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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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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税務部門相關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而且每個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其他的如半年獎、季度獎,先進獎等,都要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以多少金額來計算年終獎應納税

要看當月工資和薪金有沒有到3500元

根據計税規則,年終獎發放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3500元個税起徵點,應納税的部分=年終獎-(3500-當月工資),若高於3500元,應納税的.部分=年終獎。

計算方法為:將應納税部分除以12(個月),得出的數額,從個人所得税計算表(見附表1)中找所對應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最後,用公式計算,即:繳納個税=應納税部分金額×税率-速算扣除數。

前段時間,智聯招聘作了一項2014年-2015年度職工年終獎調查,杭州在職員工平均年終獎為13813元。

假設員工甲應發年終獎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為5000元。由於已超出了3500元,那麼該員工年終獎所交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為:

應納税部分=13813元

應納税部分÷12=13813÷12=1151,適用税率3%,速算扣除數為0

繳納個税=應納税所得額×税率-速算扣除數=13813×0.03-0=414.39元

甲年終獎税後實際所得=13813-414.39=13398.61元

再假設員工乙應發年終獎也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為3000元。由於未到3500元,那麼該員工年終獎所交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為:

應納税所得額=年終獎-(3500-當月工資)=13813-(3500-3000)=13213元

應納税部分÷12=13213÷12=1101,適用税率3%,速算扣除數為0

繳納個税=應納税所得額×税率-速算扣除數=13213×0.03-0=396.39元

乙年終獎税後實際所得=13813-396.39=13416.61元

出現“應發多,實到手卻比別人少”情形

是因為沒有避開幾個税率“零界點”

因為個人所得税速算表中,每上升一檔相差的税率和扣除數都相差很大,因此兩檔之前被徵税的金額差異也很大。有時候,可能出現比別人多發了1塊錢,卻進了高一檔的税率區間,扣税之後,實際拿到手的錢反而比別人少的情況。

比如丙、丁兩名職工,2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都是3500元,丙應發年終獎為18000元,丁所發年終獎為18001元。

丙應納税所得額為18000元,18000÷12=1500元,對照速算表,丙適用税率3%,速算扣除數為0,因此,丙應繳納税款為18000×0.03-0=540元,丙税後實到手的年終獎為18000-540=17460元。

丁應納税所得額為18001元,18001÷12=1500.083元,對照速算表,丙適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丁應繳納税款為18001×0.1-105=1695.1元,丁税後實際到手的年終獎為18000-1695.1=16304.9元。

丁税前的年終獎比丙多了1元,而税後實到手的錢反而比丙少了1154.1元。正是因為這多出的1元,讓丁的年終獎應納税所得額上升了一個税率區間,税率從3%變為了10%。

經計算,從18001元到19283.33元,都是年終獎“縮水區”,因為多發的獎金小於或等於增加的税額。這樣的“縮水區”一共有6個(見附表2)。

其中進入最極端的960001-1120000元區間,960000元對應税率則是35%,960001元對應的税率是45%,1元之差,税後實到手反而減少8799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