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從06年5月進公司,(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的)到09年3月底向公司遞交辭呈,4月20日正式離職。請問09未修完的'年假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4月未工作滿一個月,可以向公司要求當月獎金嗎?又或者説按規定公司該怎麼計算我這個的工資?本人月薪=基本工資 獎金 崗位工資 補貼以上那些是我辭職後可以向公司索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