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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安全的通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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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安全的通告1

9月4日,我縣遭受了兩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澇災害,為確保廣大人民羣眾災後食品、飲用水及藥品的衞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現作如下通告:

關於藥品安全的通告4篇

一、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生產加工、銷售下列食品、藥品:

1、被洪水淹沒、浸泡污染的食品、藥品;

2、被洪水淹死、病死、毒死的畜禽和被洪水污染的水產品;

3、腐敗變質、發黴、生蟲、無標識及來源不明的食品、藥品;

二、被洪水淹沒的餐飲業、食品加工業及藥店必須對經營場所、使用的工具、餐飲具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後經衞生監督部門、藥監部門驗收合格方可開業經營。

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户發現從業人員近期有腹瀉等胃腸道症狀者必須立即調離直接觸食品生產經營崗位,經治癒後方可上崗。

四、工商、公安、衞生、質監、藥監要加大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對水淹、浸漬食品、藥品的監管力度。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自行清理、銷燬,對不服從監管者要採取強制措施。發現有生產加工、銷售衞生質量不合格食品和病死、毒死、淹死的畜禽產品,導致傳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衞生監督部門應加大對供水單位制水各環節的監管,對被洪水淹沒的供水設施,在重新啟用前必須進行嚴格的清洗消毒,經檢驗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確保所供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規範》(20xx)的要求。

  xxxx年九月九日

關於藥品安全的通告2

為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紮實推進湘潭市食品藥品安全“嚴打”整治行動,充分調動人民羣眾維護飲食用藥安全的積極性,廣泛開闢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來源,嚴厲打擊各類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湘潭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規定,現將有獎舉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舉報範圍

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二、獎勵標準

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獎勵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6%不等,最高可達30萬元,具體情況按《湘潭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施行。

三、舉報方式

(一)電話:12331

(二)12331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網站

(三)來信、來訪地址:湘潭市大湖路6號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

熱忱歡迎廣大人民羣眾積極行動起來,踴躍舉報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我局將認真調查處理舉報提供的.線索,做到有報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查實必獎,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年1月19日

關於藥品安全的通告3

轄區藥品相關企業:

為了加強藥品安全監管,鞏固藥品生產流通領域集中整治行動成果,進一步促進我區藥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按照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全市藥品安全風險排查工作的通知》(京藥監安〔20xx〕41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區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安全風險排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自查階段(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xx年8月15日)

轄區內相關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按要求進行認真自查,批發企業填寫《批發企業藥品安全風險排查自查表》(附件1)、藥品零售企業填寫《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安全風險排查自查表》(附件2),於20xx年8月15日前將紙質報表上報我局市場監管科(自查表反饋情況將納入各單位誠信評價考核內容)。

二、監督檢查階段( 20xx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分局將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和各單位自查情況,組織對轄區內相關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藥品抽驗,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三、總結報告階段( 20xx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監督檢查階段工作結束後,分局將按照市局有關要求,對轄區內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自查情況、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認真總結,提出行之有效的相關監管措施和工作建議,形成統一的書面正式報告,於20xx年11月15日前報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批發企業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情況自查表

2.零售企業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情況自查表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豐台分局

xxxx年7月20日

關於藥品安全的通告4

轄區藥品相關企業:

為了加強藥品安全監管,鞏固藥品生產流通領域集中整治行動成果,進一步促進我區藥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按照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全市藥品安全風險排查工作的通知》(京藥監安〔20xx〕41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區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安全風險排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自查階段(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 20xx年 8月 15日 )

轄區內相關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按要求進行認真自查,批發企業填寫《批發企業藥品安全風險排查自查表》(附件1)、藥品零售企業填寫《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安全風險排查自查表》(附件2),於 20xx年 8月 15日前 將紙質報表上報我局市場監管科(自查表反饋情況將納入各單位誠信評價考核內容)。

二、監督檢查階段( 20xx年xx月xx日 至 20xx年xx月xx日 )

分局將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和各單位自查情況,組織對轄區內相關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藥品抽驗,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三、總結報告階段( 20xx年xx月xx日 至 20xx年xx月xx日 )

監督檢查階段工作結束後,分局將按照市局有關要求,對轄區內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自查情況、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認真總結,提出行之有效的相關監管措施和工作建議,形成統一的書面正式報告,於 20xx年 11月 15日前 報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批發企業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情況自查表

  2.零售企業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情況自查表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豐台分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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