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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公司分股票怎麼辦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3.0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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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公司分股票怎麼辦

  離職後公司分股票怎麼辦【1】

不論是創業,還是處於發展中的企業,現在比較流行的一個職工激勵方式就是分股票或者期權。但是,公司並不是白白分給你股票或期權,需要你達到一定的要求!

不過,如果離職了,公司分給你的股權還能拿到嗎?這部分權益該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個名詞,叫做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設計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創業公司給員工期權也是同樣的道理,就是公司有條件的給你股權,這個條件多半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時間上的限制,另一種是業績上的限制。時間上的限制,就是約定一定的服務期限,只有約定的服務期屆滿以後,你才能得到所授予的期權;業績上的限制,就是説除了鎖定期外,你必須完成一定的業績或達到一定的目標,當你完成了約定的業績或達到了這個目標,才會授予你期權。

公司不可以分給哪些人股票?

根據最新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於上市公司來講,可以通過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此外,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但根據中國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激勵對象如果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這也意味着在設計激勵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要考慮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離職後 公司分給你的股票怎麼辦?

由上述可知,股權激勵一般都有期限或者業績條件,比如企業約定了5年的期限條件,也就是説,你要在公司幹滿5年,才能得到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你在中途離職,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服務滿一年就相應解鎖五分之一的股票來折算,比如你幹滿三年就解鎖五分之三的股票。

而業績條件下,一般會與某種業績掛鈎,比如在產品測試版發佈時,股權解鎖四分之一;正式版發佈時,繼續解鎖一部分股權;2.0版本發佈時,再解鎖一部分股權。如果產品測試版還沒有發佈出來之前就離職的,那麼可能離職時一點股權都帶不走。

因此,律師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的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如果你是員工,屬於被激勵的對象,需要注意的事項較多,但有兩點要特別注意,一個是授予的時間,就是行權期限,這個越短越好,如果很長,那就意味着對你的綁定也很長,中途退出有可能會喪失全部或部分的期權;另一點,就是退出時的機制要明確,退出機制要合理,很多創業公司在員工的退出方面不是沒有約定就是約定的非常不合理。

股票和期權 哪個更划算?

股票和期權,對於管理層和員工而言哪個收益會更大,取決於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表現如何。如果公司股價上漲超過了一定價格,期權持有者就能比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獲得更多的收益。

舉個例子來説:

一家上市公司給一位管理層1萬股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則獲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後,股票期權持有人可能會執行所有的期權買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夠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

如果5年後股票價格升至60元,股票期權持有人將獲得30萬元的税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21萬元的税前收入。如果股價5年後跌至15元,股權將不值得執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52500元的税前收入。比較税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價的變動直接決定了兩者的收益。

可以看出,上面這個例子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上市公司授予管理層和員工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存在很大差別,股票期權數量要遠高於限制性股票,這也是國外的實際情況。由此可以知道,公司在設計激勵計劃時,需要斟酌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數量。

你有資格參加股東大會嗎?

我們經常有一個疑問,買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是一定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是這家公司的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你就有權參加這家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般上市公司每年要召開一次年會,在召開股東大會之前會對審議的事項、時間、地點予以公告。你作為股東,到時就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的權利主要包括知情權、投票權、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就是你作為股東有權對公司的基本情況、經營計劃、財務狀況等進行了解;投票權、表決權,這兩個權利一般都是同時使用,就是你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時,對審議的事項進行投票表決;分紅權,是指作為股東,有權在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時,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分得相應的利潤。

  離職了,公司分的股份怎麼辦【2】

一、員工如何獲取股權

相對來説,一般員工股權或期權的授予,都會要求連續工作3-5年以上,對於上市公司來講,可以通過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二、公司不可以分給哪些人股票?

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是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由上述可知,股權激勵一般都有期限或者業績條件的。

那麼,員工中途離職了,股權該如何處理?

三、離職了,股權怎麼辦?

常見的處理辦法主要是以下五種:

1、徹底剝奪

一般是針對因為有重大過錯而離職的員工,屬於懲罰性措施,包括且不僅限於泄漏公司機密、盜竊公司資產、因為工作失誤或者故意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等等,這也就是我們常説的“淨身出户”。

2、按照淨資產回購

大家都知道,創業公司的淨資產是遠遠低於市場價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資都低,這種一般是針對離職後存在重大利益衝突,或者在職時嚴重不能履行職務要求的員工。

3、按照折算出來的原始出資回購

此種辦法已經屬於較為公平的方案了,相當於把本金都還了,投資收益就放棄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説的期望薪水和實際薪水的差額,以及對額外資源的估值來計算。這種方法適用於“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員工。

4、按照市場公允價格(折現)回購

以市場公允價格(折現)回購,這個就比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場公允價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輪融資的價格加上一個折現率計算,例如上一輪融資後的估值為一千萬人民幣,那麼公允價格可以按照800萬計算。這種方法適用於“分手還是朋友”的核心員工,屬於皆大歡喜。

5、繼續保留

如果公司覺得雖然核心員工離職,但仍然對公司有較大的幫助,並且核心員工也承諾離職後還會繼續向公司提供幫助和資源,那麼可以保留股權,轉變為一般投資人,這樣也不會出現股權變更時的糾紛。

  員工持股離職怎麼辦【3】

案情簡介:

A在B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是B公司的老員工之一,基於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了B公司1.8%的原始股。B公司在設立時就對股權激勵方式預留了空間,並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與公司有正式勞動關係是作為股東的必要條件之一,終止勞動關係的股東必須向公司或其他股東轉讓股權。一段時間後某天,A忽然提出辭職,但在離職時未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在A離職後,B公司召開了股東大會,A的代理人雖然投了反對票,但仍有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了新的《股權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值。

A對此非常不滿,起訴至N市G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股權管理辦法》無效。法院駁回了A的訴訟請求,但判決中區分了《股權管理辦法》的效力範圍,即認為強制轉讓條款對所有股東有效,而規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僅對投同意票的股東有效。B公司隨後依據該管理辦法,要求A按照《股權管理辦法》規定約定的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公司。A拒絕向B公司轉讓股權,並向法院提起反訴訴訟,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自A離職後到現在的公司分紅和利息損失。

N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雖然股權中部分權能的行使會受限於公司的意思,但是對於具有財產屬性的自益權仍應遵循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則,公司無權在未與A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制轉讓股東股權,A也不會因離職而喪失股東資格。而鑑於雙方就股權轉讓價格和股權轉讓方式並未達成一致,因此,法院最終判決A依然為B公司股東,B公司仍需向A支付拖欠分紅及相應利息。

律師分析:在最近一年來,律師接到了越來越多的初創企業提出的有關股權激勵的諮詢。這是個很好的趨勢,意味着現在年輕創業團隊開始意識到,在企業初創期間,如果想要挽留那些一起創業一段時間後表現出色的核心員工,與直接加薪相比更能達到雙贏的,是給出一定的股權,分享其所對應的未來更具想象空間的資本收益,畢竟,初創企業的薪水再高,也高不過成熟的行業巨無霸們。但在具體操作上最嚴峻的問題是,股權是激勵在職員工的,萬一小夥伴要走,給出去的股權怎麼辦?N市法院的這個判決極具代表性,非常完美地回答了這個問題:1.小夥伴們之間互相擬定的有關股權處置的問題,只要不違法,就是有效的;2.有效的約定未見得一定能執行,如果不具備可執行性,那這個約定依然是一紙空文。

律師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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