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江蘇省病假工資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2.73W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部分條款

江蘇省病假工資

第十六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第十九條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病假津貼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