出現下列情形時可進行對外招聘:

1、內部無合適人選時;

2、需求量大,內部人力不足;

3、需特殊技術或專業知識須對外招募人才時。

(四)應聘者必須完整、真實填寫《入職申請表》,並提交免冠一寸彩照二張。

(五)初試:人事部門對應聘者進行初步審查,包括身份背景、入職資格、求職意向及待遇要求等方面。

(六)複試:經初步審查,符合錄用條件者,由用人部門複試,包括工作經歷、專業技能及綜合素質等。

(七)結果:面試合格者,由人事部門報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並議定工資待遇後,通知報到;面試未通過者,資料轉入人事行政部存檔。

(八)面試合格並錄用的員工,必須在人事部門通知時間內報到任職,逾期不到者,視為放棄;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或放棄,應與人事行政部取得聯繫,另行確定報到日期或申請除名,否則半年之內不予錄用。

第三條錄用條件

(一)員工錄用條件必須符合《職位説明書》。

(二)員工的任用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必要時進行個人背景狀況調查,並採用技能考核和麪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經確認合格後,可被公司錄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為本廠員工:

1、被通緝、判刑有案或解除公職尚未復職者;

2、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者;

3、思想不良或品德敗壞,被公司或其它機構開除者;

4、有揮霍公款或貪污行為並記錄在案者;

5、參加非法幫會、組織,營私舞弊、聲名狼藉者;

6、年齡未滿十八週歲者;

7、患有神經病、傳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者;

第四條入職手續

(一)錄用人員必須向人事部門提供以下證件繳檢後,並上交複印件各一份:

1、居民身份證;

2、最高學歷證書;

3、資歷、資格證書或上崗證;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5、特殊崗位相關證照。

(二)錄用人員由厂部統一組織到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進行培訓試用。

(三)人事行政部對新錄用人員建立檔案;發放工作服;發放臨時廠證,以作暫時出入廠區及宿舍證明,七個工作日後制發正式廠證。

(四)人事行政部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員工手冊》培訓,以使員工對工廠概況及相關規定有初步瞭解,並且考核合格後予以分配給用人部門。

第五條試用規定

(一)新員工錄用七個工作日內為培訓、試工期間,七個工作日內因不適應環境自願離職,或態度不端正,不服從管理及工作分配,頂撞上級等惡劣行為者,公司將立即停止聘用。

(二)用人部門根據新員工實際情況填寫《新進員工培訓試工考核跟蹤表》,報部門經理(廠長)審查,人事行政部審核,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交由人事行政部,並根據實際情況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為一至兩個月(包括七天培訓試工期在內)。

(三)試用期間,新員工會得到上級管理者的悉心指導及接受崗位培訓,並對員工的表現及其對工作的適應程度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延長、縮短試用期或者辭退。

(四)試用期後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

(五)員工轉正後,除基本薪資將獲得相應調整外,並可享受正式員工所有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六條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滿轉正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並按勞動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三)合同期滿,公司或勞動者都可自由選擇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續簽,合同續簽實行雙向選擇的原則。

(四)勞動合同解除按員工正常離職程序辦理。

第七條附則

(一)本制度的'解釋説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二)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後,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三)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八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廣州市白雲區黃石佳力皮具廠全體員工(副總經理以上級別或經公司特別批准免於考勤者除外)。

第三條職責範圍

(一)各部門職責:負責本部門人員的考勤統計、監督、各類假期的審批等工作。

(二)人事行政部職責:負責工廠全體員工考勤稽查、彙總、各類假期的辦理等工作,每月5號前將公司員工出勤情況進行彙總、公佈,並由個人簽名確認。

第四條上班時間

(一)正常上下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加班時間按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二)若因季節變化或工廠實際情況需要可由人事行政部視情況適當調整正常上班時間並另行通知。

第五條考勤方式

工廠全體員工均使用打卡鐘打卡的方法記錄員工考勤。

第六條打卡管理

(一)員工打卡上下班,每次打卡應打在相應的卡格內。

(二)上下班打卡有效時間: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前/後15分鐘內打卡有效,超過15分鐘打卡無效(特殊情況除外)。

(三)因打卡鐘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的,由人事行政部考勤人員或現場監督打卡人員負責現場籤卡確認。

(四)員工有正當理由(如遇突發公共事件)而不能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打卡的,可以電話的形式向直接主管領導説明情況,並由直接主管領導在卡上進行簽名確認,視為正常出勤;因個人原因而漏打卡者,最遲於第二個工作日內向直接領導闡明漏打卡原因,由其直接領導簽名確認、並經人事行政部核實後視為正常出勤;但當月漏打卡累計超過五次者,不予計發全勤獎。

第七條加班

(一)非車間作業人員加班須有《加班申請單》,或因特殊情況而補辦的《加班申請單》。經部門主管領導核准後生效;

(二)車間作業人員加班或由廠長直接安排,無需加班申請單,加班時間以打卡為準。

第八條外勤

(一)因公外出,應在外出前填寫《外勤單》;經部門主管領導核准後生效;

(二)外勤員工無須打卡,由部門主管根據《外勤單》實行籤卡手續。

第九條請假

(一)請假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確實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相關請假手續的,可以口頭請假的方式向直接上級領導申請,但事後應及時補辦相關請假手續。

(二)請假類型

1、事假在職員工一年內事假開數累計不得超過15天,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內不得超過3天。事假為無薪假,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工資,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

2、病假病假2天以上必須在假後出具街道或區級以上醫院證明。

3、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按工廠《員工福利制度》之相關規定執行。

(二)請假1天以上3天以內需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請假申請;請假3天以上5天以內需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請假申請;請假5天以上7天以內需提前5個工作日提出請假申請;請假7天以上需提前7個工作日提出請假申請。

(三)請假流程

1、人事行政部(請假條)---->請假者(申請)---->組長(審批)---->部門主管(審批)---->部門經理或廠長(審批)---->人事行政部(上呈)---->副總經理(核准)---->人事行政部(通知、備案)---->請假者(休假)---->保安室(放行)---->人事行政部(備案)。

2、請假經核准後,一律將請假條交至人事行政部,安排相應放行手續。

(四)審批權限

1、組長級以下人員(車間):組長(1天),部門主管或主任(3天),部門經理或廠長(5天)

2、組長級人員(車間):部門主管或主任(1天),部門經理或廠長(3天)

3、主管級以下人員(非車間):部門主管(1天),部門經理(3天)

4、主管級人員:部門經理或廠長(3天)

5、各部門經理(廠長)請假,一律由總(副)經理批准。

6、超出以上規定審批權限的,一律由總(副)經理批准。

(五)銷假請假人員請假期間提前回廠上班,必須在回廠後第一時間到人事行政部辦理銷假手續,否則按請假處理。

(六)續假請假期滿但因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及時趕回廠上班的,可以電話續假的方式向直接上級領導申請,但事後應及時補辦相關請假手續,如未履行續假手續或續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到崗者,其延期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遲到、早退

(一)遲到給予5分鐘(車間3分鐘)的緩衝、寬裕時間,超出者視為遲到。

(二)未經允許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者,一律按早退處理。

(三)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曠工

未經批准或未辦妥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缺勤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全勤

嚴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無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現象為全勤。

第十三條其他

(一)事假、遲到、早退時間沒有任何工資及福利。

(二)任何員工不得故意塗改、損毀、偽造考勤、損害打卡設備。

第十四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説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後,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離職人員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離職形式包括辭職、辭退(解僱)和自離。

第三條辭職是指因員工個人原因自願解除勞動關係申請離職。

第四條辭退是指員工在工作期間因違反了工廠的相關規章制度而被作出勸退、辭退或開除的情況。工廠對被勸退、辭退或開除的員工給予結算其在職期間基本工資,不計發相關補助,並限時離廠。

第五條自離是指員工自動、自願離開工作崗位,且離崗時間達到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時間未返回工作崗位的情況,將對其作出自動離職處理,不予結算其在職期間的任何工資及相關補助。

第六條離職審批流程:

(一)辭職審批程序:待離職人---->人事行政部(領表)---->組長---->部門主管---->經理/廠長---->人事行政部---->副總經理(總經理)

(二)勸退(解僱)審批程序:直屬部門主管(提出勸退、解僱意見)---->直屬部門經理/廠長(核實)---->人事行政部(核實並作出勸退、解僱決定)---->部門經理/廠長(會籤)---->總經理(籤核)---->被勸退、解僱者本人(簽收)---->公告

(三)自離:直屬部門主管(反饋情況)---->直屬部門經理/廠長(核實)---->人事行政部(核實、作出自離決定)---->部門經理(會籤)---->總經理(籤核)---->公告

第七條離職時間

(一)所有申請離職人員必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離職申請,並經相關部門核准後方可離任。

(二)若有特殊情況急需離任,可實行請假帶辭職,辭職者辦理完相關交接手續後,可提前離任,但必須提交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的《請假條》,經人事部門審核後方可允許;其結算工資與當月正常辭職人員一同結算。

(三)辭退人員根據用人部門實際情況決定具體辭退日期,日期不限。

第八條離職程序/手續

(一)待離職者,必須按規定時間提前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上交其直接上級主管。

(二)《離職申請表》必須經由本部門各上級領導批示意見後並獲准其離職日期。

(三)主管級(含)以上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型人員,其《離職申請表》必須經(副

總經理)總經理批准方可有效。

(四)各部門必須提前7個工作日將當月《離職申請表》匯交人事行政部,經(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後,人事行政部安排離職交接結算手續辦理。

(五)人事行政部提前2個工作日發出“離職通告”,告之具體離職日期及相關手續辦理流程。

(六)離職當日,離職者到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交接表》,憑單到相關部門辦理工作移交及事務移交手續,歸還所有屬於公司的財物。

第十條工作事項移交

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工具、技術資料、印章、車鎖、證照等均應移交接替人員或相關部門,並將已辦未結案事項交待清楚,並做出書面移交清單,交其部門上級確認。

第十一條工作事務移交

(一)入廠時所領用的(工作服)、宿舍鑰匙等物品交還到人事行政部;

(二)廠證及員工手冊等交還到人事行政部;

(三)領用的工具、文具等交還到領用部門;

(四)所借工廠欠款等歸還財務部。

(五)離職人員損壞、丟失工廠物品要按價賠償,交接不清者不辦理離職結算。

(六)所有離職人員移交手續,限在離職當天8小時內辦理完畢,否則視為放棄,不予結算工資。

(七)因特殊情況,請假帶辭職人員可預先在請假之前,提前辦理完移交手續。

(八)《離職交接表》各項目應由直屬部門經理(廠長)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要及時更正,如有遺漏造成工廠財務、資料、往來帳款損失,應由該直屬部門經理(廠長)負責追索或賠償。

(九)人事部門在離職當天將《離職人員考勤彙總表》予以本人核實,如有異議者,必須當天到人事行政部核實,如當天未到人事行政部核實者,將作為默認可處理,一切後果工廠將概不負責。

(十)離職者攜私人物品離廠,應按《門禁管理制度》的規定至人事行政部開具《人員/物品放行條》。

(十一)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將《人員/物品放行條》交保安室,經、門禁管理員

確認無誤後,方可攜帶私人物品離廠。

(十二)由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者合同終止、停保、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説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後,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員工守則

第一條嚴格遵守工廠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

第二條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曠工、不遲到、不早退。

第三條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定要服從上司安排,應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安全規則,工作期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串崗,不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打瞌睡、遊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積極主動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品質,增進效率;不以任何藉口擅自停工、罷工等行為。

第五條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一經上級安排指示,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六條盡忠職守,不得泄露工廠業務及技術祕密,維護工廠利益。

第七條保持工作環境整潔,經常清潔工作台、機器設備;愛護機器、設備、工具及勞保用品。

第八條下班前必須整理好工具,關好門窗、電源、水源,做好安全檢查,防止一切事故隱患的發生。

第九條積極參加工廠組織的各種會議、學習和其它一切集體活動。

第十條工廠所有辦公電腦,在工作期間和其餘時間,嚴禁玩任何電腦遊戲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十一條嚴禁攜帶任何食物進入車間、辦公室。

第十二條愛護公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不準故意毀壞工廠的財物。

第十三條嚴禁在廠打架、賭博、偷竊他人、公司財物。

第十四條員工之間相互配合,真誠合作、齊心協力做好工作,嚴禁互相打鬥或散播不利團結的言語。

第十五條養成主人翁意識,時刻維護工廠司形象,遇到反常態現象主動報告處理。

第十六條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不浪費水電及工廠物料,養成勤儉節約的好作風。

第十七條關心同事,發揚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精神。

第十八條嚴禁將個人情緒帶到工作崗位上影響正常作業;若對工作有不平衡情緒或疑問可直接向管理部門反映或談心,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理性作業。

第十九條嚴禁上班時間在廠區範圍內吸煙。

第二十條未經批准,嚴禁在廠區範圍內張貼任何文件資料。

第九章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工廠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提高經濟效益,公平、公正、公開地考核員工,獎優汰劣,本廠實行獎懲制度,用法律和經濟手段,鼓勵員工為企業立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獎懲制度適用於全廠人員獎懲之管理。

第三條本獎懲制度遵循以獎為主、以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本獎懲制度直接與員工工資及績效考核掛鈎。

第五條員工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訴,但不得無理取鬧。

第六條勇於檢舉不良行為者,依事件之大小給予不同程度獎勵。

第七條員工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和大功下列三種,由經理(廠長)提議並經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並一次性給予加1-10分。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在一個月內均無出現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現象的全勤者。

(三)關鍵時機維護公司榮譽、利益者。

(四)熱心服務、樂於助人,有具體事實者。

(五)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創造榮譽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並一次性給予加10-20分。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或重大事故,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一次性給予加20-50分。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總經理認定的有其它重大功績或對工廠有特殊貢獻者。

第十一條員工懲罰分為六種: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開除和自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頭或書面警告處分,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扣1-5分。

(一)未按規定着裝、儀容儀表不整,不按規定佩戴廠牌或隨意亂掛、轉借他人使用,以及未按規定佩戴工作帽、口罩、圍裙而從事食堂工作者。

(二)在宿舍內外或工作場所大聲喧譁、嬉戲、吵鬧,影響他人工作、休息經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三)未按規定亂停放車輛及擺放個人物品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四)無故遲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或不按規定打卡經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五)未經允許利用辦公電話、計算機等其它設備、辦公用品辦理私人事務者。

(六)對進出廠員工、來訪人員、車輛及相關物品未按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登記,發現可疑物品不及時向上級彙報以及未按規定放行進出廠員工及相關物品者。

(七)超過作息時間仍未熄燈休息或超過規定回廠時間回廠經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八)攜帶食物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車間、辦公室或未經允許將飯菜帶回宿舍食用經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九)待人接物要不注意禮儀禮節、野蠻無禮或被投訴思想不端正,服務不周到,對員工態度惡劣、發生爭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