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84歲離休,1984年離休工資級別17級,1986年國家落實政策,冤案平反(86-45號文件)應該增長工資,可工作人員按84年離休工資級別17級,從復申報未落實國家政策,我找有關單位已有8、9年之久相互推諉扯皮,我應怎樣訴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