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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業務往來報告工作總結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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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聯方列舉

關聯業務往來報告工作總結範文

(一) 會計準則關聯方列舉

粉色框的均是上市公司關聯方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的特徵在於:兩方或多方按合同約定共同決定某一經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合營企業: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合營企業的主要特點在於,投資各方均不能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單獨出決策,必須由投資各方共同作出決策。 重大影響: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聯營企業: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特別注意: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不構成關聯方。

(二) 創業板上市規則關聯方列舉

二、 關聯交易

三、 關聯方交易定價

企業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企業可以向税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税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企業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未明確確定定價政策,但要求對定價政策予以披露。

四、 關聯交易披露

(一) 關聯交易披露內容

(二)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具體規定

1、 關聯交易的披露標準

2、關聯交易的披露規定

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在12個月累計計算

適用上述標準;

關聯方關係追溯12個月(在未來12個月或者過去12個月符合關聯方關係的`,也視為關聯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針對日常關聯交易的披露規定

對於首次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協議。並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已經在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正在執行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如果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簽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對於每年發生的數量眾多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分別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如果在實際執行中日常關聯交易金額超過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根據超出金額重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評估。

4、日常關聯交易協議的規定 至少應包括如下因素:

交易價格 定價原則

依據、交易總量或者其確定方法 付款方式

協議未確定具體交易價格而僅説明參考市場價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規則規定履行披露義務時,應

當同時披露實際交易價格、市場價格及其確定方法、兩種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

5、免於履行相關義務的關聯交易

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6、特別強調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外提供合併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併範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併範圍外各關聯方的關係及其交易。

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與其合併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除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另有規定外,免於按照本章規定披露和履行相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