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現在遇到的情況是:公司一份採購合同的'貨款已經支付,但是供應商目前只發送一般的貨物,並且沒有開具發票,當初簽訂這份合同的時候我是經辦人,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我的離職申請,這是否合理合法,30天是否還會對我有約束力?請路過的朋友給予解答,謝謝!